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案例
我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鲁迅先生之子周海婴状告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为父亲鲁迅肖像权讨说法。原告周海婴诉告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在1996年8月至9月间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1996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制售鲁迅肖像圆形和方形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绍兴市越王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相应的代理意见,认为鲁迅的形象与精神在其逝世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便成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而不属于周氏家族私家财产,不存在继承性。鲁迅先生逝世后,其肖像权不存在继承问题,本案原告周海婴对鲁迅先生的肖像权无继承权,也对本案事关鲁迅先生的肖像权问题无起诉资格。经过激烈的辩论,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绍兴市越王珠宝有限公司承制和销售的刻有鲁迅肖像的金卡座,由于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做法欠妥,库存的产品不再销售。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被告当庭向原告致歉。但在当天下午签字确认时,被告却突然反悔,致使几个小时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
[法律咨询师点评]:笔者以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已很明确,而死亡者的公民权自然消灭,对其肖像权是否应当延伸保护,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起鲁迅肖像权纠纷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死人是否有肖像权?肖像权中是否有财产权?公民死亡后的肖像权如何保护?如此看来,此案的法律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该案本身。
[案例二]:前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一则虚假报道引起全国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北京电视台临聘人员为了一味地追逐收视率、看点,挖空心思想出了一则《纸做的包子》报道,一手策划了这则子虚乌有的新闻,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新闻播出后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一段时间内,北京市面上的包子铺关门息业,从事这一行当的人员纷纷下岗,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北京电视台的声誉受到了毁灭性的损害,媒体的权威性的公信力遭到彻底损毁;三是北京电视台受到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的联合处理,班子大调整,涉案人员开除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咨询师点评]:从这起虚假新闻的播出以及产生如此的波澜,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深刻的、沉痛的:一是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新闻立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发生一丝一毫的动摇,那就是“导向必须正确”,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媒体的立命之本,更是媒体取信于民的关键之所在。千万不能因追逐眼前的“小利”,到头来失去的将是不可估量的“大利”。一句话:导向错误,满盘皆输;二是稿件审核把关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缺位。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尤其是关系民生的报道理应成为各道关口把关者头脑中首先必须思考的第一要务,“政治家办报”意识必须牢记心头。三是这起完全意义上的虚假新闻,看似没有发生侵权,但它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生存权,扰乱了社会风气,从这个意义上说比一起单纯意义上的新闻侵权案件来得更加地严重和有过之而无不及。四是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有待进一步提高务必引起媒体人的高度重视。
[案例三]:近日省城合肥某家媒体发了一篇直接从网上下载将原作者的署名换成自己的文章见诸报端后引发新闻侵权案件。毫无疑问,原作者以该报社侵犯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为由将作者和报社告上法庭,以讨回公道。据作者的开价应赔偿一切损害费用60万元,经协调作者的底线为40万元,此事正在进一步协商解决之中。
[法律咨询师点评]:这起新闻侵权非常明显,一目了然,无任何的辩解理由。原作者将侵权人和报社同时告上法庭必胜无疑,侵权方败诉难以避免。结果只能是依相关法律进行协商赔偿和登报道歉,落得个臭名远播、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不说,也同时使这家在省内十分有影响力的媒体在老百姓心目中原本十分良好的形象大打了折扣。
