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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伦理困境案例

时间: 08-05 栏目:案例
篇一: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案例(2493字)

案主大芳向女社会工作者咨询:她的老公老松多年来外遇不断,甚至当着自己也毫不避讳。她无法忍受大松的这种行为,但又不愿离婚,无奈与焦虑之下,她的身体状况愈来愈差,甚至摘除了部分胃、肾,整个人成了空壳。社工一时想不到怎么解决,就在组织里召开一个讨论会来研究大芳的问题。会上一些女性社工认为应该帮助她树立信心,不能把自己的一生捆绑在一个不忠诚的男人身上。甚至有人说干脆鼓励她离婚。老松这样的男人,地位再高表态再好,也不值得信任。哪怕嫁给一个屠户,也比这样强。而另一些男性社工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提出离婚,还是不要主动提及这个问题。最后,女社会工作者决定将这各种意见分析给大芳听,由她来自决。个案结束后大芳高高兴兴的走了。几个星期以后,却传来了一个消息,大芳回家后提出了离婚,但是紧接着就割腕自杀了„„告诉女社会工作者这个消息的人竟然是大芳的丈夫老松。老松在大芳自杀被救后,跑到社工这里兴师问罪。女社工却认为这一切都是老松造成的,对老宋的问话进行反驳。

一番争论后,老松竟然决定也成为女社工的案主。女社工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最后好奇心占了上风,同意了老松的要求,对他进行帮助,因而听到了一个故事的不同描述。伦理困境1.女社工在告诉案主讨论意见的时候要不要进行挑选,把认为适合的内容告诉案主?社工如果对意见进行了筛选,那么最终给大芳的意见已经带上了女社工的个人价值观的烙印,如果不进行筛选,社工们讨论的意见赞成离婚和不离婚的数量是不一样的,如果赞成离婚的多就会影响大芳做出决定。在案例中,社工组织了一个讨论会来讨论大芳的问题,并最后将各种意见告诉了大芳,供大芳参考。在将这些意见告诉大芳的时候,社工要不要对这些意见进行筛选?还是原封不动的告诉大芳?离婚和不离婚好比在大芳看来好比天平两端,现在天平处于平衡状态。社工实际上为天平两端提供了砝码,如果提供的砝码重量不相等,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大芳就会做出决定。这样看来是不是社工的意见导致了案主的决定,这是否会违背案主自决的精神?那如果社工为天平两端提供等量的砝码呢?要知道,不同的意见对个人的影响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比如大芳现在想离婚,那么社工告诉她的离婚的意见就会格外引起大芳的注意,而对于其他意见大芳有可能会有意忽视。

这样社工所说的意见相当于对大芳想离婚的念头进行了深化。也就是说社工为天平两端准备了等量的砝码,但是砝码是大芳亲自加上去的,大芳在取砝码的时候可能会偏重取某一端的砝码,从而导致天平失衡。这样是案主自决吗?我们再想一下,如果情况是一端的天平托盘空间已满,已经考虑到了各种因素,再也无法添加,而另一端空间未满,可以继续添加,那么社工提供的意见又会影响到平衡。在案例中,大芳对离婚和不离婚的考虑已经很多,如果社工提供了新的离婚的理由,这个理由是大芳未曾想过的,同时却没有提供不离婚的理由,那么就可能导致大芳做出离婚的决定。我们再来看一下社工讨论的情况。其实赞成大芳离婚的意见占多数,而男性社工的意见是“如果当事人没提出离婚,还是不要主动提及这个问题。”这样的意见其实不能直接拿给大芳当做意见,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意见都是赞成离婚。

无论如何,社工对大芳的建议都是变量,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大芳的决定,社工又怎么把握这个度?在这里我们很难对此一一做出规定,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始终抱着助人的目的,多加斟酌,多询问同事和督导的意见,尽量做出最合适的决定。2.把大芳的案例拿出来讨论是否要经过大芳的同意?在案例中社工同事们讨论大芳的案例是否经过了大芳的同意,由后来的情况来看应该是经过了她的同意的。但是如果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大芳已经死了,社工是不可能经过大芳同意而放到网上讨论的。(此案例来源于互联网)那么社工是否违反了社工的保密性原则?处理方法:社工在将案主的事例拿出来讨论一定要记住保密原则,尽量争取案主同意,如果案主不同意,则不可以将案主的事例曝光。3.在婚姻家庭的问题中,男女社工的看法可能是不一样的,那么谁的看法才是更正确的?在案例中,男女社工由于性别不同,对本事件的看法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导致同一事件由不同性别的社工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这种情况机构是否应该加以考虑,把某一类案件交给某一性别的社工处理效果会更好。或者在处理案件时人员配置上男女搭配,使男女社工的意见得到充分的交流,做出更合理的决定。4.社工是否应该全部相信案主所说的话?在案例中,社工起初完全相信大芳所说的话,但在后来听过大芳丈夫的说法“因而听到了一个故事的不同描述”,可见丈夫的说法并不是和大芳一致的。社工在和案主交流时要对案主做到接纳,去理解案主的感受,但是如果案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或是片面的,这样的说法使社工做出决定,这一决定又是对第三方不公平的,那么社工这样做是对的吗?在这里,社工在理解案主感受的时候是否也要辨别案主主观情绪对事件叙述的影响,尽量还原事件的真相,不要一味把自己的案主作为受害者,把其他相关人都当做是迫害者。

