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违规操作案例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12月9
日公布六起证券市场违
法违规案件的详情,包括广东中恒信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殷保华、刘锐等5
人非法证券
投资咨询案件、余凯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等三起操纵市场案
件。其中,广东中恒信涉嫌以“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之多,创
A股市场记录。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9年11
月,根据线索,
证监会对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
月,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
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
亿资金预先买入他们选
定的股票。与此同时,黎睿咨、张宏、等人安排人员制作上述股票的荐股PPT,并将PPT
传送至薛书荣、郑宏中等人控制的荐股节目主要制作单位中恒信公司。同时,薛书荣、郑宏中等人先后私下联络
10家证券公司和8家投资咨询机构的30名证券分析师,完全按PPT
内容录制荐股节目。
薛书荣、郑宏中等人通过广东登立广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4483万元购买了9家电视台的早、中、晚证券栏目时段,播放前述荐股节目,吸引投资者入市,并在节目播出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将预先买入的股票迅速卖出获利,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据介绍,郑宏中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在9日的通气会上,负责人还通报:
江苏三友集团因不实披露控制人信息,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以5-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璞还被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殷保华等人因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经查,殷保华等人自2008年以来组织一个10余人的团队,先后在上海、南昌、武汉、深圳等地设立16个工作站,招收学员,通过建立天赢网及在第一财经网(博客,微博)开设殷保华专栏,以“老殷解盘”形势推荐板块及个股,通过荐股方式招收会员1000余人。
余凯等人因涉嫌操纵市场,于去年4月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还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之中。此外,该负责人还通报了姚四俊等人内幕交易案、联合置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
第二部分:产生原因探讨一、我证券市场中券商违规失信,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在证券承销市场上,相对与外部投资者而言,发行人和承销商更具信息优势。因为虽然发行人和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IPO)之前会通过各种途径(如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有关公司价值的信息,但是这些直接披露的信息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发行人和投资者对公司预期价值的态度,有关公司价值的信息仍然保留在发行人和承销商手中(Allen和Faulhaber,1989),发行人和承销商作为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显然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发行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和未来现金流的分布情况(Grinblatt和Hwang,1989)。发行人及承销商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发行人和承销商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重大诱因。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发行人和承销商为了使证券顺利发行出去或以较高的价格发行,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对发行企业进行虚拟包装、捏造虚假信息、遗漏重要事实,蒙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导致投资者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和未来的发展前景产生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这些投机行为是典型的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一种“隐藏知识”的失信行为。
案例名称:某行小额信贷经理张某违规放款造成大范围逾期案例适用: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的内部管理案例来源:根据A银行B支行业务资料整理改编一、背景材料A银行B支行于2008年6月份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及小微企业发展。该贷款品种属于小额信用贷款,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基本的生产经营资料。贷款人可以家庭为单位,三个经济独立的家庭自愿组成联保贷款小组,共同从B支行获得贷款,在某个家庭还款出现问题时,其它两个家庭承担还款的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也可以独自申请贷款,但需有一至两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担保。由于B支行是县支行,其所在县域经济以农业为主导,故B支行对所在县域内的大量农户发放了小额贷款。张某是B支行的正式员工,在B支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之初就成为专职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在2009年和2010年,张某的放款余额直线上升,其工资与绩效收入甚至超过了副支行长。
二、事件过程2011年6月16日,B支行的小额贷款逾期率、逾期户数与逾期金额陡增,情况反常。通过小额信贷系统平台,A银行信贷部人员对B2支行当天的逾期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其中有38笔逾期贷款的管户信贷经理均为张某。在A银行辖内各个支行中,这种情况非常罕见,A银行随即成立专门调查组到B支行对张某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张某主持办理的小额贷款中,部分客户不符合A银行小额贷款客户准入要求,张某为增加自己的贷款余额以获得更高的绩效工资,利用手中的权利及各种人际关系,违规发放了多笔此类贷款,而此类客户大多无正当的收入来源,还款意愿普遍较差。随着时间推移,张某违规发放的小额贷款陆续到期,但客户无力偿还。
为掩盖真相,张某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种是私下违规与客户达成协议,运用客户的原有贷款资料再次为客户发放新贷款,新贷款发放之后部分交给客户,部分用于归还快到期的旧贷款;一种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新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发放冒名贷款,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垫付前期老客户快到期的欠款,部分用于自身挥霍。张某将处理违规贷款逾期问题的两种办法反复运用,其掩饰的潜在小额贷款逾期本息金额及户数不断膨胀,但张某可以冒用的他人身份证越来越短缺,采用借新还旧转贷或冒名贷款垫付的方式逐渐力不从心,贷款逾期最后集中爆发。
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张某长期违规发放小额贷款,给A银行带来重大经济及声誉损失。经查证,张某私藏贷款客户存折855本,存取款凭条3446张,张某承认部分存折用于发放冒名贷款,但还有相当3一部分存折的来源张某无法阐明。张某将自己违规放贷情况记在一本日记本上,但记录非常混乱。张某结存的小额贷款档案中,有60%以上无影像资料,50%以上客户签字笔体不符。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A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和2007年10月16日,与中大实业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进口圣东尼电子提花针织专用机总计70台,货款价值总计3088146欧元。合同约定:预付货款884400欧元,剩余货款2203746欧元以电汇方式延期分次付款。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别于2007年12月11日、12月18日报关进口,2008年7月2日该企业按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
【定性处理】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文件精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定性疑问】
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
疑问: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该案例中,企业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05]74号文又后于汇发[2005]8号文,该企业定性依据应为是汇发[2005]74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怎么能按汇发[2005]8号文件的第三条之规定定性呢?
证监会正在践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场零容忍”。昨日,证监会通报了3起市场违规案例进展情况,它们分别是,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老鼠仓案、漳泽电力独立董事杨治山内幕交易案、紫金矿业(601899)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通告显示,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实际管理交银稳健基金期间,利用任职优势获取的交银稳健基金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5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达5亿余元,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目前郑拓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资料显示,2011年4月中旬,作为漳泽电力独立董事的杨治山,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知悉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1年4月15日,杨治山指使李某在上海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4月19、28日,杨治山借用李某账户共计买入漳泽电力股票268。25万股,买入金额约1500万元。在知悉证监会开始调查后,杨治山则以跌停板价格倾仓申报卖出所有股票,造成亏损82。8万元,意图减轻法律制裁。杨治山也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紫金矿业则由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0年7月3日下午,紫金矿业员工在巡查时发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污水渗漏,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知悉情况后,紫金矿业执行董事陈景河、罗映南、邹来昌、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召开碰头会,决定暂缓污水渗漏披露,直到2010年7月12日晚紫金矿业才发布了关于污水渗漏情况的公告。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6名执行董事做出行政处罚。
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破坏了广大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同样,杨治山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违规窃取上市公司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借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而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当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告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该负责人强调,市场专业人士应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市场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
今年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证监会昨日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信访举报越来越成为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要线索来源。资料显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证监会稽查局共受理各类案件线索199起。其中,信访举报案件线索45起,占期间线索总量的22。6%,环比上升40%。特别是今年1-4月,已经累计受理40起,是去年同期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