[案例四]:公鉴:关于依法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的公告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1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公告如下:各新闻媒体应根据供稿协议使用新华社文字新闻、图片新闻、图表新闻等新闻信息产品,应准确地使用新华社新闻产品的内容,所拟标题应符合原意。使用时请刊出新华社电头和新华社记者署名。新华社对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给予的支持与合作表示诚挚的谢意。新华社2007年10月28日
[法律咨询师点评]:新华社每天在发稿结束时都要用“公鉴”的形式对多年来合作的各家媒体提醒再三,目的只有一个:尽最大的可能不要发生新闻侵权案件。只要大家都按协议精神办理,并注意到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话,新闻侵权案件才有可能少发生或者不发生。新华社之所以天天如此地反复强调,担心的也正是极个别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不讲诚信、不顾廉耻,有违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常常用“改头换面”的形式,将新华社所发的新闻作品占为己有,企图与新闻侵权脱了干系,其实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极为愚蠢的做法,试想,白纸黑字构成侵权的事实面前,除了赔偿侵害损失败诉之外,还有什么侥幸的路可以绕行呢?!另一方面,新华社面对现如今的新闻侵权事件已到了视若无睹的地步了,无奈之下用“公鉴”的形式以视法律的威严,其用心实属良苦。
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的词。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但熟知彭水官场的人,却能从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当地警方突然找到他。搜查了他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并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公安局国安大队。第二天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
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40多人。警方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秦中飞说:“这仅仅是填写的一首词牌,不针对任何人,也没任何政治目的。”(“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9月30日,公安局预审科及国安大队谢队长再一次对秦中飞进行审问。接下来的几天内,警察又到教委人事科办公室查封了秦的电脑,并搬到了公安局。
(据南方都市报)不由得想起了一个故事:陕北时代,一位农民在天响惊雷时,曾愤怒的怒吼:为何不劈死毛泽东!当地官员闻讯,大惊大怒之下,立即捕之入狱,欲问重罪。好在毛泽东就是毛泽东,问清系农民负担过重而出此奇语的缘由后,无罪开释,并据坊间传由此才有了减租减息并发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陕甘宁边区军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拯救了边区军民,拯救了中国革命。
还想起了一条老人家的语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于是再看第二条消息:10月24日,“彭水诗案”有了新进展,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昨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24日,秦中飞的代理律师李纲告诉记者,他刚刚收到的彭水县公安局传真称: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字2006第4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徐州作家袁成兰被她的顶头上司,徐州市文化局长吴敢起诉侵害名誉权案(1993年—1997年)。在一次全国性的戏剧评奖活动中,吴敢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法拉拢评审委员进行舞弊,使徐州的一位女演员获得了大奖。事发,有关评委受到处分,而吴敢安然无事。
章予以抨击,内有指责吴敢“钻窟隆打洞弄到公款数十万元巨款完成因公行贿”等语。吴诉至法院。法院两审均判决袁的文章“没有证据证实”,侵权成立。而吴敢则以此向新闻媒介宣称自己的“清白”。袁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高级经提审认为,袁文虽然个别提法欠准确,但文章针对吴敢在评奖活动中种种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基本内容属实,出发点是善意的、积极的,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敢的诉求。而吴敢不过易地为官。袁说:“我为了一篇933字的杂文,打了1154天的官司,受了27,796小时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撰回忆录《我当被告》,详述其事(1997)。袁历经曲折,仅获保首领以归,而写文章的初衷并未达到,故有“胜者犹败,败者犹胜”之说。摆放在记者案头的是厚厚的两本以纪实手法创作出版的著作,一本名曰《我当被告》,作者为袁成兰;一本书名为《世纪末的黑客》,作者为“康凯”。