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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案例

时间: 07-29 栏目:案例
篇一:团伙犯罪的案例(3133字)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2 资料好难找`我提供一些啊`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八: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篇二:团伙犯罪的案例(1847字)

案情描述:

黄某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02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黄某自幼父母离异,其父亲因为忙于生计,长期不与黄某一起生活,黄某一直是由爷爷奶奶带大。因为平时得不到严格的监管,加之文化水平较低,使得年少的黄某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做事盲目冲动不计后果。早在2002年2月26日,黄某就曾因打架斗殴被都匀市文峰派出所刑事拘留1个月。

没有工作、整天无所事事的黄某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游手好闲的年轻人。2002年4月11日晚,与黄某相识不久的好友“毛哥”来到黄某爷爷家,对其爷爷奶奶说自己在南京、杭州一带开了几家饭店,现在急需服务员。因为和黄某有交情,所以打算带他出去那打工,包吃包住,一个月还有五、六百元工资。两位年过80的老人考虑到家里的经济状况和黄某的一再坚持,只好同意了“毛哥”带黄某出去打工。

上火车后,黄某、“毛哥”与另外几名涉案人员汪某、蔡某、刘某等碰上了头,同行一共10人。其中汪某也是被“毛哥”以打工之名骗出来的未成年人。在火车上,该团伙的主要组织者“毛哥”、“四哥”等就已经狰狞毕显,他们明确告诉黄某这次出来就是偷包的,要是不乖乖听话,就有他好看的,甚至还会对他家人不利。身无分文,孤身离乡的黄某此时已经是插翅难飞了!

这个猖狂的盗窃团伙,在到杭州后的两天内就实施了7次盗窃,总数额达到人民币12559元。而年少的黄某俨然已经成为了一台肆无忌惮的扒窃机器,他参与了其中的6次盗窃,3次动手实施盗窃,总涉案金额高达11559元。

2002年4月20日中午,蔡某、刘某、黄某、汪某四人在麦当劳湖滨店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2002年11月2日,刚满16周岁不久的黄某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人施东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2)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的被告人黄某,多次参与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同时他犯罪时已满16周岁,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另一方面,未满18周岁的黄某属于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因此对其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16周岁应当是一个花季年龄,有好多的梦想等待他们去实现,有好多的知识等待他们去学习,而黄某因犯盗窃罪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家庭原因是黄某犯罪的直接原因。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基本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收、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社会角色的培养,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会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翻开所有少年犯的案卷,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少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不会管孩子,甚至对孩子失去信心,不愿管;有的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离婚率的增长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由于缺乏家庭温暖,会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他们或者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或者内心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走向犯罪,或者因受继父(母)歧视而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不当,要么对子女娇纵溺爱,要么对子女粗暴生硬,要么对子女自由放任,这些不良的教育方法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从而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篇三:团伙犯罪的案例(2258字)

今日早上8时30分,随着审判长庄严的声音响起,郑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史上涉案人员最多、作案次数最多的特大犯罪团伙案的公开审理正式开始。

以王建华为首的66名犯罪嫌疑人,神情沮丧地蹲在地上听候法律的审判。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一个历时近10年、疯狂作案多达220余起、成员来自7个省30多个县市的犯罪团伙,在新密、郑州两地警方的重拳出击和各地警方的全力配合下,一眨眼就飞灰烟灭,走向了灭亡。

做贼心虚,狐狸露出了尾巴

1998年12月26日凌晨零时至2时许,新疆奎屯市的张宏伟伙同安徽省阜南县的刘龙刚(又名刘龙朝)、河南省邓州市的王同俊、程相海4人,在郑州矿区米村矿连续用大卡钳剪断门锁的方法盗窃常某小商店物品总价值735元左右、米村矿区服务公司桥上煤矿喻某、刘某住室物品总价值954元左右。

接到举报后,新密市公安局米村派出所高春明、师文峰等工作人员前去查实。当工作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张宏伟、刘龙刚不但不配合调查,反而将高、师二人打伤。

1999年1月8日至11日,羁押在郑州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拘留所的刘龙刚伙同同室的刘存连、刘克亮三人密谋越狱未果。

一起数额并不巨大的普通盗窃案,嫌犯为何又拒捕又越狱,难道背后还有什么重大的不可告人的秘密?1999年4月5日,当郑州市郑州矿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吕树伟拿到案卷时,多年的职业敏感性让他觉察到,这几名嫌犯一定涉及他案,绝非就一起普通的盗窃案那么简单。

他召集起诉科的全体干警研究案情后,一致认为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与郑州矿区连续发生的电线被盗案作案手法极为相似,4名嫌犯又是分别来自不同省份的民工,各自结伙在本地盗窃的可能性比较大。

