环境污染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二)裁判结果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三)典型意义
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垫付评估、鉴定、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清镇法院还注意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纸厂的排污行为,使南明河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篇二:环境污染案例(919字)(一)基本案情
自2003年6月起,聂胜等149户辛庄村村民因本村井水达不到饮用水的标准,而到附近村庄取水。聂胜等人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以下简称六矿)、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排放的污水将地下水污染,造成井水不能饮用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异地取水的误工损失等共计212。4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染了辛庄村井水,导致聂胜等149户村民无法饮用而到别处取水,对此产生的误工损失,三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即便三被告排放的是达标污水,也肯定会含有一定的污染因子,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排放的生活污水与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只能按主次责任划分。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及专家意见,结合二审查明的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主次作用以及五矿、六矿职工及其家属所排生活污水约占致损生活污水总排量的60%等事实,认定三被告对因其排放生产污水造成的本案误工损失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五矿、六矿就其职工及家属排放生活污水造成的其余60%误工损失共同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因排放生产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17。65万元,五矿、六矿因其职工及其家属排放生活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15、89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方排污导致地下水污染,危害饮用水水源,严重威胁聂胜等人的身心健康。被告的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地下,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聂胜等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三被告污染环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污染者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三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达标,造成损害的,仍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涉案地下水污染系多个责任主体、多个排污行为叠加所致,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厘清了不同排污行为产生的主次责任以及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进而作出了相应判决。
篇三:环境污染案例(1983字)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赵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乐清市清江镇清南村山上废弃的小学改造成酸洗冶炼厂,并提供给被告人罗某、杨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非法酸洗冶炼。
被告人罗某、杨某等人在明知此酸洗冶炼厂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经王某介绍,将废旧金属从台州市运到乐清市清江镇此酸洗冶炼厂,通过硝酸、硫酸等化学物质进行酸洗后,提取溶液中的银,将剩下的含有铜的溶液给被告人徐某、赵某等人利用、处置。
因非法酸洗冶炼厂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导致邻近的清江镇谢屏村外岙自然村小水库水源被污染,致使部分村民出现腹痛不适,部分家畜死亡。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对水库、水池、村民黄道旺和连郭友家等处的水源、土壤进行了监测,发现pH值、硝酸盐、铁、铜、锰、锌、铅和镉等多项监测项目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金某、郑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非法电镀厂利用渗坑排污)
案情概要:
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金某伙同龙某(另案处理)在乐清市白石街道东浃村租用一简易工棚开办非法电镀工厂,进行非法电镀生产。为防止非法排污被政府相关部门发现,以在厂房内挖渗坑、阴沟向地下渗透的方式进行非法排污。
被告人郑某从2013年11月3日开始,在明知非法排放有害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参与非法电镀生产,并将有害废水直接排入渗坑、阴沟,由此向地下渗透进行排污。
经永嘉县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非法电镀厂内渗坑以及厂外排水沟内提取的水样中六价铬、锌、总氰化物严重超标,其中渗坑内提取水样中总氰化物含量为2。40mg/L,六价铬含量850mg/L,锌含量355mg/L,厂外排水沟内提取水样中锌含量54。2mg/L。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聂某、曹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非法电镀厂排污超标3倍以上)
案情概要:
2013年12月4日开始,被告人聂某受雇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莲池头村一非法电镀厂上班。次日,被告人曹某在被告人聂某的介绍下,也受雇于此非法电镀厂从事非法电镀工作。当晚,此非法电镀厂被环保部门查封。
被告人聂某、曹某在明知这一非法电镀厂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向外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经乐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向外排放的废水中,金属铜及氯化物含量均超标3倍以上。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均判处被告人聂某、曹某拘役6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汽车铅酸蓄电池引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
(监测地点部分水域、农田铅含量严重超标)
案情概要:
温州市华宇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于2000年11月间注册登记。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华宇公司在乐清市乐成镇盛岙村建造厂房,主要生产汽车铅酸电池。由于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环保审批,未建立废水、废气防治设施,2005年4月间,根据村民举报,环保部门对此立案,并于同年6月7日向华宇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华宇公司车间周边河道、农田、水沟的污染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监测地点铅含量超标,且部分水域、农田铅含量严重超标。
此后,华宇公司将厂房和生产设施迁出盛岙村。2006年10月,盛岙村村民委托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受污染农田、农产品铅、镉含量进行监测。经监测,受污染农田、农产品铅含量基本超标,农产品基本不合格。
乐清市乐成镇盛岙村村民蒋某等百余人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温州市华宇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村民承包地收益损失共计人民币140、52万元。
五、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情概要:
2013年4月14日,乐清市环境执法人员执行检查时发现,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创办,排污许可证限定电镀液总量为3万升,但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电镀液容量1万升并投入生产。
乐清市环保局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遂令其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7、5万元。
乐清市环保局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清市人民法院经行政非诉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内容,即要求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