《黑客》一书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应之作,书中采用了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辞,来抨击袁成兰等作家记者,于是再度引发名誉权官司,使当初在全国掀起官司风暴、原本已平息的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舞弊官司,再演续集,掀起新一轮诉讼烽火,袁成兰等5名作家记者,将“老冤家”吴敢及《黑客》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5月8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原告胜诉。那么《黑客》一书是如何出版并构成侵权的?吴敢又与此书有何瓜葛呢?袁成兰胜诉《我当被告》面世说起这场官司,还要回到9年前的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评选,当时隶属于徐州市文化局的江苏梆子剧团有幸晋京参赛,就在这场世人瞩目的评选中,该团一名年轻女演员捧得了来之不易的“梅花奖”杯。还未来得及召开庆功大会,很快就传出了该届“梅花奖”存在行贿评委的行为,而且予头直指时任徐州市文化局局长的吴敢。随后有关媒体就大篇幅地发表了相关披露性新闻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以至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
时任徐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编剧、同时又是作家的袁成兰,依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撰写了一篇《“梅花奖”舞弊案随想》的杂文,用“朱元正”的笔名发表在当时的《上海法制报》上,文章单刀直入地抨击评选中的舞弊行为,真名真姓地提及吴敢行贿评委的情节。不久吴敢查知上述那篇杂文的作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下属袁成兰。随后不久,吴敢以袁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属下袁成兰告上徐州市一家基层法院。上级告下属,且引发官司的又是一篇933字的杂文,再次引起全国众多媒体的关注。袁成兰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维持原判。面对终审判决,袁成兰依旧不服,于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997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终审判决吴敢败诉。在袁成兰一审、二审败诉直到最终胜诉的漫长过程中,许多媒体记者尤其是一些杂文作家,纷纷站在袁成兰一边,发表了大量支持袁的报道和文章。袁成兰的官司历经1154天,最终胜诉,她用纪实的手法很快写出了《我当被告》一书,在这本书中袁成兰以犀利的笔锋,记录下打官司的前后过程,其间不乏大篇幅地对两级法院判决不公、对吴敢的一系列表现等,进行抨击评判,对省高院及一些主持正义的媒体大加赞赏。对这本书的面世以及书中涉及的内容,吴敢并未立马作出反击,更没采用法律手段来对付这本对他指名道姓进行尖锐评判的书。吴敢反戈一击《黑客》重燃战火2000年初,一本《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的书面世,也很快传到袁成兰手中,该书一看就知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击之作。该书洋洋洒洒近20万言,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康凯”。
该书除序一、序二及最后的跋一、跋二外,正文部分共分八个章节,分别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江苏梆子剧团在北京打响了”、“匿名信怪圈结出两粒酸果”、“舆论怪圈的虚妄大循环”、“九里山前古战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官司打进北京城”、“世纪末的黑客”。《黑客》一书公开出版发行后,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杂文界及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中乃至在事件发生地徐州,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著名杂文家冯英子等杂文界名流相继在《杂文报》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对《黑客》一书进行鞭挞。去年6月初,著名杂文家乐秀良、姚北桦、著名作家凤章、南京日报社记者丁邦杰以及袁成兰5人,以《黑客》一书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参与该书创作出版的吴敢及该书作者张文艺、王作雨(化名康凯),为该书写跋的原吴敢律师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世纪末的黑客》,在全国性和江苏省的报刊上登启事,承认非法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5名原告诉称:吴敢诉袁成兰名誉侵权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终审判决吴敢败诉,但吴敢仍组织属下张文艺、王作雨等共同编撰《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化名“康凯”,在2000年年初出版,四处散发、出售。
该书杜撰“袁成兰们”、“袁成兰现象”、“社会黑客”,用“袁成兰们”囊括原告,诽谤原告“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首领的集团”、“黑社会”、“制造谣言”、“袁成兰现象实质是一种社会破坏力粘连和集结”、“搅得徐州不得安宁”……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的行为侵犯了5名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非法出售书号,支持该书出版,不尽审查核实义务,对数原告的名誉也构成了侵权。被告朱心田作为一名律师,无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书中明显违背事实的行为熟视无睹,公然为该书作跋,给此书披上合法的外衣,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权。
