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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时间: 08-04 栏目:案例
篇一:侵犯姓名权的案例(762字)

原告李欣被告刘志光被告王峰原告与被告属同事关系且三人平时关系很好。2004年2月,被告刘志光与王峰为同原告李欣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商定以原告的名义刊登一则征婚广告。于是,二被告共同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等情况,并以原告名义寄给了某青年杂志社。三个月后,某青年杂志社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原告便收到很多异性来信,要求与他建立恋爱关系。此时,原告已婚并有一个女儿,其妻得知后同他大吵大闹,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也纷纷指责其行为不道德,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直到此时,二被告才向原告说明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同原告开开玩笑而已,没有造成多大的后果。后经原、被告所在单位调解无效,原告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分歧]二被告认为,主观上我俩没有直接的故意,只不过想与原告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而已,且没有造成原告多大的后果,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原告认为,尽管二被告没有直接的故意,但二被告开玩笑假冒我的姓名刊登征婚广告,已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且遭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指责。二被告已侵犯了我的姓名权,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点评]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二被告尽管只想与原告开开玩笑而已,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假冒原告的姓名在杂志上公开刊登征婚广告,已存在过错,且给原告家庭和单位上造成了不良后果,给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因此,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篇二:冒名上学侵犯姓名权的案例(899字)

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案例一: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律师称,涉嫌偷盗人员被抓后,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利。

记者赶到现场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头上戴着用报纸折成的白色帽子,站在人群中。该男子左眼角有血伤,脖上有血痕,身上灰扑扑的。围观市民正对其询问。

据了解,前晚,当地供电线路被剪断盗走,部分家用电器受损。昨日中午,当地居民发现一名小偷后将其抓获,其另外两名同伙趁机逃跑。因怀疑前晚电线被盗与该小偷有关,居民让他戴上白帽,站在路边示众,并要求供出其同伙。

正当市民继续询问该男子时,一名身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走进人群,态度严肃,命令戴白帽男子随其离开。据目击居民称,就是“黑夹克”当场抓住正在偷盗电线的小偷。之后,“黑夹克”强行从人群中带走小偷。目前,警方已展开调查。

篇三: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的案例(896字)

川知识产权律师分析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案情

美国前篮球巨星、“飞人”乔丹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蓄意且毫无顾忌”使用其姓名,并且误导中国消费者。

乔丹在23日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当我了解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针对乔丹的诉讼,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公关活动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现已获悉此事,正在研究处理解决方案,稍晚将作出回应。

乔丹于去年年底委托该事务所代理这起案件,经过充分准备,他们已于本月21日向中国一家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经接受,目前正在立案审查,是否审理大约一周之内会有答复。

律师分析:

“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的胜诉表明中国法律十分重视保护运动员的姓名权,而且他们已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许可便将乔丹姓名使用到公司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中。”

她在接受采访中透露,乔丹提起诉讼主要是想澄清他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并无瓜葛,不过诉讼书也提出向乔丹体育公司索赔精神损失费。

乔丹则在声明中说:“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所有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记者了解到,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并非第一次因“乔丹”品牌引来风波,乔丹个人起诉之前,拥有“AirJordan”高端子品牌的耐克公司曾控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但并未成功。

近年来,中国体育产品制造业发展速度很快,国际国内体育品牌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过去,耐克、阿迪等国际品牌大都采取锁定高端客户的战略,主要的目标放在一线城市,安踏、乔丹等品牌在内的很多国内体育产品制造商则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从二、三线甚至四线城市上攻,市场占有率增速迅猛。

目前,一些国际品牌也开始实施往二、三线城市“沉降”的战略,与很多国内品牌构成更加直接的市场交锋。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中国占据较大低端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该公司2011年底过会,正谋求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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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