经过两天的紧张讯问,犯罪嫌疑人张宏伟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供出一个涉案18人、作案20余起,以抢劫盗窃变压器、电缆、电线为主的犯罪团伙。

4月13日,郑州矿区检察院将此情况迅速通知郑州矿务局公安处和新密市公安局,发现该案正是新密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一起团伙破坏电力设施恶性案件。

天网恢恢,66名嫌犯全落网

1999年6月16日,随着新密市公安局的深挖细查,犯罪嫌疑人王建华、叶新良、赵秀英、袁丙全、魏亮州等相继落网。公安人员发现,这个犯罪团伙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首犯王建华,又名郭伟,别名邱中华、王松伟,河南沈丘县人。别看他今年只有28岁,早在10年前就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在逃。

1992年5月25日夜,王建华伙同邢军民、王松灵、孙培平(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短杆长矛、匕首、火药枪、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在沈丘县洪山乡大杨庄行政村西侧的南北土路上,将驾驶四轮拖拉机的彰城县东风乡的村民刘学同、于国清截住,从刘学同身上抢走12元现金及一包香烟后,王松灵、孙培平将拖拉机开走,王建华、邢军民持械看住刘、于二人,当于想站起来时,邢军民用长矛朝于的腹部扎去,致使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1996年9月23日,王建华、袁丙全(本案第三被告,又名李如全,湖北省浠水县人,199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新密市牛店乡王庄一煤矿干活时,魏亮州告知二人“同矿一民工有几千元钱,准备回家”,3人遂预谋抢劫该民工。王建华、袁丙全携带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窜到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村杨国庆的租房处,喊门入室,王建华趁其不备,用绳索勒住杨国庆的脖子并倒背于身后,袁丙全用刀朝其脖子处猛刺一刀,致杨当场死亡,二人抢得现金90元后逃走。后魏亮州得知公安机关抓捕王、袁二人时,又主动向二人通风报信,致使二人外逃。

1997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王建华因对本班干活的芦金喜给自己发的工资少而怀恨在心,他先将安眠药放在饮料中让芦喝,后趁芦熟睡之机,用斧子朝芦的脖子处猛砍一刀,致芦死亡后抢走芦身上的现金1710元逃跑。

1998年5月的一天晚上,叶新良(本案第二被告,河南鹿邑县人)为了独吞其伙同毛庆平、王文奇盗窃的高压铝线,就安排被告人赵秀英将铝线盗走,赵秀英偷线时,被王文奇发现。王文奇怀疑叶新良做手脚,与叶新良发生口角。争执中,叶新良用赵秀英递过来的铁棒朝王文奇头部猛击数下,致王当场死亡。第二天,叶新良与赵秀英将王的尸体偷偷掩埋。

1999年8月7日,新密市公安局将涉嫌销赃和涉嫌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朱国强、吴春明刑事拘留。至此,涉及本案的66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抓获。

多行不义,今日公审怨气扬

长达81页的起诉书,历数了王建华等66名被告的222起罪行。检察机关指控,该团伙自1992年5月至1999年底,分别结伙持自制的火药枪、刀、长矛、棍棒等物在郑州矿区、新密、登封、荥阳等地大肆抢劫、盗窃、杀人、破坏电力设备。大到变压器、摩托车、电视机,小到剪刀、鸡蛋、面粉、香烟,他们贪婪到对任何东西都不放过,得手后迅速窝藏或销赃。遇到被害人抵抗便大打出手,甚至杀人灭口。他们有时连续作案,同一晚上盗完东家盗西家,抢罢对门抢邻居,作案手段特别凶残、恶劣。涉案中,故意杀人2起,抢劫、强奸35起,破坏电力设备89起,盗窃94起,妨害公务1起,组织越狱1起。

一件件滔天罪行历数不清,一桩桩血案凝聚着老百姓多少伤痛。今天,许多受害人家属来到开庭现场,当听到自己亲人的名字时,他们眼中饱含着泪水。办案人员说,如果将该团伙抢劫、盗窃来的赃物堆在一块,10辆卡车也拉不完。

从今天开始的10天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对这个残无人道、丧尽天良的特大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审理。这个犯罪团伙的覆灭,再次证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狡猾凶残的罪犯也休想逃脱法律的制裁。

篇四:团伙犯罪的案例(790字)

