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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违法犯罪案例

时间: 07-29 栏目:案例
篇一:故意杀人违法犯罪案例(1308字)

在KTV唱歌时,为替朋友出气与保安发生争执,24岁的耿某持刀将18岁的保安扎死。今天上午,被告人耿某因故意伤害罪在一中院出庭受审。

被告人耿某是一个“90后”,无业。事发前两天刚从大同老家来北京打工谋生。庭上的他因为紧张,一直在舔嘴唇,声音低沉。

据一分院介绍:被告人耿某于2014年9月16日晚,与朋友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巴比伦KTV店娱乐时,和他人发生纠纷。次日零时许,耿某欲离开时,在巴比伦KTV店西北侧路边被多名保安阻止,双方发生撕扯,耿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制止其离开的18岁保安闫某扎伤,闫某因被刺破脾脏、左侧肾脏、胰腺及小肠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耿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耿某在庭上陈述,当晚他与5个朋友吃完饭一起去KTV唱歌。其间,朋友李某与保安动手打架。“我也不知他们为什么打,我就过去拉架,自己也被抡了几拳。”耿某称他后来离开KTV,在店外的马路上被一群保安追了上来。“他们什么也没说,上来给我眼睛就是一拳,我当时顺手拿刀就扎了一下。”耿某称当时保安没有拉扯,而是直接上手就打。

“扎到人了吗?”检察官问。耿某回答道:“眼睛挨了一拳睁不开,我也不知道扎没扎着人。”事后,耿某将刀丢在路上逃走,听见有人喊“杀人啦”,他立即折回,在原地被警方抓获。

根据KTV几位保安提供的口供,当时他们追出去,想将参与打架的耿某拉回来,等警方过来处理。耿某不愿意回去,他们就对他拳打脚踢,不想他身上有刀,直接扎向正对着他的闫某。

据耿某介绍,这把随身带的刀是自己坐车来北京时,下车在车站买的,“买刀就是为了好玩。”当时在KTV里劝架时,这把刀并不在他身上。“KTV不让带刀进,我随手就扔在路边。”当他离开KTV时,又在原地捡回刀。

检察官问道:“当时喝酒了吗?”“喝了一点,大概一瓶啤酒,”耿某称。庭上,耿某表示自己认罪,但一直在强调自己也受了伤,当时被人殴打情急之下拿出了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闫某的父亲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席上,这位朴质的农民一头白发,庭审中一直低头沉默。

律师说案

娱乐场所犯罪多涉暴

近些年来,发生在KTV里的暴力犯罪频现报端。去年5月4日,泉州一男子因自带酒水与KTV服务员发生口角,后被服务员持刀捅死。就在今年大年初一,四川省乐至县一男子因与同伴“抢话筒”被对方用酒瓶砸死。除此之外,棋牌室、桑拿城、酒吧、网吧、夜总会等消费娱乐场所的暴力犯罪事件也是频发。

“像KTV这样的娱乐场所多处在繁华地带,人员集中、流动性大,暴力型案件容易发生,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张律师认为,在酒精与嘈杂的环境的催化下,顾客易与同伴或KTV服务员产生矛盾。有的甚至酒后借机发泄,逞强好斗,不计后果。这样往往本可以化解的小纠纷很容易演化为刑事犯罪。

在娱乐场所实施的犯罪中,多为打架斗殴。“单方或多方往往积极纠集亲朋好友充当打手,形成对立,造成事态扩大,有时甚至会‘殃及池鱼’。”

张律师认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实际上,大部分保安并没有按规定配备取得资格证书。”

篇二:黄某故意杀人案案例(2293字)

1995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的家人因堆放泥土之事与住在后面的被害人黄××一家发生争吵,中午12时左右,黄某听到消息后跑回家,在二楼房间内拿出一支土铳站在二楼阳台上对准黄××,后黄某见黄××一家人继续谩骂,心生怒火,随即跑向黄××,并一时激情扣动了扳机,

