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危险品运输案例
2012年底,A销售代理公司经某外航航班(中国—B国)运输了一票普通快件货物。飞机在B国降落时,经B国民航局抽查,发现该票普货内含疑似危险品。B国民航局遂将该信息通报至中国民航局。C地区管理局按照中国民航局的指示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最终认定托运人A销售代理公司构成在普货中夹带危险品,并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第276.303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但由于所涉及的链条长、环节多、人员复杂(这一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危险品航空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夹带、谎报、匿报以及违法运输危险品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近年来,民航行政机关严格安全监管,依法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对谎报、匿报危险品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大了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在该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才能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违法主体。CCAR-276第276.303条规定了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法律责任,但是该部规章中却并没有对“托运人”予以定义,而现实中在交运环节会涉及实际货主、销售代理公司等多方主体,如何准确界定托运人就尤为重要。由于本案属于国际货运,《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三条将托运人定义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C地区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实际与承运人订立货运合同,且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记载的主体为A销售代理公司,据此认定其为违法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货运与国际货运中对托运人的界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实施危险品违法运输行政处罚时,要在分清国内运输还是国际运输的前提下界定违法主体。
其次,要准确界定违法行为的种类。在调查该类案件时,涉及违法行为种类的认定,即违法当事人到底是夹带危险品,还是谎报危险品,或者是隐匿危险品,这就需要通过调查违法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进行判断,比如其主观上是否知情等。
以本案为例,监察员通过调查了解到,实际货主在交货时没有作出危险性声明,而托运人A销售代理公司在收货时也仅通过客户书面材料和货物包装进行辨别,没有发现该货物存在危险性。综合这些情况,C地区管理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A销售代理公司存在主观谎报、匿报危险品的故意,最终认定其为普货中夹带危险品。
最后,要重点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环节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适用法律、实施裁量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准确。在具体取证中要把握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标准,同时还要有证据链的意识,避免孤立地看待证据。
在本案中,监察员很好地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了该票货物交运时的运单、B国民航局关于货物性质的证明材料、承运人地面代理人的调查报告、托运人管理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考虑到该票货物被扣留在B国,难以进行现场查验,而货物是否定性为危险品是案件关键所在,为了对货物性质作出准确判断,经托运人、承运人以及实际货主的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比对分析证实货物确实属于危险品。通过这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形成了一条完成的证据链,据此对违法主体、货物性质、违法行为种类等问题予以准确认定,并适用法律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民航华北管理局蒋华)
1973年,一架从纽约起’飞的货机空中起火,在波士顿机场迫降时飞机坠毁,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原因:货舱中的货物有未如实申报的危险品—硝酸。
调查结果:托运人签署了一份空白“托运人危险品申报羊”给货运代理,供货商用卡车将货物送交货运代理,货运代理将货物交给包装公司做空运包装。包装公司不了解硝酸的包装要求,将装有5升硝酸的玻璃瓶放人一个用锯末作吸附和填充材料的木箱中。这样的包装共有160个,一些_「人在包装外粘贴了方向性标签,一些人则没有贴。货物在交运时,货运单上的品名被改成了电器,危险品文件在操作过程也丢失了。这160个木箱在装集装器时,粘贴了方向性标竿的木箱是按照向匕的方向码放的,而未粘贴方向性标镶的木箱被倾倒了。事后用硝酸与木屑接触做试验,证明硝酸与木屑接触后会起火:8分钟后冒烟;16分钟后木箱被烧穿;22分钟后爆燃;32分钟后变为灰烬。到达巡航高度时,因瓶子的内外压差,造成瓶帽松弛,硝酸流出与木屑接触后起火。实际起火的木箱可能不超过2个,但它导致了整架飞机的坠毁(如图1.1所示)。
案例2:铿电池货物着火飞机受损。
2006年2月8日,一架UPS的飞机(航班号5X1307)在接近费城时所载货物突然起火,飞机在0时22分降落,机身中冒出了火焰。费城的消防人员花了4个小时来扑灭大火。当时这架39年机龄的DC-8停留在机场的主跑道上,直到凌晨4时8分大火才得到控制。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显示,认为造成飞机起火的原因可能就是锉电池。美国NTSB于2006年7月举行听证会,就UPS飞机失火与其所装载钗电池的关系进行听证(如图1.2所示)。