这是今年年初在报社的一次讲座发言,文章涉及的案件均是我在2010年代理,其中第一个案是一审是由别的律师代理,本已放弃上诉,报社主任拿判决书给我时,我谈了我自己的观点,我始终认为新闻自由是媒体的底线,是不容动摇,最终我的观点被采纳,也促成这样一次讲座。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新闻侵权案件发生很多,但大多以媒体侵权告终,这大致来源于两方面问题,一是媒体确实存在明确侵权,二是不独立的司法对媒体存在的偏见。在国外新闻自由向来是媒体是为神对与庄严的权利,是不容置疑,任何对媒体新闻自由的挑战,少有胜诉,法尔威尔诉《风尘杂志》案、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都对新闻自由进行了非常好的阐述。我在讲座时,并不希望将法条引入思考,而更多的是传达法的理念,法的思想,法律的价值才是我们最终所关注。]
非常感谢报社给了我们这样一次机会,在这与在座的进行交流的机会的。也要感谢区法院最近审理的诉报社与记者侵犯名誉的案件,促成了我们在这交流的机会,我们想通过这样一次交流,达到两个目的,一、用法律人的视线,让我们的记者减少在新闻报道中出现的纠纷。二、让我们的记者对律师这个行业的理解,了解我们,了解法律人是怎样想的,知道我们专业律师的法律的攻防与诉讼策略,便以日后工作中我们彼此相互促进与合作。
因为准备的时间非常匆忙,我们无法准备的精心,我很有担心浪费大家时间的感觉。
在过去的2010年,我们所先后代理了原告诉网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原告有限公司诉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有限公司诉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1、有限公司诉报社名誉权纠纷案: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案情,因为记者在报社先后发表了这两篇新闻报道文章。其中,在对“威吓”记者一事进行了报道,所以被诉。当然这个案件中还存在其他一些争议,法院判决中指出的“个别内容不够客观,报道方式有些欠妥”,这个案件,我们败诉了,法院判决我们败诉的理由是,文中使用恐吓记者”一词,带有主观性,使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的降低,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一定的侵害。判决我们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判决后,不服,我们也不服,双方都提起了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这个案件的结果,根据我省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伤残最低等级十级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3000元至5000元,我们这篇文章赔偿的标准相当于将****整出了九级至八级残废这个水平,根据的上诉状所说,被两家医院诊断为抑郁症两次,如果判决生效的话,**记者文章中“威吓”两字一个字约值5000元,按字数算这两篇稿子得值多少钱,**记者可以开心笑了。
现在还是回到案件本身,像这种名誉侵权案,在法律人的视线里:它法律上的焦点问题,是否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是否给自然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与自然人精神伤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这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正是本案的核心,或者说是我们律师工作的部分,对于非法律人员而言,这就已经够了,但对于律师而言还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其实作为我们律师来言,阅读法条时,我们更多是关心法律后面所涵含的理念,这一条文来自怎样的法理(或原则),用教科书的语言而言就是这一条文来自于宪法中所确定的言论自由原则,然后言论自由原则后面的原则是什么或能联系到什么?与言论自由相联的是思想的自由,从思想自由又转到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后面是什么等等,所有的这原则都指向对人的尊重,对人的非完美的尊重,这样我们会得出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对言论自由的尊重,其实是对人的尊重,法律问题这样思考,最终会回到一些更为基础哲学问题,这样我们能看到活的法律。我们这样一层层剥下去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方便我们一层层的穿起正义的外衣,换句说话,我们将为案件胜诉,设置一层层的防线,这是律师的思想。
在法院的判决中引出的法理是:文章不能带有主观性。法院错误的将焦点问题放在“恐吓”一语是否得当,是否因为这个不当的用语导致了***的名誉受损。这与我们的具体法律条文是相悖的,也是对我们新闻自由的干预,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接受,因为最简单的常识问题,是所有的文章离不开作者的创作,因此有文章就必然带有作者的主观性思想在内,对于作者的主观性应当得到法律上尊重,而不是非难。因此我们的上诉立足点之一,就是排除这一错误的观点,文章的主观性不具有法律上的非难性。从这里可以引申到我们宪政问题——言论自由问题,主任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为新闻中用语提供一些法律上帮助,避免侵权案件的发生,其实对我们来说,这是非常困难,因为对新闻自由而言,如我们行动自由一样,本身是不设边界的,只有受法律所特殊保护的权利地方,才能构成对新闻自由压制的边界,如人的行走一样,想去哪就去哪,是没有边界的,但是不能擅自跑到军事要区和他人的私人住宅,这些边界也可以说是我们新闻自由的边界,这里主要有侮辱、诽谤、捏造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侵犯公民隐私等等,这就是言论自由的本身含义,如更为广义的理解话,新闻自由是没有边界的,如我们没有看到哪部法律会规定:以下文字或词语,禁止使用,在这里我们还有说脏话的自由。