黄××被击中,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系用鸟铳射击致使肺、心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案发当晚,被告人黄某开始外逃,直到2006年8月24日才在上海被抓获。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调查准备工作,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在庭审中辩护人就被告人作案的起因、情节、事实、心理状况以及对量刑的影响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从本案起因来看,被害人黄××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对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之间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关系一向很好。而本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所导致。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过错在先,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被告人系临时起意、激情杀人,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于预谋杀人,在这里,辩护人不想过多指责被害人,让死去的人不能安宁,但为了本案被告人黄某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辩护人不得不慎重地提出: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的过激行为激怒了被告人,致使双方的争吵极度上升,矛盾极度升华。量变引起质变。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被害人杀死。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本案。当然无论被害人有多大过错,被告人都不能以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法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在激情、义愤的情况下杀人,犯罪情节较轻。

2、本案是一起由普通民间纠纷转化而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犯罪动机较单纯。

从本案调查的事实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该说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比较轻微的,主观恶性确实不大,本案与那些故意报复行凶杀害他人,有预谋、有准备的恶性刑事案件相比,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完全不同的,在量刑时也应区别对待。

3、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所在村委都给与较高的评价,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刑事处罚的前科和行政处罚的经历。

4、从被告人逃亡11年来看,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了真诚的彻底的认罪悔罪态度。

被告人逃亡11年期间,内心极端痛苦,整日诚惶诚恐,对过去的所作所为感到极为忏悔,也极度懊悔,表示要重改前非,重新做人,重见天日。在这11年中,被告人诚实勤劳打工,用辛勤的劳动赚取收入养活自己,无任何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在这11年中,被告人作为重刑犯却对社会没有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这本身就足以证明了被告人黄某从思想上、行动上都表现了真诚的彻底的完全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合议庭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

5、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

6、被告人黄某的父母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鉴于此,对被告人理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对于不必判处死刑或“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权威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1、能如实交待罪行,2、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3、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责任不全在被告人;4、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引起罪犯激愤而犯罪的等等。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基本都符合上述这些情况,而且辩护人认为不是死刑才足以遏制犯罪,不是死刑才能彻底根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死刑才能抚慰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何谓罪大恶极?是指罪恶大到极点,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

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犯罪动机较单纯,系初犯。被告人逃亡11年来看,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黄某的父母赔偿了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虽然罪不可恕,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值得同情。著名作家峻青说过:“人生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青的时候。”从出于教育和挽救的角度,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篇三: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案例(1957字)

新华社合肥8月20日电(记者 李斌、杨维汉)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薄谷开来和张晓军部分亲友、英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参加了旁听。被害人尼尔·伍德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到庭参加诉讼。

上午9时整,审判长胡权明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身份后,宣读刑事判决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言辞威胁薄某某,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为此,薄谷开来安排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其家中勤务人员)、同案被告人张晓军邀约并陪同尼尔·伍德到重庆,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尔·伍德入住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16栋1605室。薄谷开来准备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药,当晚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携带毒药陪同其前往尼尔·伍德住处,薄谷开来在房间内与尼尔·伍德饮酒、喝茶,张晓军在门外等候。后尼尔·伍德因醉酒倒在卫生间,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并要去其随身携带的毒药,张晓军将尼尔·伍德扶到床上,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致尼尔·伍德死亡。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尼尔·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伙同被告人张晓军采用投毒的方法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薄谷开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被害人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薄谷开来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晓军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开来指使,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减轻处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宣布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庭向被告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刑事判决书。

9时20分许,审判长宣布闭庭。

另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于同日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总队长李阳,重庆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总队原总队长、渝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鹏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原常务副局长王智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在办理尼尔·伍德死亡案件过程中,明知薄谷开来有重大作案嫌疑,为使薄谷开来不受追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引导死者亲属作出不解剖尸体的决定,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郭维国等四人徇私枉法,使薄谷开来的杀人行为得以掩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郭维国系主犯,李阳、王鹏飞、王智系从犯,王鹏飞、王智作用小于李阳。四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郭维国、李阳当庭认罪、悔罪,同时李阳未按郭维国的要求销毁关键物证,客观上为尼尔·伍德死亡案得以侦破起到重要作用,王鹏飞、王智未按郭维国的要求销毁相关证据,客观上也为尼尔·伍德死亡案得以侦破起到一定作用。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郭维国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阳有期徒刑七年,王鹏飞、王智各有期徒刑五年。四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旁听完宣判的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春丽说,今天对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和郭维国等徇私枉法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官宣读的判决书把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定案证据和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裁判理由都充分展示了出来,所判处的刑罚与他们所犯的罪行相适应,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精神。

安徽省政协委员王秀琴说,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通过旁听庭审和宣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保证,无论涉及到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次宣判,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表明了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的鲜明态度。

