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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时间: 10-01 栏目:方案
篇一:全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423字)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XX〕107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20XX年全县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伸至其他相关税种和以前征管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严格财务核算和按税收规定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是否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逃避纳税义务。

(二)税收征管情况。是否依法征税,有无不征、少征税款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的问题;对欠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催缴、追征;是否违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免、缓税;是否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有无违规发售发票的问题。

(三)税务稽查情况。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是否及时立案查处;是否存在应罚不罚、重责轻罚、以补代罚的问题;是否存在对查处案件执行不力的问题。

(四)工作效能情况。是否存在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房地产税收征管不力;是否存在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造成房地产税收流失;相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五)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与现行房地产税收规定相抵触或制定依据被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房地产税收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对已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及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清理,由市级税务机关汇总分析,分类处置。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XX年5月10日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制订系统内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以及内容,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20XX年5—6月)。全县各级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税务机关按照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既要对本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开展自查,又要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对清理自查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顿方案及建议,自觉纠正。县地税局、县国税局于6月25日前分别形成自查自纠总结分析报告报领导小组。

(三)重点抽查(20XX年7—9月)。领导小组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围绕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工作效能等关键环节,通过听汇报、看资料、查项目、审账务等方式,对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搞形式、走过场,自查自纠不力的,责令“补课”。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将依纪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专项督查组于9月15日前形成检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四)整改落实(20XX年9—11月)。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全县各级税务机关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整改率必须达到100%。要巩固专项检查成果,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深入总结分析,找准根源,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形成诚信纳税和依法征收的良好局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将整改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日程来抓,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成群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杨兴禄和县政府办副主任刘丹国、县国税局局长郭波、县地税局局长邓坤权、县审计局局长龚文、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欧兴华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规划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要负责检查的组织协调。全县各级税务机关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科室负责落实。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相应的科室人员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职能范围内的具体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形成上下一体、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一是健全信息共享传递制度。健全完善相关职能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共享传递制度,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二是健全内控机制。督促税务机关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高效、监督制衡的房地产税收征管机制。三是建立企业诚信纳税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信用档案,公开涉税违法案件及欠税大户。对逃避纳税义务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在土地供应、项目开发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

(四)强调纪律,严查案件。对工作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和效能低下的,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要认真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完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要加大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案件;重点查办公务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税收流失的案件;重点查办在税收征管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的案件。

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察局):77722300,12388

县国税局:77722940

县地税局:77729791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11日印发

篇二:自治县税收检查工作方案(3319字)

根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自治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县房地产行业绝大多数企业遵章守纪,依法诚信纳税,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少数企业,纳税意识淡薄,财务管理混乱,风险意识不强,动辄以“招商引资”企业自居,频频以“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环境”、“破坏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为借口,阻挠或干扰税务部门的正常执法,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打击涉税违法违纪行为,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调节经济运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 年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

(一)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严格财务核算和按税收规定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是否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逃避纳税义务。

(二)税收征管情况。是否依法征税,有无不征、少征税款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的问题;对欠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催缴、追征;是否违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免、缓税;是否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有无违规发售发票的问题。

(三)税务稽查情况。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是否及时立案查处;是否存在应罚不罚、重责轻罚、以补代罚的问题;是否存在对查处案件执行不力的问题。

(四)工作效能情况。是否存在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房地产税收征管不力;是否存在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造成房地产税收流失;相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三、工作措施

(一)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与现行房地产税收规定相抵触或制定依据被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房地产税收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对已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及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对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级税务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处置。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2个专项督查组,围绕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工作效能等关键环节,重点抽取10户房地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三)强化制度建设。一是健全信息共享传递制度。健全完善相关职能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共享传递制度,县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城乡建委、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二是健全内控机制。督促税务机关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高效、监督制衡的房地产税收征管机制。三是建立企业诚信纳税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信用档案,公开涉税违法案件及欠税大户。对逃避纳税义务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在土地供应、项目开发等方面限制条件。