处理结果:
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在收到乐清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停止生产,拆除设备。
篇四:环境污染案例(1326字)案件一:海门倾倒废酸案
南通市首例个人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7月7日凌晨、7月7日晚、7月9日晚,叶某、周某某二人将海门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装入苏FD8031槽罐车,至海门市通江南路清西河桥头,将车辆槽罐内废酸倒入青西河中,总计32吨。
2013年7月10日晚,二人欲再次将9。48吨废酸倾倒入河里时,被海门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查,槽罐车液体是用硫酸和盐酸的混合液将铝箔表面腐蚀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监测结果显示液体的pH值为0。60,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故二人倾倒青西河中的废酸属于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二:如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危废倾倒案
南通市首例单位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中旬,缪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在所在单位执行董事吕某某的指使下,由缪某某驾驶苏F55425白色货车,先后两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硅胶废物倾倒于如东县洋口镇闸西约300米处,计3。56吨。经检测,硅胶废物中所含的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可判断出硅胶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吕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缪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系从事倾倒、处置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犯污染环境罪,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三:南通某化工公司利用渗坑倾倒有害废物案
南通市罚金数额最高的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这家化工公司是生产农药四螨嗪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原住所地为南通市港闸区船闸西路(现已搬至如东化工园区),临近长江、通吕河。群众举报公司利用渗坑倾倒污染物,2013年7月30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正式对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向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二车间主任)、陆某某(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调查询问。
二人如实供述了利用渗坑倾倒四螨嗪蒸馏残渣的事实:2012年1月~2013年6月,经钱某某同意,陆某某指使高某某(公司机修工)先后17次将车间内的四螨嗪蒸馏残渣,用叉车装载运出,倾倒于厂区西南侧临江及东北侧垃圾场内的两处渗坑内。
法院判决: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钱某某、陆某某二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德祥说:“从当前涉案的犯罪领域来看,多集中在化工、钢丝绳、小电镀、医药等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和水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从作案方式来看,非法倾倒危废和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主要作案手段;从被打击对象来看,既有单位犯罪,也有个人犯罪。2014年宣判的4起案件中,3家企业、12名个人得到了有罪审判,其中有3人被判实刑,即监狱中服刑。过去,在当地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用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上是没有的。”
篇五:环境污染案例(1761字)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30年
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在这个狭窄的河谷里有炼油厂、金属厂、玻璃厂等许多工厂。12月1日到5日的几天里,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致使13个大烟囱排出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周内有60多人丧生,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许多牲畜死亡。这是本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3年
夏季,美国西海岸的洛杉矶市。该市250万辆汽车每天燃烧掉1100吨汽油。汽油燃烧后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在太阳紫外光线照射下引起化学反应,形成浅蓝色烟雾,使该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病。后来人们称这种污染为光化学烟雾。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后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诺拉烟雾事件1948年
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城有许多大型炼铁厂、炼锌厂和硫酸厂。1948年10月26日清晨,大雾弥漫,受反气旋和逆温控制,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扩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咙痛、头痛胸闷、呕吐、腹泻。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
自1952年以来,伦敦发生过12次大的烟雾事件,祸首是燃煤排放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烟雾逼迫所有飞机停飞,汽车白天开灯行驶,行人走路都困难,烟雾事件使呼吸疾病患者猛增。1952年12月那一次,5天内有4000多人死亡,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去。
5、水俣病事件19531956年
日本熊本县水俣镇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汞,这些废水排入海湾后经过某些生物的转化,形成甲基汞。这些汞在海水、底泥和鱼类中富集,又经过食物链使人中毒。当时,最先发病的是爱吃鱼的猫。中毒后的猫发疯痉挛,纷纷跳海自杀。没有几年,水俣地区连猫的踪影都不见了。1956年,出现了与猫的症状相似的病人。因为开始病因不清,所以用当地地名命名。1991年,日本环境厅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6、骨痛病事件19551972年
镉是人体不需要的元素。日本富山县的一些铅锌矿在采矿和冶炼中排放废水,废水在河流中积累了重金属“镉”。人长期饮用这样的河水,食用浇灌含镉河水生产的稻谷,就会得“骨痛病”。病人骨骼严重畸形、剧痛,身长缩短,骨脆易折。
7、日本米糠油事件1968年
先是几十万只鸡吃了有毒饲料后死亡。人们没深究毒的来源,继而在北九州一带有13000多人受害。这些鸡和人都是吃了含有多氯联苯的米糠油而遭难的。病人开始眼皮发肿,手掌出汗,全身起红疙瘩,接着肝功能下降,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这次事件曾使整个西日本陷入恐慌中。
8、印度博帕尔事件1984年
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的农药厂因管理混乱,操作不当,致使地下储罐内剧毒的甲基异氰酸脂因压力升高而爆炸外泄。45吨毒气形成一股浓密的烟雾,以每小时5000米的速度袭击了博帕尔市区。死亡近两万人,受害20多万人,5万人失明,孕妇流产或产下死婴,受害面积40平方公里,数千头牲畜被毒死。
9、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1986年
4月26日,位于乌克兰基辅市郊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误,4号反应堆爆炸起火,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西欧各国及世界大部分地区都测到了核电站泄漏出的放射性物质。31人死亡,237人受到严重放射性伤害。而且在20年内,还将有3万人可能因此患上癌症。基辅市和基辅州的中小学生全被疏散到海滨,核电站周围的庄稼全被掩埋,少收2000万吨粮食,距电站7公里内的树木全部死亡,此后半个世纪内,10公里内不能耕作放牧,100公里内不能生产牛奶……这次核污染飘尘给邻国也带来严重灾难。这是世界上最严重的一次核污染。
10、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1986年
11月1日,瑞士巴塞尔市桑多兹化工厂仓库失火,近30吨剧毒的硫化物、磷化物与含有水银的化工产品随灭火剂和水流入莱茵河。顺流而下150公里内,60多万条鱼被毒死,500公里以内河岸两侧的井水不能饮用,靠近河边的自来水厂关闭,啤酒厂停产。有毒物沉积在河底,将使莱茵河因此而“死亡”20年。
这些事都过去了,但似乎世界的命运并未好转。也许我们对此类字眼已经麻木,倘若真发生在我们身上,该怎么办?还是无动于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