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典型案例
1994年间,陈建明为了骗开信用证套取现金,成立了南江贸易有限公司。1995年11月27曰,陈建明利用南粤公司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授信额度,虚构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柴油的事实,指使他人伪造进口贸易合同,骗取南粤公司为他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开出—份受益人为新加坡某公司的信用证,金额为118。8万美元。此后,陈建明伙同他人伪造了该信用证项下附随提单、数量证明书、货物发票等有关单证,在新加坡渣打银行将该信用证的118。8万美元解付。在很快归还这笔款项给南粤公司取得信任后,1996年4月3曰,陈建明采用同样手法,骗得南粤公司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为其开出另—份受益人为新加坡某公司的信用证,这份信用证金额为141万美元。随后,陈建明用同样手法在新加坡渣打银行将141万美元解付。
大量证据与证言证实,陈建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审判处陈建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陈建明退赔南粤公司145。89万余美元(含利息)的损失。
1996年3月4日,原吿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吿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於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於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吿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単据。原吿於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兌而取得了全套単据,该行於同月25日对外承兌。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兌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原吿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単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吿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polkovskiy)”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単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该提単表明,是被吿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吿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単,提単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吿持上述提単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原吿中包公司认为被吿方提供的装运単据和提単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亊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単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2005年初,李华与建华衬衫厂达成购买其领带及衬衫的意向,因建华衬衫厂无进出口经营权,遂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2005年1月,李华代表南非公司与华泰进出口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并于1月31日通过一香港公司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249970美元(合2076550元人民币)。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即香港公司)田成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信用证开出之前,李华按约定向建华衬衫厂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收取佣金和信用证保证款共计461500元人民币。
2005年2月28日,建华衬衫厂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李华指定的船务公司仓库,李华同时按信用证要求向建华厂出具了客方检合格单(即客检单,该单在进库前由华泰进出口公司业务人员打印清楚,交李某转托他人带至香港经田成签字后带回)。在货物装船时,李华和华泰进出口公司发的货物不能按原设想装入一个货柜,只好多装了一个小货柜,而由此引起的费用负担纠纷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05年3月,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华泰进出口公司指示船务公司发运货物至香港,同时取得信用证约定的运费到付提单,连同商业发票、客检单等一起,交中行并转寄香港开证行。李华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开证行拒付。不久,香港开证行告知华泰进出口公司,由于客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现已将不符点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拒付信用证款项。2005年4月3日,香港银行正式通知受益人拒付提单,4月10日信用证过期。华泰进出口公司在与李华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拉回。此后建华衬衫厂向李华追索上述46万余元佣金及保证金,李华以各种借口推托,建华衬衫厂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5月,李华被公安机关拘捕,经检察机关的侦查后,指控李华“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