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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 09-25 栏目:方案
篇一:车用燃料专项整治方案(2851字)

为配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落实《20XX年全国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国办发[20XX]13号),在上半年开展京津冀地区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以下简称九部门)决定20XX年1月-20XX年6月,在全国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车用燃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国形成打击制售伪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发生集中爆发式、影响严重的油品质量问题;增强车用燃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务求实效。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车用燃油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加油站的购销合帐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车用燃油的,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质检部门重点加强对中小型石油炼化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增强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合格油品的行为,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国资委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加强各地区销售渠道和旗下加油站管理,保障供应符合国家治理标准的车用燃油。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用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检查。税务部门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成品油生产企业通过换油品名称、改变换算比例减少计税数量等手段。查处假报芳烃、乙烯类商品骗取消费税退税违法行为,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购进的沥青、芳烃、原油等非应税油品进行简单勾兑或不进行任何加工,假冒车用燃油等应税油品,销售给下游生产企业或消费者,从而偷逃消费税行为。

(五)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简单化管理,确保假劣车用燃油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油品质量的跟踪调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严格实施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XX),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将查处的伪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假劣燃油重新流入市场。

(六)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利用集群战役模式,追踪根源,严查涉及犯罪案件,铲除犯罪网络。

(七)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持续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区要制作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条幅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组织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要在受众较多的报纸、新闻类网站、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针对车用燃油重点消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时从具体案件入手,挖掘生产加工假劣车用燃油和掺杂使假源头进行深度报道,增强消费者防假意识和能力。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开辟“车用燃油专项整治”专栏。1月为专项整治初期,重点宣传整治内容和政策措施,引导加油站守法诚信经营,教育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劣质燃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2-5月为专项整治中期,重点宣传专项整治进展和加强执法严厉查处案件情况,曝光典型案例。6月为专项、整治末期,重点宣传整治成效,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九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指导跨区域执法协作。各地区要明确牵头单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专项整治任务。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油品质量消息定期交换,部门共享,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密切部门间协作,及时互通案件信息与线索,凝聚合力,深挖源头,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地区的牵头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执法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期机制。质检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车用燃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查处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四、进度安排

20XX年12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推动落实整治任务。自20XX年2月起,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填写完整的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附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级部门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按照本方案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印发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通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工作情况总结,并于20XX年7月10日前提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

篇二: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2531字)

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长沙市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关于印发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长知领办发〔20XX〕2号)精神,决定于20XX年1月-6月在全县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车用燃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县形成打击制售伪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发生集中爆发式、影响严重的油品质量问题;增强车用燃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务求实效。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车用燃油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加油站的购销合帐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车用燃油的,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源头治理。工商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质检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依法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强对加油站(或储油库)的经营资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深挖油品来源。

(三)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检查。税务部门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成品油生产企业通过换油品名称、改变换算比例减少计税数量等手段,将高税率油品变更为低税率油品或非应税油品出售偷逃消费税行为。查处假报芳烃、乙烯类商品骗取消费税退税违法行为,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购进的沥青、芳烃、原油等非应税油品进行简单勾兑或不进行任何加工,假冒车用燃油等应税油品出售给消费者,从而偷逃消费税行为。

(四)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假劣车用燃油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油品质量跟踪调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严格实施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XX),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将查处的伪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假劣燃油重新流入市场。

(五)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利用集群战役模式,追踪根源,严查涉及犯罪案件,铲除犯罪网络。

(六)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持续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作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条幅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组织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要在受众较多的报纸、新闻类网站、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针对车用燃油重点消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时从具体案件入手,挖掘生产加工假劣车用燃油和掺杂使假源头进行深度报道,增强消费者防假意识和能力。1月为专项整治初期,重点宣传整治内容和政策措施,引导加油站守法诚信经营,教育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劣质燃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2-5月为专项整治中期,重点宣传专项整治进展和加强执法及查处案件情况,曝光典型案例。6月为专项整治末期,重点宣传整治成效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进度安排

20XX年2月15日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自20XX年2月起,各相关部门填写完整的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附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县工作领导小组办。专项整治结束后,各 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工作情况总结,并于20XX年6月25日前提交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县工作领导小组办于6月30日前将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领导小组办牵头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督办重大案件,指导本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专项整治任务。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油品质量信息定期交换,部门共享。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密切部门间协作,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凝聚合力,深挖生产源头,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县领导小组办将适时对各部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执法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质检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车用燃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公开查处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篇三: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2431字)

为配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落实《20XX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国办发[20XX]13号)和《20XX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赣打假发[20XX]1号),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决定,20XX年1月-20XX年6月,在全省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省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发生集中爆发式的、影响严重的油品质量问题;增强车用燃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务求实效。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车用燃油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加油站的购销台账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车用燃油的,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质监部门重点加强对中小型石油炼化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检查。税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成品油生产企业通过变换油品名称、改变换算比例减少计税数量等手段,将高税率油品变更为低税率油品或非应税油品出售偷逃消费税行为。查处假报芳烃、乙烯类商品骗取消费税退税违法行为,以及成品油经销企业将购进的沥青、芳烃、原油等非应税油品进行简单勾兑或不进行任何加工,假冒车用燃油等应税油品,销售给下游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从而偷逃消费税行为。