一个镇政府的文教助理,竟拉上高中生的表弟及另5名高中生,利用出售高考答案及作弊电子设备牟利。辽宁铁岭市昌图县法院12日公布此案一审判决书:主犯张芳及其表弟卢某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这一出售高考作弊设备团伙共有7名涉案人员,除上述二人被定罪量刑外,另外5人另案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身为昌图县下二台镇政府文教助理的张芳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考试题答案及考试作弊的电子接收设备,并以“刘丽”的名义,在昌图县内各高中以发放名片的方式联系出售。为了接收、传输答案便利,其在昌图县第一高级中学、第四高级中学两个考点附近租赁了房屋,并让在昌图县第四高级中学读书的表弟卢某某找来5名高中生帮助接收和发送考试答案。

2013年6月7日至6月8日,在高考期间,根据事先预谋,张芳将在网上接收的答案通过QQ发送给卢某某等人。之后,再由卢某某等在出租屋内利用无线对讲设备直接向考场内带入作弊设备的考生发送答案。张芳共售出高考作弊电子设备20余套,获利约55万元。

同年6月17日,警方在张芳家中扣押53万余元赃款。另扣押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两部、假身份证一张,以及无线接收笔12支、耳机24个、小型无线接收器35个、天线9个等大批用于作弊的电子设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芳、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二人自愿认罪、悔罪,且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作案用的电子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人士提醒,近年出售考试作弊设备的现象并不鲜见,辽宁昌图这起案件是个警示。根据高招考务工作的相关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因此心存侥幸妄想靠此发财者,应打消念头,切莫以身试法。

篇五:团伙犯罪的案例(1517字)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破获一个假冒“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的传销组织,该团伙为发展会员骗取财物,对多名受害人采用强行搜身、用开水烫臀部、往口里灌开水、用打火机烧男性生殖器等胁迫暴力手段,行为残暴影响恶劣。经江门市中级法院审理,23名团伙成员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分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部分并处罚金。天狮集团对此次案件审判结果表示高度的支持。

此次事件为典型假冒天狮公司名义的非法传销事件,天狮集团对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表示极度的斥责与愤慨,将对其假冒天狮公司造成的恶劣影响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相关受害者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同时我们也由衷地感谢江门市相关政府执法部门“扬正气、树新风”,协助天狮对于打击此次“假天狮”活动,保护企业利益,维护社会公义!

备注

天津天狮集团自1995年成立以来,已经成长为业务横跨生物技术、健康管理、酒店旅游、教育培训、电子商务、金融投资等诸多领域的全球化跨国集团,在全国30个省设立了87家分公司,积极打造优秀民族品牌,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获得商务部《直销经营许可证》,企业规模与品牌价值位列行业前茅。

近年来,不法分子觊觎天狮品牌效应,假借“天狮”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天狮集团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狮集团积极配合国家执法部门,对“假天狮”非法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并通过在《人民公安报》、《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等众多主流媒体,就“假天狮”进行了大量专题报道,以正视听,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随着网络宣传的发展以及天狮与政府联动重拳打击“假天狮”的持续深入,“假天狮”的嚣张气焰得到有效遏制,但仍然有少数不法分子由原来的大肆集体公开活动转入了化整为零、分散隐蔽的“地下活动”。此次江门事件,就是一小撮非法传销分子在监管薄弱地区假冒天狮之名开展不法活动的典型案例。截止目前,天狮集团联合全国各地工商、公安部门累计捣毁“假天狮”窝点数百个,涉及教育遣散“假天狮”基层人员数千人,行政拘留骨干分子数百人,刑事拘留“假天狮”高层人员数十人,沉重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安定与和谐。

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清晰辨别真假天狮,维护合法权益,现公布“假天狮”八大特征,具体如下:

一、假借与天狮公司合作的名义进行欺诈活动。

二、采用“三商法”模式和“五级三阶”制的奖金制度(分ABCDE五级)。

三、以好工作、好机会、好事业等各种谎言将亲戚朋友骗到外省的传销窝点,软硬兼施逼迫加入。

四、以灌输“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快速致富”等迷魂汤对受骗人进行反复洗脑。

五、以拉人头方式,每人缴纳2800元到3900元不等的上线费,没有产品或谎称升到B级或更高级别后再给产品。

六、一般租用偏僻的廉价民房、采用寝长负责制,吃大锅饭,睡大通铺,生活条件恶劣。

七、采取外出贴身监督、扣押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钱物,对受骗人员进行人身和行动控制,甚至拘禁和殴打等。

八、将工商、公安部门对其进行打击的行为说成是制造“负面”和保持“生态平衡”。

今后,天狮集团会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全国各地公安、工商机关,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启动“省市联合、异地联动、全国联防”的模式,通过“打防结合”策略坚决打击“假天狮”不法行为,坚决清除危害社会的害群之马,真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权益、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稳定国家经济秩序。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媒体朋友能持续给予我们以宣传支持,让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擦亮眼睛,共同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弘扬社会正气,传递健康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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