(四)严肃查办案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完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重点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案件;重点查办公务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税收流失的案件;重点查办在税收征管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的案件。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年5—6月)。全县各级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税务机关要制订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既要对本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开展自查,又要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清理自查出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县地税局、国税局于年6月25日前分别形成自查自纠总结分析报告报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年7—10月)。专项督查组通过听汇报、看资料、查项目、审账务等方式,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自查自纠不力的,责令“补课”。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专项督查组于年10月2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报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改落实(年11—12月)。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做到整改率达100%。要巩固专项检查成果,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形成诚信纳税和依法征收的良好局面。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于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五、任务分解

(一)县监察局:牵头抓总全县房地产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协调组织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县地税局、国税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的组织、辅导、服务,督导企业自查自纠,及时解缴税款;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追缴税款入库,依法移送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犯罪案件;认真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汇报,分类处置;对税收征管情况、税务稽查情况、工作效能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失职渎职对国家税款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公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健全内控机制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建立企业诚信纳税制度,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三)县审计局: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审计制约、促进作用,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情况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县国土房管局: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供应(包括出让、转让方式和接受方信息、坐落地点、土地面积、出转让金额)、项目开发、售房许可、房屋销(预)售、产权登记等涉税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对逃避纳税义务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在土地供应、项目开发等方面限制条件;健全机制,强化执法,促进“先税后批”、“先税后证”税收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五)县检察院:监督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检察建议;监督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处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案件。

(六)县公安局: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领域税收秩序。

(七)县财政局:监督企业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提供专项检查工作经费保障。

(八)县城乡建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房地产开工许可等涉税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九)县规划局: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等涉税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府函〔〕112号)。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力的措施,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落实工作责任。税务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牵头做好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上报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和效能低下的,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篇三: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4248字)

一、检查对象

发生资本交易活动的企业。资本交易活动包括实业资本运作、金融资本运作、产权资本运作和无形资本运作等。当前主要检查存在股权转让、获取股息红利、股票减持、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以及大额房产、土地资产转让等资本性活动的企业和自然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XX年至20XX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20XX年度。

三、检查方法

(一)信息采集或获取

信息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获取涉税信息。对于已经应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或实现相关信息全面电子化采集的地区,可以将“国地税投资方信息和税务登记变更信息”、“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和鉴证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地税部分税种(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入库信息等项目列为信息采集的重要渠道。二是探索应用互联网络等公共信息采集平台。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探索将网络“爬虫”技术引入涉税信息的采集,通过对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等信息发布比较全面、权威的财经网站进行信息抓取,重点关注其披露的上市公司公告、限售股东或流通股东的变化,对股权转让、获取股息红利、股票减持、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以及大额房产、土地资产转让等资本运作活动有关的信息适时捕捉,从中查找有价值的案源线索。三是工商、国土等部门提供的企业股权变化以及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方面的信息。

(二)信息分析及增值应用

1.股权投资项目

(1)股权取得阶段

一是查看资产负债表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对于存在如下特征的记录应引起关注:其一,“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基本同步变化;其二,被投资企业同期或近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同步增长,且该企业前述资产类科目增加数额明显高于投资企业同类科目减少数额。

主要对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涉税问题作出评判: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股权投资资产的企业,评价其换出资产的作价是否公允;在未付出任何代价或无需补偿的情况下取得股权资产,是否依法将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结转收入。其中对于无偿取得股权资产的问题,还可以借助被投资企业的“鉴证报告”,如不同年度鉴证报告“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信息出现变化,在注册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可能存在获得股权捐赠收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对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等不同情形,均有相关所得税处理方式。

(2)股权持有阶段

一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记录进行排查:某年度“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反映该年度既有股权资产平价转让,同时也存在被转让对象提供的股息收入,查看是否存在将股权转让溢价收入混同为股息并享受免税待遇问题。对于其中存在的年度中期分红问题,是否应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认。

