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案例
H公司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K公司系H公司股东之一。H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向股东提供所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授权委托文件、同意、通信和其他向董事会提供的材料,董事会批准的管理报告、预测和估计,任何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提交的所有报备文件的复印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合并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附带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审计师分别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东可检查各公司及其子公司制备的单独的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股东有权在任何时间、经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后自费聘请审计师对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或某个特定财务问题进行审计。
2012年,H公司向证监会申请IPO过程中,其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H公司1。96亿元银行存款和部分林权证的存在性和准确性有问题。H公司随即撤回IPO申报材料,并向股东出具现金自查报告,以及另行委托苏亚金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K公司对上述报告存有异议,要求H公司配合其聘请的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农户补偿款及林权证等财务问题进行审计。H公司未予回复。K公司遂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H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以供查阅、复制并且判令H公司配合K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H公司以下财务问题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交付K公司。
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塔祈巴那公司”)是香港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电器公司”)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2005年11月21日,宏德亚洲有限公司(下称“宏德公司”)和香港电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香港电器公司受让了塔祈巴那公司1%的股权,塔祈巴那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于2006年1月24日获得广州市番禺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并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
宏德公司自成为公司的股东起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惯例经营,也从未获得公司分配的利润。宏德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委托罗律师向塔祈巴那寄出了《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但塔祈巴那公司以宏德公司存在不正当的目的为由拒绝了宏德公司的请求。宏德公司起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1、塔祈巴那公司想宏德公司提供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间的公司采取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供查阅、复制;
2、塔祈巴那提供2005年2008年12月期间的全部公司财务账簿以供查阅。
1999年12月23日,原告和C各出资人民币134万元,经工商局核准设立了被告。2000年增资到468万元,原告和C各出资234万元,各占被告注册资本的50%,由C出任被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出任被告执行监事。自从2002年12月开始,被告隐瞒被告的财务情况,原告多次以股东名义要求检查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曾多次以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但自2009年5月份至今,被告又拒绝让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年度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等)及有关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供其查阅和复制。2012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查阅本公司各年度会计报告及财务凭证的申请》,要求查阅被告公司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间的各月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及账簿和有关财务凭证,希望被告在一个星期内作出书面回复。后被告未予回复,故原告起诉被告。
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成立于2003年,股东为施某、王某、张某、吴某、孙某。2007年9月,张某将其持有的佳德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后张某任职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担任广厦公司派驻佳德公司管理工程的项目经理,佳德公司和广厦公司之间涉及巨额工程款的仲裁案件未决。2009年4月8日,李某、吴某、孙某、王某向佳德公司递交《申请书》,称他们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对外拖欠大量债务,故此四申请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四股东于2009年4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原告对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上述所有公司资料,另外,《申请书》和四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均有张某的签字。2009年4月20日,佳德公司函复四名股东,称查阅公司资料涉及较多法律问题,公司已授权委托律师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