5.大芳的死谁应该负责任?案主死亡,社工应该负责吗?,尽管每个社工都要为自己做出的伦理决定负责,但是也必须认识到,社工只是支持社工做出伦理决定的网络和社会的一份子。专业伦理决定并非只是社工一个人做出的决定,而是在一个场所中做出的,这个场所中有社会工作者所在的社会工作机构,服务传输团队或办公室,专业协会。总之,在探讨社工做出的伦理决定时必须要考虑到以上的这些系统对社工做决定的影响。在案例中,女社工的同事就对女案主做出伦理决定有很大影响。判定社工该不该对案主的死亡负责任,应该看案主的死亡是否直接与社工做出的决定有直接关系,如果有直接关系,应该去看社工在介入过程中是否有操作不当,该作为的时候没有作为或者有过多作为,是否符合社工的职业规范或一般伦理守则。在案例中应该说案主的死亡和社工的作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社工不应该负责。不过社工应该有足够的敏感去观察案主是否有自杀的动机,并及早介入,由于案例描述不详细,我们无法知道案主当时是否较为明显的透露出有自杀倾向,故在此不去讨论。

篇二:青少年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案例(1734字)

一.案例涉及的伦理问题保密原则: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向他人,如校德育处透露服务对象关于某年级个别学生再收保护费的事。自决原则: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案主决定,未经允许不向校德育处和老师告发此事。保护生命原则:

若告发此事或是与收保护费的学生接触没有预期的效果,案主或是被收保护费的学生是否会受到人身威胁,涉及生命安全。个人优于团体的原则:收保护费时间若被披露调查,案主的利益和学校的利益是否会造成冲突,学校管理或是声誉会受到影响。二.可能的应对方案和利弊评估。

首先,若要找出应对方案,要分析服务介入的各个过程及参与其中的各方。虽然服务对象是固定的案主,但是所牵连的利益群体众多,如被收保护费的学生,学校老师,校德育处,收保护的学生及其家庭成员等。

其次,从各个群体角度出发分析不同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方案一:从服务对象案主方面介入。

1。询问案主是否愿意将其提供的某年级学生收保护费一事透露给校方德育处,若案主同意,则可以和校德育处或是班主任老师直接联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在这过程中,虽然已经求得案主同意遵守了保密自决的原则,但案主保护生命安全。

的原则仍须注意,并应处理好案主利益和学校利益的关系。

2。案主可能希望青少年社工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将事件透露给校德育处或是班主任老师。并不希望暴露自己。面对这一情况社工可以采取写匿名信的方式向学校反映此事。若采取该种方案,不仅可以保护案主隐私,而且也可以帮助校方了解此事并寻找解决办法。另一方面也要分析到,此事揭发后学校采取行动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学校没有用适当合理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被收保护费的学生可能会受到威胁,其中可能包括案主,学校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青少年社工此时就会处于一种尴尬的情景。3.案主并不希望将此事通过社工透露给校方,如果是这种情况社工就要寻找其他解决方式。

以上三种可能都是先通过案主同意,都遵守乐了案主自决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案主隐私。

方案二:从校德育处或是校方老师方面介入

如果未经案主同意向校方透露此事件。不仅违背了保密原则,案主自决的原则。如果案主知道是社工透露的话,很有可能摧毁社工与其辛苦建立起来的信任服务关系,导致社工工作难以进行。

故此在没有严重危害到案主生命安全时可以尝试通过与校方其他老师闲聊来了解学校对这种事情的了解程度和解决程度和相应的解决方法。若学校知道这件事,社工就可以协助学校了解调查处理此事。这种情况不仅保护了案主也让学校可能会有较好的解决方案,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情况。

如果学校的确不知道有这种现象,可在社工与学校有较好的契合关系,校方可以保护社工的前提下向熟悉青少年社工工作服务原则的老师通过闲聊等方式透露有关情况。但仍需要保护案主隐私,生命安全。方便社工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方案三:从收保护费的学生介入该方案可能需要了解收保护费学生的具体情况,包括学生在校的表现,家庭背景等信息。较为保险的方式是能通过一些私下的方式先对这些学生信息有所掌握,通过收集分析这些学生的具体情况在采取进一步工作。