二是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预提税。首先明确纳税主体。由于现行征管信息系统对“三资”企业(股息预提税的主要产生对象)中外方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缺乏单独的标识,部分企业登记的外方投资者实为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即所谓“中国控”),加之境外中资机构、境外自然人投资等因素的存在,案源选取的难度较大。对此,应通过利用内外网络等信息进行逐一排查。

其次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季度报表信息优化整合。构建涵盖信息分析诸要素的“一表通”,主要项目包括07年末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年初数及期末数,同期净利润数据,盈余公积年初数及期末数,应付股利年初数及期末数,实收资本年初数及期末数,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等。前述项目数据来源不同,散见于各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关联不够直观。通过“一表通”的形式可以将非居民企业股息领域的主要风险特征悉数反映和揭示。

通过前述分析,主要查看是否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已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并计提“应付股利”,但未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其二,以分配股息转增资本但计税依据有误,直接按实际转资额测算缴纳预提税,造成少缴税款;其三,未遵循《公司法》“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董事会作出部分股东暂不分配的分配决议,并以此为由不缴纳相应预提所得税,目前政策尚不明确;其四,已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并支付应付股利,但股利收取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境内关联方企业,因不涉及境外付汇,未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对于已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的信息,如境外非居民企业享受了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XX〕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的公告》(20XX年第3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税总函〔20XX〕165号)等文件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3)股权转让阶段

A.转让信息的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交换是当前获取股权转让信息的主要渠道,已实现这一信息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这一渠道开展检查工作。省市局可发挥辖区内工商信息获取更为广泛的优势,从同级别工商部门调取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经分拣、筛选后分发相应下级基层局,一定程度上解决异地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传递不畅的问题。同时,也可借助以下方式作为信息补充:

一是通过企业登记申报信息的比对,获取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目前,税务机关自纳税人获取的投资方信息主要包括“国地税投资方信息”、“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以及“年度鉴证报告”,其中“年度鉴证报告”中“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栏目可以反映各年度投资者的动态变化。由于前述几组信息均包含投资方信息,通过多个项目的信息比对,可以比较准确地提供一些股权转让信息。

二是通过企业登记申报信息,可以提供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轨迹。目前,企业申报的长期投资信息多数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信息分析时无法从企业申报信息中直接提取,而被投资企业反映的多个投资方信息的有机整合,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全面的投资信息,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自行申报长期投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省市局可发挥信息采集的全面优势,对被投资企业反映的投资方信息进行整合梳理,并与相关投资方的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其结果可作为下一级稽查部门的案件查办线索。

三是通过外部互联网络,获取异地和境外股权的转让信息。目前建立在工商变更信息传递交换基础上的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因受制于信息提取范围的局限性,暂无法实现对辖区以外转让行为的布控,因此,寻找并借助替代型信息工具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而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相对及时、准确的涉税信息,可以为我们涉税分析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支撑。

有条件的地区可研发互联网络涉税信息抓取工具,对主流财经网站登载的国内上市公司公告,包括资本运作活动、主要股东、流通股东等信息全面采集,通过定制数据采集模板,将该信息从原有的数据格式转化为税务机关数据库的存储格式,并与税收征管系统内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形成有效的涉税信息数据源供税务人员分析使用。

B.转让价格的获取。为应对交易双方隐匿真实成交价问题,税务机关多数采取依法核定计税价格的策略,但由于资产价格的核定涉及多个要素,往往核定价格弹性较大,有时转让方对核定价格持有争议,税务处理难以实施。其中有的案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真实的成交价格,具体包括:

一是通过外部网络信息直接获取。比较典型的是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涉及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一般会比较真实、及时地披露股权取得的实际成交价。前述互联网络涉税信息抓取工具可以提供这一功能。

二是通过交易双方的入账金额分析测算。虽然股权转让业务未纳入“以票管税”机制,但上下游的转让链条仍然可以为我们查找转让成交价提供一些线索,特别是以股权投资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各种投资公司,其股权投资入账金额的真实性与其二次转让成本扣除密切相关,因此受让方应能够真实地反映其股权购入成本。当然,个别股权平价转让业务有可能存在多渠道补偿问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查找。

