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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纠纷案例

时间: 08-10 栏目:案例
篇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例(653字)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销毁生产产品的模具;判令被告在宁波地区报纸与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代理费、办案费用1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明杰于2004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电筒(E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3月2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0430036569.0。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上海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份代理出口145箱计29000个手电筒,并因其中部分产品涉嫌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于2006年1月12日被宁波海关依法扣留。被告于2006年1月25日向海关提供反担保后获准出口。被告出口的该批货物有两种不同的型号,原告以其中一种型号的手电筒侵犯了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郑明杰专利号为ZL200430036569.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口头道歉。原告郑明杰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不再追究被告上海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前发生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上海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明杰支付赔偿款2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付清。

三、原、被告均承诺不妨碍对方退回因本案而向宁波海关交纳的保证金。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3310元,由被告负担。

篇二:国际专利侵权纠纷案例(1098字)

200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经河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Tamglass公司(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Novaglaze公司(第二被告)的诉讼材料。原告以其在欧洲的0261611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二被告提起诉讼。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构成侵权,原告应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声明”(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4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二被告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5万英镑。此后,发行人以及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发行人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二被告也均未支付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中国与英国未签署任何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互惠待遇。英国法院不能通过司法协助到中国执行其判决。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规定,原告可以向中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虽然本案诉讼结束已经近四年,且原告也没有向中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公司仍然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该判决结果对洛阳北玻最大的影响就是不能在芬兰Tamglass公司拥有的欧洲专利(专利号:0261611)有效期内(该专利于1987年9月申请,已于2007年9月到期失效)在英国销售该型号的设备,“赔偿损失”因洛阳北玻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也无法向法院举证该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而也就未对赔偿方式做出选择也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主要是诉讼费用25万英镑及其利息。

为此,2007年11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对此案作出声明与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之日起,任何由此案给洛阳北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英国法院判决的损失、财产被扣押查封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迟延履行金、利息、罚息、罚款等,均由本人承担和负责足额补偿给洛阳北玻,排除其他股东一切与此案有关的风险”。

高学明持有发行人73.32%的股份,按照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折合319,371,924.29元。基于此,发行人认为,高学明对案件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有足够的承担赔偿的能力。

发行人律师经过核查后认为:由于发行人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做出承诺一旦发行人被执行的情形发生,高学明先生将承担发行人所受到的全部损失。所以,本案的执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篇三:国际专利权纠纷的案例(1372字)

2005年3月的上海汽车博览会上,该公司发现中大集团推出涉嫌侵犯"星航线"知识产权的车型。中大客车表示,尼奥普兰客车公司作为一家世界著名的客车企业,在司法部门尚未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对外宣称中大客车完全抄袭,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中大客车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美国Zippo公司诉中国打火机企业2 006年5月16日,美国著名打火机公司Zippo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7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侵犯其1项商标,要求启动337调查。2006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对中国企业展开337调查;19日,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发表声明,将和全国同行联手,积极应诉Zippo公司的指控。 9月15日,美国ITC行政法官签发行政命令,根据其相关规则裁定其他应诉方缺席,恒星公司成为唯一与起诉方正面交锋的应诉方。  

温州恒星公司在经过几个月的孤独而积极的应诉后,终于与"337调查"的起诉方美国打火机制造商ZI PPO公司达成和解,成为商标保护范围内唯一能向美国公司出口的供应商。美国爱普生公司诉中国墨盒业2006年2月1 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销售的墨盒(InkCar tridges)产品侵犯其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进口墨盒及其组件进行337调查并正式立案。经过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将24家公司作为此次调查的应诉方。

3月24日,国内耗材巨头纳思达特向某报发表正式应诉声明。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判决,没有应诉的中国企业的产品统一停止销往美国,并审批通过爱普生申请的临时排除令。美国、荷兰公司诉中国木地板业200 5年7月1日,美国Unilin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圣象集团等中国18家地板企业的地板锁扣专利侵权。2005年7月29日,美国ITC据U-nilinBeheer公司申诉,正式立案调查。2006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裁定,圣象等三大中国地板公司联合设计的"第7号锁扣地板"可以进入美国,中国地板行业首次获胜。

2006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开337调查案初裁结果,Unilin公司的 779号专利无效。除此之外,836号专利部分无效,绕道设计产品"第7号锁扣"不存在侵权,在官司进展过程中,Un ilin主动撤除486号专利。美国劲量诉中国电池业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电池提起"337条款"调查申请。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劲量公司 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申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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