如果没有做一些相关学生的功课,直接与其接触,可能他们并不会理会社工,更不会配合社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社工不仅“出卖”了案主,被收保护费的学生也可能受到威胁,可能包括案主。这种行动方式虽然看似避开了案主保护到案主隐私。但收保护费的学生的反应会直接影响事情的发展,再加上如果社工对其没有充分的了解,各方利益都会受到牵扯,很有可能加重事态的发展。所以这种方式是较为不明智的做法。

另一方面,社工从收保费的学生入手也可能会有积极的回应。他们知道收保护费这事不仅是违反学校规定,损害他人利益,也不利于他们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可能是出于一些情况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决定。如果是这一种情况社工就可能就需要进一步了解学生和其生活环境,帮助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这时收保护费的学生也会成为与该事件相关的另一个案主。收保护费这事也会较为顺利的解决。

方案四:

社工或许可以通过对一些收保护费信息的了解制造一种情况,造成一种“无意”遇到收保护费这事。但如果社工没有充足准备也没有相关的危机或是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该方案也是比较冒险的。但不得否认的是,这也是问题解决得一种思路。

篇三: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案例(1447字)

举例分析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并提出解决方法。

案例:

女,38岁,2001年,外出打工多年的胡某回到家乡,时年29岁。因为长期在外地,胡某的婚事也就被耽搁了。回到家乡后,胡某认识了当地男子钟某,很快,两人开始交往,钟某当时只有23岁,也就是说比女方要小6岁,在交往时,胡某没有交待自己的真实年龄。两人交往一段时间以后,胡某意外怀孕,于是结婚这事被正式提上日程。这时候,胡某的真实年龄便也就被识破,钟某坚决反对他们二人结婚。最终,经过“一哭二闹三上吊”等一系列戏码,加上胡某已怀孕这一事实,婚还是结了。婚后,两人的感情却并不稳定,钟某一直对妻子隐瞒年龄一事耿耿于怀。从结婚第二年起,两人就开始常常把“离婚”挂在嘴边,但都因为种种的原因,两人依旧生活在一起。今年,两人的关系彻底恶化,钟某总是很晚回家或彻夜不归,胡某怀疑钟某在外面有外遇,经常查看其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钟某觉得她不可理喻,两人发生争执。两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渐无。最后胡某带着小女儿(两人生有一儿一女)回了娘家,现在两人分居。结婚9年,纠缠了8年,胡某早已青春不再,38,对女人来说是一个很残忍的数字。胡某究竟该何去何从?是爽快离婚,还是继续纠缠?因此,胡某请求社会工作者帮助。在与社会工作者的沟通中,胡某透露她曾经找人跟踪过钟某,并发现钟某确实有出轨行为,但她认为钟某是因为一直对她隐瞒年龄耿耿于心,真正还是喜欢她的。并要求社会工作者不要把曾派人跟踪这件事告诉钟某。

在这一案例中,

(1)我们分析这一案例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第一,社会工作者的保密性原则,受助者享有资料保密的权利。

第二,受助者丈夫有对此事的知情权,以做自己的决定,解决受助者的家庭问题。

第三,受助者的派人对他人的进行跟踪的行为侵犯他人的隐私,与社会的价值观冲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任何人私自进行跟踪调查、取证都是违法的。

(2)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观、责任及义务:对社会工作者来说,其专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他们解决婚姻问题,同时帮助胡某发挥她的最大潜力,以至让其自主作出决定。

(3)认识论理行动的各个过程及参与其中的人:社会工作者是否应该就受助者对其丈夫进行跟踪并认为其有出轨行为告诉受助者丈夫;并且是否对受助者的侵犯他人隐私这一行为进行批评。要认识到受助者虽然只是胡某一个人,但所牵连到的利益群体还包括双方的家庭、两个子女,不仅要帮助胡某解决婚姻问题,还要考虑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教育、社会化问题。

(4)分析伦理决定的影响预估:对受助者的丈夫钟某进行访谈,并告诉钟某受助者对其进行过跟踪,所形成的影响是,不仅钟某对受助者更加的怀疑、不信任、憎恶、心存瓜葛,更严重的后果是会引起家庭暴力,受助者家庭瓦解,两个子女的成长受到不好家庭环境的熏陶。

对受助者的丈夫钟某进行沟通,尊重受助者的要求,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将受助者的情况与其丈夫钟某进行沟通,了解受助者的丈夫钟某的感情状况。这样做的影响是以更好的给受助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机会,更好的结果是帮助受助者和其丈夫之间建立信任,解决婚姻问题,给受助者的两个子女一个更好的家庭环境。

(5)就自己的分析预估向同事和法律伦理专家进行咨询。

(6)做出伦理决定并记录决定过程:尊重受助者的要求,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将受助者的情况与其丈夫钟某进行沟通。并对受助者派人对他人进行跟踪这一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这一重要的法律知识告诉受助者,以确保受助者的行为合乎法律。

(7)监督和评估伦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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