三是通过关联税种信息甄别分析。股权转让业务反映的是物权转移,因此,为股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入库信息,可以为我们查找并发现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提供合理的参照依据。

2.土地、房屋等大额资产处置项目

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权属变更,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地税税种入库信息可以有效地提供一些产权转移信息,通过前述税种缴纳税额的递减变化,发现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信息申报不真实、作价不公允等问题。

3.股票减持或买卖项目

(1)采集企业大宗金融商品买卖数据

为采集尽可能多的大宗金融商品买卖的企业数据,需要充分利用网络、证券交易所等具有公信力的渠道来收集所需的第三方数据,以夯实筛选涉税问题的数据基础,主要从以下两个渠道获取相关数据:

一是大宗交易平台。大宗交易平台是专门提供给大券商、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平台,主要是“大小非”持有者、券商营业部的游资和机构资金通过此途径交易。由于该平台的交易金额巨大、数据集中、交易对象主要是机构、企业等投资者,能较快获取纳税人大批量的大额交易信息,应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渠道。

二是通过互联网络涉税信息抓取工具获取股票的减持信息。主要是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定期公告中披露的各期十大股东及十大流通股股东情况,运用搜索引擎技术筛选本地企业持有的股票,对于其中有减持股票的企业减持股票数量和减持时间进行记录。

(2)筛选有涉税问题的金融商品买卖企业

对于通过前述程序采集的企业金融商品买卖数据,首先根据企业作为新股东或增持的时间,判断企业大致的取得成本,并对企业取得状况进行登记。其次,依据上述方法,根据股东减持时的股票价格和数量,估算企业减持金额。第三,根据企业增减持金额,判断企业盈利状况,对应税的企业进行登记,同时在征管系统中查询登记的应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是否已缴纳相关税收并进行登记统计;在剔除已基本足额缴纳相关税收的企业后,将剩余企业列入本次金融商品交易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篇四:证券基金公司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方案(5023字)

一、自查对象?

(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二)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二、自查年度?

一般自查20XX年至20XX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重点

(一)营业税自查

1.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自查。

(1)自查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的准确性。证券公司采用估值系统核算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成本及公允价值,估值系统与自营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对接,相关数据直接生成。对于本期卖出的金融商品,根据估值表自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价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注意股票分红派息后的成本计算是否准确。

(2)自查金融商品分红派息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均在金融商品转让时缴纳营业税。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告及债券的派息公告等 ,自查金融商品的分红、利息收入计提是否正确。

(3)自查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自查是否存在利用买卖金融商品价差负差结转至下一年抵减计税营业额的情形。

(4)自查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未严格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计算,是否扣除了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2.经纪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经纪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对于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自查信息系统后台导出的自查期间的成交清算汇总表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

对于基金分盘佣金收入,自查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是否与账面数据一致;自查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分盘协议,自查协议中约定的费率是否与业务系统设定的费率一致;关注与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暂挂应付或预收账款的情况。

(2)自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自查准予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后台导出的业务数据进行自查、核对。自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是否准确。

3.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自查。

(1)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计提是否准确,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导出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根据全年的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按照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利率,自查利息收入计提的准确性。

(2)自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的计提是否及时、完整,是否有跨期情况。通常,融资融券业务的计息周期与银行计息周期相同,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至月末的利息计入下一个月度/年度。自查融资融券利息的计提周期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结息日,从而少计利息收入的情况。

4.投行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投行业务相关收入的准确性,自查财务顾问合同、改制辅导合同、保荐合同及证券承销合同,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2)自查投行业务收入的完整性,自查投行业务相关的资金流水,审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

(3)自查保荐及承销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从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取得的收入,可通过查询相关的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进行自查。

