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的案例
陈永洲案是当前的一个热点,以下是对陈永洲案串连起来的报道:
10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证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刑拘。23日《新快报》在头版发文称,该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有关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呼吁警方放人。同日,中国记协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中国记协已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10月26,陈永洲向办案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诫同行“要以我为诫”。26日,中国记协严厉谴责陈永洲涉嫌虚假报道等行为。
陈永洲案一开始大有热度持久的势头,不过没有几天,因为陈永洲的认罪悔罪,不大可能有很长的连续剧了。虽说案件一时还不会终结,陈永洲的幕后指使人是谁还未水落石出,《新快报》是否为陈永洲辩护未见报道等,但事实胜于雄辩,陈永洲案大致就是“有偿新闻”涉及犯罪了。
真不知新闻媒体的“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新闻敲诈”有多广、有多深,但有一点是可知道的,就是“能量”特别大。报道说,“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陈永洲受人指使,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在未经核实、也未对中联重科进行调查采访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分析和主观臆断,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在新快报连续发表署名文章10余篇,被互联网大量转载”,“该报道给中联重科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中联重科A股被迫停牌两天,引起监管机构、股东、社会知名人士、广大股民对公司财务、管理、销售广泛质疑和批评,公司不得不发布公告澄清。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公司A股、H股在5月29日超过行业平均跌幅而减少的股价市值为13.69亿余元人民币,致使广大股民损失惨重。”而“中间人认为负面影响已经客观形成,达到了预期目的,先后多次给陈永洲数十万元人民币和数千元港币作为‘酬劳’。”新闻一旦有“酬劳”,那对社会的危害是不能小觑的。
《新快报》在23日头版发文称,“各位读者,我们的记者陈永洲报道了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然后他就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了,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对此,我们要呐喊--请放人 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对长沙警方抓人表示了强烈不满的态度。《新快报》似乎认为报社为记者维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想到“记者的报道是职务行为,应与单位交涉”,而对超越职业道德底线,甚至犯罪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报道说,“2013年5月中旬,陈永洲接到中间人电话,要求以他的署名发表一篇关于中联重科广告费的负面报道,由于自己在出差途中,陈永洲便让中间人直接和报社联系予以安排。”“据陈永洲供述,他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新快报》对陈永洲相信得太过分了,不管是否他写的,是否经过调查的,他来什么稿就发表什么稿,有的是“有偿新闻”的畅通,没有的是监督和把关。也许“有偿新闻”能够畅通,《新快报》内部还有收“酬劳”的合伙人。
陈永洲案的事实已初步清楚,好在陈永洲还有一点良知,“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对他的处罚可能会有所减轻。陈永洲案作为一个“有偿新闻”的突出案例,应对新闻媒体有所警醒,应促进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和新闻媒体对自身的监管。《新快报》那个有特大号字“请放人”的23日头版,或已成为笑柄,或留新闻史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记协、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象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要接受社会监督,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新闻单位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受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给予行政处罚。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推动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务求取得实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食品质量报驻青海记者站因严重违法违规,于 2006年3月5日被青海省新闻出版局依法撤销。撤销决定指出,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青海记者站在开展新闻业务活动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非法成立“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青海分社”,并公开挂牌;二是私刻“中国食品质量报社财务专用章”,并公开使用;三是以媒体曝光等手段强行要求商户订阅报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四是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工程介绍费;五是变更记者站登记项目,长时间不到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像上面的案例还有很多,诸如:《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负责人陈金良因涉嫌敲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广州日报代理人被控挪用500万;北青传媒数名高管涉嫌经济腐败案遭刑拘等等。这些都跟一个名词有偿新闻息息相关,每当提及有偿新闻,大家都会觉得这是个敏感的字眼,也都对其有着一种厌恶至极的感觉,下面我就谈一下我对有偿新闻的看法和见解。
什么是有偿新闻呢?有偿新闻就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
有偿新闻按其“有偿”形态可分为以下七类:1.接受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如:餐饮、娱乐、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4.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5.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6.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7、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那么,有偿新闻又有哪些危害呢?有偿新闻违反新闻事业基本规律和新闻职业道德,降低大众对传媒的公信度,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极大。关于有偿新闻的危害,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1、有偿新闻违背马列主义新闻原则。马克思认为,新闻应该自觉反映“人民真正的呼声”,“深刻地理解人民的愿望”。大众传媒是社会公器,理应真实反映社会的真实状况和人民意见。然而有偿新闻则是根据出钱多少来决定新闻报道,而不是依据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新闻价值来报道。金钱成为决定是否报道的决定性因素。公众的某些意见和愿望,因为没有“红包”就不予报道;公众应当知道的事件或真相,可能因为金钱而不报道。前几年新华社两名记者收取山西吕梁小煤窑矿主的钱财,对于涉及几十名矿工生命的重大矿难事故不予报道,这是对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地侵犯。有偿新闻是“新闻勒索”的最主要的祸根。由于受金钱利益地驱动,某些媒介机构不顾法律道德约束,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为要挟,向被批评单位或个人收取金钱,获取不益之财。
2、有偿新闻容易滋生“虚假新闻、不良广告”和助长“低俗之风”。俗话说“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新闻媒介收取了他人钱物,在新闻报道方面当然要按照出钱者的意图来处理。对于表扬稿件,新闻媒介往往采取“趋利避害”的方式,把报道对象好的一面加以夸大和过分赞扬,不好的一面则采取“冷处理”,少报或者干脆不报,“虚美又隐恶”,按照金钱多少肆意“过滤性新闻”。有些甚至直接“炮制新闻”,实质上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践踏,是一种虚假新闻。新闻媒介还往往通过“宣传策划”的方式进行有偿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指导或者参与策划企事业单位举办某些活动,人为“制造”新闻事件,然后进行报道,从中收取“好处费”。这实质上也是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常常是以新闻广告的形式出现。报道时按照出钱者的要求,对产品的某些性能和功效故意放大,甚至凭空捏造,助长不良广告的蔓延。在一些妇科医院和美容保健的新闻报道中,由于收取了财物,往往通过夸张、渲染和低俗描写的手法进行大肆报道,极尽媚俗低劣之能事。
3、有偿新闻削弱公众对传媒的信任,更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由于有偿新闻根据根据出钱的多少决定新闻的报与不报,甚至不惜以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为代价获取金钱利益,不能真正正确表达人民的意见和疾苦,媒体报道和公众现实生活的真切感受严重脱节,导致公众对大众传媒失去信任。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领导的事业,新闻媒介是党和群众沟通的“桥梁”。有偿新闻的盛行,破坏了这一“桥梁”的作用,使公众对于新闻报道的有些事件产生怀疑和不满,影响了党群关系,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