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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例

时间: 07-29 栏目:案例
篇一: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例(446字)

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音乐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这也是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

2003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专有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MTV作品。法院认为,该歌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篇二: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例(447字)

原告(被上诉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6月13日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郑秀文演唱的《跳伞》、《你爱我爱不起》、《终身美丽》。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及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主体,且涉案3首MV是录音录像制品,而不是作品;被告在其营业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了涉案3首MV,但被告的放映行为是合法的,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播放音乐作品的费用并获得了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原告未提供其商业信誉降低以及损失赔偿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篇三: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例(252字)

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源泉诉中华网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华网被判停止盗版使用周杰伦18首歌曲的音乐作品向用户提供铃声服务,并就其侵权行为赔偿源泉5万元人民币,这是国内首个因在无线增值服务中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而获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例。

从05年6月份起,BMG音乐版权有限公司(亚洲)授权源泉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销售周杰伦所有歌曲音乐作品的无线增值产品,全面负责周杰伦歌曲的网络盗版监控、市场销售计费和推广宣传等服务。2005年11月,源泉正式起诉中华网、华友世纪、华动飞天以及奥创科技等4家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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