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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案例

时间: 07-26 栏目:案例
篇一:入室盗窃案例(632字)

2012年2月6号某某小区业主发现被入室盗窃,业主发现后报了案,刑侦大队和我们协管队员们也一起看现场。从业主口录中得知业主损失现金并不少,现金三万块!其他损失还有一些首饰、相机一台、笔记本一台。过后业主对我们的管理愤愤不满,责怪我们工作做不到位。过后黄助理和我第一时间进行了回访,得知业主对我们不满之处,并要求我们给他一个说法和赔偿,我们跟他说了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物业已经按合同服务,对贵业主被盗表示同情,但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在购房时,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中,已经包含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业主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业主自私人财产的义务。

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几天后我们再次主动约见业主,杨主任和我上门对业主进行回访。杨主任代表公司给业主明确答复: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对业主的被盗事件只能表示同情,但是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责任,不承担任何赔偿。此后业主提出了一些小区加强安防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表示接受业主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尽快落实。经过这次回访,业主的心态已经基本上平复了。后续跟踪工作将由杨银燕和黄毅孙负责,要求达到业主完全理解和支持我们管理处的工作。

篇二:入室盗窃案案例(775字)

本报讯(记者安然)正睡着觉,被人开锁进门,还摸进里面的房间偷走财物,对任何人来说,就算财产损失不大,也会是一次巨大的心理创伤:我的安全到底还有没有保障?记者上午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截至4月15日,北京警方今年已破获入室盗窃案680多起,刑拘500多人,同比分别上升14.7%和13.1%。

今年3月,石景山连续出现入室盗窃案,窃贼都是钻窗入室。经过勘查发现,窃贼是先把窗外的防护栏拆卸下来,然后再钻进窗户。案件多集中在古城西路和古城村中街地区。石景山分局刑侦支队抽调专业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判断发生的多起案件均为同一人所为。

4月1日14时许,警方在石景山区一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33岁的本市人张某抓获。在他的居住地,民警起获了部分被盗的首饰、手机等物品。根据张某交代,民警又赶往多家电脑和手机维修店,起获了部分被盗电脑、手机和iPad等物品。讯问中,张某承认,他在石景山区已经入室盗窃十余次。目前,他已被石景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和钻窗入室相比,门锁被无声无息地打开,给人的心理压力就更大了。几天前,家住望京的艾女士早晨起床,发现放在书房的手机、单反相机都不见踪影,接着就发现大门有被打开的痕迹。原来是当夜有人开锁进门,而且不满足于在客厅搜罗,还进入了其他房间。这让艾女士心惊胆战:孩子就在她的房间里睡觉,这要万一……

警方表示,针对入室盗窃发案特点,北京警方已经以“打团伙、打系列、打跨区域”为主攻方向,对重点地区警情突出的情况,会同相关单位成立专案组,分析规律特点,确定案件高发时段部位,启动相应的便衣打击行动。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晚上睡觉前要将防盗门从屋内反锁或将插销插上,尽量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底层住户要加装坚固的钢筋防护栏,存折、贵重物品不要与身份证放在一起,若直接碰上犯罪分子正在作案,不要和他正面冲突,要设法躲避并立即报警。

篇三:入室盗窃案件(966字)

2012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到某村商店买东西,发现商店内无人,遂进柜台拿了两条烟和两瓶酒用塑料袋装着准备往出走,走到门口,发现不远处有人走来,问要买什么,唐某害怕被发现,赶紧把烟和酒放回原处,这时被店老板王某发现当场抓住。

【定罪量刑】

杜凯律师认为,唐某以占有财物为目的,趁商店老板不在,拿烟盒酒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盗窃罪,同时唐某侵入的是住宅,所以定入室盗窃,而由于唐某未盗窃成功,将烟和酒放回原处所以,应为盗窃罪未遂。

1。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3。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盗窃得到财物为犯罪既遂标准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宽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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