(五)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假劣车用燃油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油品质量跟踪调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严格实施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XX),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假劣车用燃油重新流入市场。

(六)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利用集群战役模式,追踪溯源,严查涉嫌犯罪案件,铲除犯罪网络。

(七)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持续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区要制作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条幅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组织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要在受众较多的报纸、新闻类网站、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针对车用燃油重点消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时从具体案件入手,挖掘生产加工假劣车用燃油和掺杂使假源头并进行深度报道,增强消费者防假意识和能力。1月为专项整治初期,重点宣传整治内容和政策措施,引导加油站守法诚信经营,教育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劣车用燃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2-5月为专项整治中期,重点宣传专项整治进展和加强执法严厉查处案件情况,曝光典型案例。6月为专项整治末期,重点宣传整治成效,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油品质量信息定期交换,部门共享。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密切部门间协作,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凝聚合力,深挖生产源头,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的相关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执法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

四、进度安排

自20XX年2月起,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将本地区的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1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直管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将月度统计表报所在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请各有关省直成员单位将本系统月度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区和有关省直成员单位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工作情况总结,并于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四: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522字)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科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以下简称九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柳打假办发〔20XX〕2号)精神,柳江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科工信局、县国资办、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决定,20XX年4—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县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发生集中爆发式的、影响严重的油品质量问题,有效净化全县成品油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车用燃油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以查处制售假劣车用燃油、未按规定生产车用国Ⅳ柴油等为重点内容,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二、工作任务和部门分工

(一)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工信局加强对加油站的购销台账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车用燃油的,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大生产源头治理。质监局加强对中小型石油炼化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产品及车用国Ⅳ柴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财政局配合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活动。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局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质监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检查。国税局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成品油生产企业通过变换油品名称、改变换算比例减少计税数量等手段,将高税率油品变更为低税率油品或非应税油品出售偷逃消费税行为。查处假报芳烃、乙烯类商品骗取消费税退税违法行为,以及成品油经销企业将购进的沥青、芳烃、原油等非应税油品进行简单勾兑或不进行任何加工,假冒车用燃油等应税油品,销售给下游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从而偷逃消费税行为。

(五)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环保局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假劣车用燃油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油品质量跟踪调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严格实施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XX),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调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假劣车用燃油重新流入市场。

(六)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利用集群战役模式,追踪溯源,严查涉嫌犯罪案件,铲除犯罪网络。

(七)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持续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地要制作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条幅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组织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要在受众较多的报纸、新闻类网站、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针对车用燃油重点消费人群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整治内容和政策措施、专项整治进展和查处案件情况、整治成效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同时从具体案件入手,挖掘生产加工假劣车用燃油和掺杂使假源头并进行深度报道,增强消费者防假意识和能力。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

县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部门分工、进度安排及相关要求,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至6月)

县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按部门分工自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对县内的所有制售车用燃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迎自治区、柳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检查工作。

(三)总结汇报阶段(20XX年6月)

专项整治结束后,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工作总结,并于20XX年6月25日前报送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柳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车用燃油专项整治的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把任务细化,把责任落实到人,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信息交流、重大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质量热线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处理。同时做好有关咨询方面的解答服务工作。

(四)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县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专项整治的相关信息(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自20XX年5月起,每月2日前将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按时汇总上报柳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

篇五: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2323字)

为配合大气污染防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上半年开展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XX年1月—20XX年6月,继续在全省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发生集中爆发式的、影响严重的油品质量问题;增强车用燃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车用燃油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商务部门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加油站的购销台账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车用燃油的,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质检部门重点加强对中小型石油炼化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检查。税务部门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成品油生产企业通过变换油品名称、改变换算比例减少计税数量等手段,将高税率油品变更为低税率油品或非应税油品出售偷逃消费税行为。查处假报芳烃、乙烯类商品骗取消费税退税违法行为,以及成品油经销企业将购进的沥青、芳烃、原油等非应税油品进行简单勾兑或不进行任何加工,假冒车用燃油等应税油品,销售给下游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从而偷逃消费税行为。

(五)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环保部门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假劣车用燃油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油品质量跟踪调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严格实施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XX),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假劣车用燃油重新流入市场。

(六)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利用集群战役模式,追踪溯源,严查涉嫌犯罪案件,铲除犯罪网络。

(七)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持续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要制作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条幅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组织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在报纸、新闻类网站、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针对车用燃油重点消费人群的宣传教育,并从具体案件入手,挖掘生产加工假劣车用燃油和掺杂使假源头进行深度报道。1月为专项整治初期,重点宣传整治内容和政策措施,引导加油站守法诚信经营,教育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劣车用燃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2-5月为专项整治中期,重点宣传专项整治进展和加强执法严厉查处案件情况,曝光典型案例。6月为专项整治末期,重点宣传整治成效,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牵头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督办重大案件,指导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油品质量信息定期交换,部门共享。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密切部门间协作,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凝聚合力,深挖生产源头,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市专项整治进行督导检查。各市要按月统计报送专项整治执法数据和工作信息。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做好有关咨询解答。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质监部门推动建立车用燃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公开查处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四、进度安排

各市要迅速全面部署专项整治,省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业务指导,推动落实整治任务。20XX年2月起,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逐月填写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8日前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和本系统总结,于20XX年7月3日前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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