我们在谈论言论自由时,总会习惯于说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其实这句话是错误的,言论自由是天然权利,天赋人权,并不是什么宪法所赋予,我们会说话是因为天生的,自然而然就会说,每个正常人从呀呀学语时到学会说话前,根本不考虑宪法上有没有这样的权利,没有人因为先取得了政府许可后才学说话。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只不过是对权利的确立与保护,但对于报社而言,我们的新闻自由却是来自于政府的许可证,我们是凭证说话的,换句话说法,我们不仅有天然权利了,而且我们对外新闻报道是受到政府特别的许可和保护,我们记者的记者证是国家赋予,是一个特定身份,当然与特定身份相联的一定是特定的权利,可以简称为特权,可以说,我们的记者都是享有特权的人,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大胆的说。
回到案件本身,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认为别人的文章有主观性,其实法院的判决理由也很主观,如:社会评价有一定的降低,一定的侵害,这个两个“一定”就一定很麻烦,还有威吓这一词与的名誉如何联系上,前不久,我还看到一篇文章说“美国威吓朝鲜”,我们怎么感觉不到美国的国际地位就有一定的降低,美国有一定的伤害呢?在这个方面,原告的举证是很困难,首先,先生应证明原来的社会评价状况怎样,文章后的社会评价状况怎样,一定的侵害是怎样的侵害,如换成芙蓉姐姐、凤姐,暗地底还不知怎么高兴,又出名了,就是像我这样的律师,也是非常高兴,可找到一个官司了,我要告这个记者侵权了,鸡蛋里挑到骨头,这时还有一定的伤害么,因此社会评价与侵害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其实是非常主观的,比我们记者的文章更不讲理。以上这些构成了我们的上诉诉讼思路。
回到*主任交待的任务上,要我们谈新闻报道过程中,如何在文中避免纠纷与自我反思,这对我确实是难题,我作为一名律师写作的水平不高,接了这个任务,确实是硬着头皮,在关公面前耍大刀了,我的肯定与批判一定是不够中肯,因为今天我们都是自己人,所以我们不用像诉讼一样,“打死我也不认错”的态度,有什么就说什么。
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相关案例分析: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
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此则新闻给王红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王红多次接到消费者及经销商的投诉,质疑宏象牌地板的质量问题,经销商纷纷退货,王红的商业信誉急剧下降。事实上,此次沈阳市工商局抽检的结果显示,宏象牌地板各项检验项目为合格。而腾讯网转载的是沈阳当地一家媒体的报道。沈阳媒体发现报道错误后,于第二天就进行了更正并致歉,但腾讯网却按兵不动,未对该则报道进行更正,致使该失实报道在网上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宏象牌地板在被侵权后,委托辽宁诚信公证处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2008)辽诚证民字第2448号公证书。正是这份公证书,使得宏象牌地板厂家顺利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王红名誉权的侵害;在腾讯网上采取措施对该错误进行更正,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赔偿原告王红经济损失20万元;给付原告王红公证费1000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个人分析: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内容的纠纷分析将会日益增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解决被侵权人举证难的有效途径。
本案中,原告王红仅花了1000元公证费,就让宏象牌地板挽回了损失。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公证类型。目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方面。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网页可以随时被修改或删除,致使网上证据极易消失。虽然当事人也可通过打印、摄像等办法自行采集证据,但在诉讼中,自行采集的证据往往效力不够,难以被法院认定或采信。而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法院将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利于被侵权人打赢官司。
我国相关立法赋予公证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
第一,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
第二,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亦有专门的规定,确认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进行现场监督,实时打印或拍照。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整个过程最短10分钟即可完成,花费大约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