5.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应根据证券公司网站公布的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及每日资产净值情况进行自查;对定向及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应自查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对相关收入进行自查。同时,自查各项理财专户的资金流水和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2)自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及时性。根据合同或协议及估值系统计提的管理费,自查是否按期及时确认、结转收入;自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各项理财专户)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自查。根据基金净值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4)基金公司的手续费收入自查。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手续费收入于交易日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自查各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和手续费的划拨情况。

(5)基金公司的销售服务费收入自查。按照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自查适用基金产品专户的资金流水,基金公司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的划拨情况。

6.财务顾问、咨询业务收入自查。

(1)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是否准确、完整和及时。自查财务顾问及咨询合同或协议、以及收款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自查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各项往来科目明细,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顾问及咨询业务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自查是否及时确认了相关收入,是否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

7.自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改制辅导业务收入、保荐业务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自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和资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管理费的划拨情况;自查信息系统后台业务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业务管理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自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提是否准确。

(3)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买入返售业务。自查原始凭证,并根据买入返售业务资金流水及利率测算相关利息收入。

(4)投资收益。自查金融商品卖出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自查分红派息计提的准确性、完整性。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自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债券为主)的派息金额。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自查账面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资金流水是否与业务系统的资金流水一致。

(7)基金管理费、手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入。自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是否准确和基金管理费的划拨情况。

(8)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自查明细科目,自查是否存在未确认收入的应税收入。

(9)已缴税金与已提、已申报税金是否一致,自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自查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自查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或体现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自查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当期的、相关的合理性支出,主要自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支出、证券承销业务支出、保荐业务支出、资产管理业务支出、利息支出等项目。

二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费用的情况,自查“业务及管理费”账户,核实是否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计入费用类账户。自查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根据员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自查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情况。

三是自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多提折旧的情况。

四是对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及形成的资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五是自查企业填报的各项损失,重点自查企业是否存在虚报财产损失、虚报投资性支出损失和虚报借款的坏账损失等虚增成本的情况。

3.对基金公司经营成本自查。自查是否存在虚列代理手续费、尾随佣金;税前扣除的风险准备金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虚列业绩报酬;私募基金参投的信托计划、购买的理财产品发生的亏损结转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会计原则;是否虚增股权转让成本;私募基金支付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支出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自查的主要科目或事项。

(1)营业收入,主要自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手续费收入”、“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并结合“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往来科目明细,自查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

(2)其他收入,主要自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 。

(3)营业成本,主要自查“业务及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金”。

(4)其他扣除项目,主要自查“营业外支出”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各项准备金科目。

(5)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业务及管理费”、“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经纪人佣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6)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科目。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要自查“利润分配”等科目。

(8)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主要自查政策适用、真实性及计算是否正确,同时自查“营业外支出”科目。

(9)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主要自查“所得税”、“应交税费”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自查

1.自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提成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自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报销现象,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列支成本充抵个人收入的问题。

3.自查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

4.投资方委派的管理层,在本公司领取工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临时工、实习生等方式变更工资、福利发放问题。

5.自查企业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支付的劳务费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聘请非本公司人员开展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按照开户的数量支付的奖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自查的会计科目或事项。

(1)工资、薪酬所得,主要自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应收款项”、“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同时自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计算表及职工花名册及相关原始凭证。

(2)劳务报酬所得,主要自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自查与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居间合同等。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自查“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自查公司章程、股利及红利分配方案等。

(4)财务租赁所得,主要自查“业务及管理费”、“待摊费用”等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自查租赁合同、协议等情况。

(5)其他所得,主要自查“其他业务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和相应货币资金等科目。

(四)其他地方税种自查

1.印花税。

自查资产管理合同、保荐合同、承销合同等各类合同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自查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是否补贴印花。自查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的现象;自查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2.房产税。

自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公司股东将股东自有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的,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

3.其他税种:自查土地、车船使用情况,看是否已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地方税种。

(五)发票问题

主要自查取得发票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是否存在以不合法发票入账问题,虚增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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