案例3:化学物品发生泄漏,飞机严重腐蚀。
2000年3月,北京BGS接收了“大通国际运输公司”的一票货物,货运单上品名为八K基哇琳是固体,而实际运输的是淡黄色、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草酞氯。该货物在吉隆坡机场发生泄漏,造成5名工人中毒,飞机报废。马航向我国民航总局投诉,并将我国6家公司告_卜法庭。2007年12月,北京一些报纸和国内一些网站刊登了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的报道(如图1.3所示)。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大连V律等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6.3万美元。
案例4:未申报的危险品导致人员中毒。
1999年4月,青岛至广州的航班在广州落地后,装卸工打开舱门卸货,闻到一股浓烈的刺鼻味。一件货物破损并流出液体,此货为间氟苯酚(第6.1项毒性物质),未申报,使用的是饮水机的旧包装。该起事故造成17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中毒。局方对托运货物的代理人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5:邮包泄漏粉末人眼短暂失明。
2007年11月8日某航空公司浦东至法兰克福航班,到达目的站卸机时发现一件邮包泄漏,有白色粉末溢出,粉末误人搬运工眼睛,造成暂时失明,在该区域活动的其他人员也出现嗓子不适、咳嗽症状,伤者接受医护治疗。
经调查,寄件人交给邮局的邮件中装人三氯苯乙酮的化工品,三氯苯乙酮具有腐蚀性和毒性。
案例6:运营人资产中的氧气发生器导致坠机。
19%年5月11日,美国VALUJET航空公司一架从迈阿密飞往亚特兰大的DC-9客机,起LS10分钟后坠毁,l0s名乘客和5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起火原因:货舱内有119个隐瞒申报的危险品“氧气发生器”,该“氧气发生器”放置不当,起飞后由于震动而升温爆炸并引起火灾。2000年S月,美国联邦法官作出判决,要求Sab,科技维修公司(托运人)对此事故赔偿1100万美元(如图1.4所示)。
实为腐蚀性危险品却谎报货名欲蒙混过关,谁知运输时泄漏导致飞机报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简称“马航”)和5家境外保险公司联合向大连化建及货物代理人等6家单位索赔8000多万美元巨额赔偿。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我国最大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历经五年审理,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马航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大连化建赔偿原告中的四家保险公司6506万美元。
2000年3月,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委托马航承运两个集装箱货物到印度,大连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为出口货运代理人。当天夜里11点30分,飞机抵达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中转,机场工作人员意外发现货舱已经被强刺激性的白色烟雾所笼罩,戴上呼吸装置都难以靠近货舱,装卸机械也被腐蚀,飞机随即被隔离。后经努力直到第二天早晨8点半机场消防救援队才将盛有80桶货物的集装箱卸下,机场发现箱中的40个铁桶没有经过固定直接分两层码放,只占了集装箱的三分之一的体积。经过颠簸运输,上层铁桶塌陷下来跟下层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两个铁桶泄漏,导致飞机严重受损。经调查,货物不是大连化建申报的8-羟基喹啉,而是一种叫做草酰氯的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属于危险货物。
2001年2月,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对飞机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修理成本将可能超过8900万美元,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500万美元的75%,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也得不到飞行安全保障,据此推定飞机全损,已无修理价值。随后,五家保险公司对马航进行了全额9500万美金的赔偿。
负责此案的审判长刘兰芳表示,这起涉外案件的审理共用了5年时间,其中上诉管辖1年,交换证据3年,由于原被告、证人众多且多在国外,仅质证就用了3天时间,案件法律关系涉及运输、买卖、委托、保险等多个方面,适用的法律、国际条约繁多,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复杂。如何认定危险品在境外的损害后果是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
此案的判决书表明,马航没有实质性核查义务,不可能事先知晓所运送货物为航空危险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大连化建作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有义务告知马航货物的真实属性,然而其违反规定,以非危险品之名托运危险品,对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即使大连化建对所运货物确不知情,也属于其过失行为,且其行为与事故及相关损害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大连化建的代理律师徐薇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今天的判决中对大连化建的法律身份的认定不符合她的认识,将大连化建认定为托运人与她的理解不同,与她对证据的认识存在出入。大连化建与马航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回去与委托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