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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案例

时间: 08-10 栏目:案例
篇一:不作为犯罪的案例(210字)

一个经常被教科书作为典型例子的案件是: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14名儿童外出游玩,途中幼女李某(女,约3岁)失足堕入路旁粪池,王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其时,一中学生刘某(男,17岁)路过此地,闻声即跑到粪池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农田内拔得小竹竿一根,经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公分(半人)深,但王、刘二人均不肯下粪池救人,只共同高呼求救,待农民张某赶来跳下粪池救人,幼儿李某已被溺死。

篇二:不作为犯罪的案例(242字)

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李四送医。路人王二麻子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路人王二麻子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致使李四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而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人王二麻子的劝阻止行为,因而,就张三的不作为而言,王二麻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二麻子属教唆犯。

篇三:不作为犯罪案例(352字)

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0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要求洪某驱车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

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候。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后公安机关将何某和被告人洪某一并缉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何某和洪某提起公诉。

篇四:不作为犯罪的案例(171字)

小偷翻墙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篇五:不作为犯罪的案例(402字)

2002年5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唐伟华驾驶苏L B 3015解放牌蓝色双排货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正在施工的无锡市太湖大道长江路口时,见前方有交警在检查,被告人唐伟华在同车的被告人车主尹生才的指使下欲掉头逃避检查,被正在执勤检查的交警刘伟发现,并要求被告人唐伟华出示两证接受检查。

被告人尹生才又指使被告人唐伟华驾车逃跑,刘伟见状即上前抓住该车左前门,要被告人唐伟华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唐伟华仍加速向前行驶,当该车逃跑出150余米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拖吊在车门外的刘伟被撞跌倒地后遭碾压当场死亡,两被告人驾车逃跑。被告人唐伟华、尹生才在逃跑后,拆下汽车牌照、擦去汽车上遗留的血迹,用油漆喷涂汽车,企图掩盖实事,集又罪证。被告人祝洪秀在得知被告人唐伟华驾车撞倒交通警察后,帮助唐逃至自己在安徽省颍上县的家中,并在公安机关告知唐伟华系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唐伟华的逃医提供资助和隐藏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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