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案例
黄先生在金山新区某楼盘买了一套住房,去年年底交房,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做生意,所以特意写了封信给开发商,说等自己今年5月份回来时再收房。今年4月,黄先生的儿子先回福州,到新房去看了一下,发现房子被别人住着,住户称,物业服务企业以每月300元出租该房屋,已经租了4个月了。
黄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马上把租户清出去,并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企业却说,虽然房子是黄先生买的,但在没有验房入住之前,只能视为准业主,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子出租。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出租并未给新房带来损害,所以也谈不上赔偿一事。
收费一直是物业服务企业头痛的事。某物业收费员赵某反映,一些业主,常以房屋闲置,没享受或无须接受相关的物业服务等为理由拒绝交费。他们对无正当理由的业主可否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督促他们交费?可否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费、拒绝交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宜采取停电停水的办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支付令。
2008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壁家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万元。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告知,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其后,他花2000元维修并更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备瘫痪,在未修复的情况下,既未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增加临时人员加强小区内巡逻及对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也未告知全体业主加强自我防范,因此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先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承担)。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物业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