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例
2014年1月25日,杭州一乘客刘女士前几日在“去哪儿”网上以19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原价为1360元的机票,提供机票的是四川航空公司,行程是从杭州飞往重庆。22日晚,当她去机场的时候,四川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却拒绝给她换登机牌,理由是飞机已客满。“这简直就是欺诈!”眼看回家无望,刘女士几近崩溃。经过当晚的几次交涉后,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为她提供住宿,并承诺会尽快安排刘女士乘坐第二天可能有空位的航班。然而第二天,航空公司方面还是告诉没有空位。气愤的刘女士不愿意再等,选择退票。航空公司只退还了票面价的1360元,剩余的让她向网站索赔。刘女士随即托人询问代售网站,对方表示,如若不是航空公司放出位子,他们是不会有票卖的,拒绝赔偿。刘女士遇到的事情在2006年曾发生过,肖先生于2006年7月21日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当晚20点10分从北京飞往广州的机票,但在登机时被告知飞机已满员无法登机。原告肖先生起诉认为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明知飞机已满员却继续销售机票,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南航北京分公司及南航地面服务公司赔礼道歉并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2006年10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南方航空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合同违约,应赔偿肖先生1300元。
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刘某2013年9月1购买一品牌汽车,购买时销售人员称享受国家节能补贴3000元,刘某递交了节能补贴材料却未收到节能补贴,事后4S店告知补贴已经结束,消费者多次与4S店交涉无果。
消协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刘某进行处理,4S店在销售汽车时未告知消费者该项节能补贴的结束时间导致消费者刘某未能领取节能补贴,由4S店支付消费者刘某节能补贴3000元。
本案中,该4S店在销售过程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014年4月27日,犍为11岁的小孩在未经家长同意,用压岁钱到犍为县某自行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700元的自行车,并花100元对车后轮进行改装,家长发现后,要求经营者退车,与经营者协商退货未果,当日向犍为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对此事进行全面了解,认为消费者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车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在消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退回自行车给经营者收回,承担损失100元(改装车胎费用),经营者退款700元给消费者。此案属于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权案例。消费者未满12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较大金额消费需在监护下才能进行);同时未满12岁也不得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因此按照其年龄、智力、生理特点不能购买自行车产品,该购车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但是作为孩子的家长没有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且该自行车已经按到孩子的要求重新刷了漆,因此购买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费用)。
2014年5月,宁德东侨区的杨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两个月前在东侨一家汽车4S店进行车辆维修时,商家多收了14个配件的钱,总计400多元。于是,杨先生找到了这家汽车4S店,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按照新《消法》规定的三倍赔偿,但商家只按多收取的款项进行等额赔偿,杨先生向东侨区工商局12315台投诉。经调查了解,原来该汽车4S店给杨先生的车辆维修时,共准备了36个配件,结算时以为全部使用了,事后才知道还剩下14个没有使用。经协调,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共计1960元给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按照新《消法》的三倍赔偿原则的典型案例。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简称“退一赔三”)。旧《消法》中仅规定退一赔一,新《消法》变成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