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移交工作方案
为贯彻执行《靖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方案》(靖府发[2007]19号),确保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特制定国有资产移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营运机制改革;严格规范资产移交和接管,促使资产移交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顺利移交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序衔接;努力盘活国有资产,集中必要财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移交范围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国有资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含无形资产),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本,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政府投入在旅游项目中所拥有的股份,水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租汽车、县内交通线路经营权,国有水库水面、河道漂流、河道采沙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县政府划入的其它国有资产。
(二)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贸委、商业局所属正常运行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
(三)尚未改制而又停产的国有企业资产。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接管企业闲置资产。
时间安排:2007年1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闲置资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另一类是尚未改制而又停产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集中在全县各经济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国资营运中心核实后直接接管,具体移接交工作安排详见《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安排表》。
第二阶段:接管正常运转企业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其他经济实体中的国有股本(股份)。
时间安排: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31日。
正常运转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授权管理,主要有以下资产: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等。
上述资产由现在的授权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连同相关证件和2005年以来的详细经营情况送交国资营运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阶段:接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及无形资产。
时间安排:2008年2月1日---2008年3月31日。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要由产权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列具清单,登记造册,并随同产权证和经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国资营运中心直接移交。
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历年来储备的土地资产,要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国资营运中心备案。
四、接管要求
资产移交接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县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明确移交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是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工作人员要做好移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移交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负责移交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要以文件形式在11月5日前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国资营运中心,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推动工作落实。
(三)确保平稳移交。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资产移交和办理相关手续。
1、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务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专门人员为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手续。
2、对闲置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如资产有抵押担保等情况,要同时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证明),国资营运中心负责核实。
3、对正常运转企业资产,要出具企业运转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国资营运中心凭审计报告及企业相关报表办理接交手续。
4、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对无形资产,各单位要如实移交给国资营运中心。移交后,各种无形资产一律通过市场手段获得。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及相关账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隐匿、转移。对于抵制移交的单位和负责人,严格按照《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国资部门严格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做好资产接管,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按时完成任务。按照靖府发[2007]19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1〕19号)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查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产划转移交范围
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其它不动产产权。
二、资产划转移交原则
资产产权划转后实行“三个不变”:(一)办公用非经营性资产继续保持资产公务职能的物质基础不变,市政府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委托原使用管理单位继续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二)单位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仍由原产权单位承担;(三)各单位经营性资产所形成的既得利益不变,纳入预算管理。
三、资产划转移交内容和方式
(一)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其它不动产产权,划转到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其资产由原持有单位使用(今后搬入政务中心的除外),市财政局监管。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及经营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基地)、商场、娱乐场所、经营性门面、出租的办公用房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所持企业股权)等各种形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移交市城投公司,由市政府授权经营,市财政局加强监管。过渡期可由原单位继续经营或租赁,但方案需报市城投公司审定。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无法分割的国有资产,先整体划转移交,再由市财政局等依法界定产权。划转移交时,各单位要将租赁合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财务状况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提供详实依据。
(三)维护资产现状。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没有分割清楚的单位,在产权划转和资产移交前一律维持资产现状。
(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单位在划转、移交国有资产时,要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有争议的债权债务采取先协商后审计的办法处理,防止逃废债务行为发生。
四、资产划转移交实施步骤
(一)资产产权分批划转。资产产权划转移交工作分批进行。
第一批为市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批为应划转的其它资产。资产产权划转根据市城投公司融资需要,由市财政局提出划转单位名单及其资产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二)下发资产划转移交通知。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资产划转移交的单位,下发国有资产划转移交通知书,统一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组织国有资产的移交。
(三)划转资产产权(权证过户)。各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两证”交市财政局国资办,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资产划转移交通知,按融资需求统一变更登记,向市城投公司发证。尚未办证的单位,按市国土资源、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交市财政局国资办,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融资需求一次性补办,向市城投公司发证。对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待按有关政策界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其资产产权均纳入统一管理。市直单位在建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由该单位及时提供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办证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督促办理至市城投公司名下。
行政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营性资产移交
1.已租赁的经营性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进行划转移交;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进行产权划转移交。
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研定后,适时划转移交资产。
3.对出借(担保)的房地产,各单位要在移交之前收回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移交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
4.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等资料;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相关费用
鉴于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是政府国有资产的内部划转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4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免收或先征后返契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收,同时办理产权证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六、工作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服从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对权属明晰的资产实行“快清快交”,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口要求变通执行,更不允许把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之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对于资产核查划转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不按期进行移交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对其暂停预算拨款。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各项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资产划转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资产划转期间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划转后资产管理、监督和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监察局:负责对资产登记、产权划转等工作中单位瞒报漏报、群众举报事项和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和处理;参与产权权属和经营性资产界定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涉及债权债务方面的审计工作,参与资产产权纠纷的界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各相关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工作,特别是做好因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或缺失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工作;参与界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权属,加强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协助有关土地测量测绘工作。