来自合肥市蜀山区的居民闫露露在旁听完宣判后表示,从公开开庭审理到公开宣判,人民法院做到了公开公正。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这两起案件,也教育我们要敬畏法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篇四:刘某故意杀人案件(2133字)

被告人周某等与受害人陈某因个人恩怨均聚众相约打架,被告人刘某处于好意向找受害人父亲调和双方,在途中双方相遇,受害人方先聚众动手砍人,在打斗中受害人陈某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多次延期取证,均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某县检察机关也以故意杀人罪向市检察院移送。

办理经过:在侦查阶段,经人介绍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委托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董清华律师经过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公诉人出具了被告人刘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的典型案例(武汉张化案)。最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以聚众斗殴罪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采信董清华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一审判决。

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公诉阶段)

国家公诉人: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委托,指派董清华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主要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第232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以直接或间接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非法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主观心态,,同时在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就本案而言,目前公安机关提供的的证据材料很难证明刘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更不能证明刘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只能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很难证明刘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刘某没有杀人的犯罪意图和思想基础。本案起因是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某首先与受害人陈某、李某的同伙于2012年2月2日在某县某镇铭德酒店发生打斗引发,犯罪嫌疑人刘某并未参与其中,相反刘某于2012年2月3日上午得之铭德酒店的打斗事件后,当即要求陪同周某去找死者陈某的家人劝和,从这里可以看出刘某并无任何事前故意杀人之预谋和犯意。同时刘某和陈某无冤无仇,完全是一时本着哥们意气被动裹挟参与斗殴的,这对刘某而言,本身就是一起临时起意的激情事件。

其次,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发生对方犯罪嫌疑人陈某死亡的结果,但刘某毫无希望或者放任陈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据双方犯罪嫌疑人均供述,刘某确实参与了斗殴,陈某也确实是在双方相互斗殴中死亡的,但是否为刘某所砍事实不清,目前没有任何可以看出刘志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陈某死亡的证据材料。

二、本案的证据材料完全不能证明刘某有客观的故意杀人行为。

一方面,所有证据材料和起诉意见书中关于对方犯罪嫌疑人陈某死亡的陈述极其含糊,如“陈某和周某打在一起,陈某被周某,李小某,文某围着砍,后来周某又叫刘某”,从这一段话中,公安机关就确认了先后有四人(刘某,周某,李小某,文某)都对陈某有伤害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陈某死亡原因腘动脉被砍就是刘某一人所为,实际上死者陈某到底是谁所砍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虽然周某供述了曾经让刘某来砍陈某腿部,但周某在本案中与刘某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其口供的证明力不足为信。而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斗殴犯罪嫌疑人明确指出看到刘某对陈某腿部进行致命的伤害。所以本辩护律师认为,只有将二名具有直接行凶故意的重大嫌疑人李某,文某抓捕归案后,案件的事实才有可能彻底查清,而现在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对了解案件事实方面远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充分,不足以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客观上有故意杀人行为。

另一方面,这次聚众斗殴发生的具体时间是2012年2月3日下午7点左右,也就是说,正是冬季已经傍晚了,而冬季湖南的下午7点以后的能见度相当差,加上本案系10多人聚众斗殴的混乱场面,使得双方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事实上都很难清晰明了,比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就供述一,他本人是近视,这意味着他主动或被动伤害的对象都很难确定,二,他否认自己砍到了陈某,而是说“脚滑到了,根本没砍到”,那么此时,公安机关要想证明刘某是否是陈某直接致害人,除了口供等证人证言外,必须提供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行凶的凶器,并对凶器上以及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是否有死者血迹进行比对鉴定,以及对死者几处刀伤进行痕迹鉴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额证据链予以印证。而非常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对上述几项重要证据没有依法提供,这使得系列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印证到底是哪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致死了陈某。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有起特殊原因,既缘于被害人在该案件中直接的挑衅行为,又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漠视法治,结交哥们意气的一面。多名涉案人也供述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事先并无斗殴的故意,反而有劝和的想法,只是后来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不能预料的原因将其被动裹挟进斗殴,同时,犯罪嫌疑人平时老实本分,循规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很小,这次基于哥们意气,给其本人带来深刻的教训,其本人也痛心忏悔,愿意改过,故本辩护律师请求检察机关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依法认定刘某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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