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各单位房屋、建筑物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特别是做好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或缺失的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工作;界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权属,加强房产权属登记工作;做好有关房屋测量测绘工作。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核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划出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及移交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界定方面的配合工作。
市城投公司:负责做好资产产权划入的相关办理、接收工作,负责做好划入资产产权台账登记、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经营性资产统一招租等工作。
在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中出现上述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
根据《喀什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为理顺乡镇事权、财权,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喀什市设置在各乡镇的事业站所资产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喀什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对主管单位设立在各乡镇的事业站所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真实有效地反映资产状况,为年度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提供依据,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事业站所资产清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邓慧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 军 (组织部副部长)
康新东 (纪检委副书记)
曹新民 (财政局局长)
徐月英 (审计局局长)
林启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 萍 (编办主任)
成 员:夏马勒巴格镇、乃则尔巴格镇、伯什克然木乡、帕合太克里乡、色满乡、荒地乡、多来特巴格乡、浩罕乡、司法局、林业局、农业局、农机局、农经局、文体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广播电台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成立以乡镇为主、各成员单位参与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工作小组,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正副组长,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乡镇事业站所的资产清理移交工作。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时间与范围
(一)资产清理的时间。
此次资产清理工作,统一以20XX年7月13日为资产清理基准日。
(二)资产清理的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喀什市司法局、林业局、农机局、农业局、农经局、文体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广播电台及其下设的事业站所。
四、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冻结。列入资产清理范围的单位自清理之日起至资产清理结束期间,原则上不再发生经济往来。
(二)清理资产。各事业站所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按照实物盘点同帐务核实相结合的原则。将捐赠、无偿划拨、建设项目等资产列入清理的范围。
(三)填制资产移交表。在对固定资产清理盘点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统一的分类标准,逐台(逐件)填制资产移交表。
五、工作要求
(一)负责移交的主管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理登记造册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清理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对现有的资产情况不得随意调整,清理结束后到国资部门办理移交划转手续。
(二)账户冻结后,确因工作需要,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审核后方可开支。待资产移交完毕,由各资产清理移交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解冻。对尚未使用的资金,经主管局汇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三)此次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截止到 20XX年7月20日完成。从8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体制运行。
为做好县属国有资产划转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发〔20XX〕6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划转内容
(一)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县属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其它不动产产权。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和县县属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单位兴办及经营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场、经营性门面、出租的办公用房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所持企业股权)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无法分割的国有资产,先整体划转移交,再依法界定产权。
(三)经批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实施步骤
(一)资产划转阶段(20XX 年6 月1 日-9 月30 日)。
举办资产清查划转培训班,各单位办理相关权证,确定资产划转移交的单位及资产清单,组织划转资产评估工作,下发国有资产移交通知书,统一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组织国有资产的移交。
资产产权划转工作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为县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批为国有企业。
(二)资产运营管理阶段(20XX 年10 月1 日起)。
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运作模式。
三、实施办法
(一)产权界定。
1.房地产产权界定。由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有权属证的,按权属证的原始记载确定权属;权属不明确,但由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且没有证据表明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均界定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对外投资权益界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1)以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
(2)凡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主体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值;
(3)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4)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兴办的,无论注册为国有、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原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收益。
3.对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界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经营性资产确定。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1.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2.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4.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5.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和内部商店等;
6.单位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7.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三)权证过户。
1.各单位国有房地产已经办理房屋、土地权证的,“两证”在6 月30 日前交县“国资办”,由县国土局、房管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公有房屋、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单位在6 月30 日前按相关规定,向县国土局、房管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或缺失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在8 月15 日前由县国土局、房管局补办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办理原则上实行一楼一证、一处一证。
3.已经县政府批准在建和待建的新办公楼,其产权均要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今后,县直单位新建办公楼投入使用后,该单位应及时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办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名下。县发改、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办理。
(四)经营性资产移交。
1.已租赁的经营性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在9 月10 日前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在9 月30 日前进行产权划转移交。
2.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自查,如实申报。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意见。
3.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划转移交资产。
4.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在9 月30 日前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5.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6.对出借、担保的房地产,各单位收回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后,于9 月30 日前移交县国资办。
7.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等资料;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相关费用。办理产权证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鉴于此次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是国有资产的内部划转和结构调整,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农村〔20XX〕118 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免收营业税和契税等相关税费。
(六)其他。各单位办公用非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到县国资办后,实行“两个不变”,即继续保持资产公务职能的物质基础不变,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委托原使用管理单位继续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维护工作;非经营性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基建债务由原产权单位承担不变。经营性资产移交后,由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会同县投融资办统一运营,该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债务经审计确认后,可从经营收益中逐年解决。
对《方案》中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县国资委及其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
四、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资产管理改革期间日常工作,完成县国资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县属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和处理;参与做好产权权属和经营性资产界定工作。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涉及债权债务、资产产权等情况的审计、确认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办理各相关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工作,特别是做好因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或缺失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工作;配合界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权属,加强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组织有关土地测量测绘工作。
(五)县房管局:负责办理各单位房屋、建筑物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特别是做好因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或缺失的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工作;界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权属,加强房产权属登记工作;组织有关房屋测量测绘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
(七)县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核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及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