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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案例

时间: 08-10 栏目:案例
篇一:国际反避税案例(757字)

我国的反避税法规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开始,我国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而言,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反避税税制立法权威不高,存在着与上位法的冲突。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43号)第28条规定的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而《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不仅规定了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即独立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很明显,法未修订,而规程已改,留下了规定和法律的冲突的隐患。

二是预约定价税制程序繁琐,总局授权不明,基层税务机关缺少开展预约定价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第118号)中规定的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谈判,从立项、审查、会谈到最后的结论,无不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层层上报的繁琐体制设计,使基层税务机关对预约定价是望而却步。而且,总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在谈判中价格约定的授权不明,一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对能把价格谈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心中没谱;另一方面也为预约定价的滥用埋下了隐患。三是“二免三减半”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涉外企业避税行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2005年6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的研究

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按照这一规定,涉外企业最有利的选择是推迟获利年度,把减免期尽可能往后推,留待以后享用,这样是把税收优惠用到了骨子里。

篇二:国际反避税案例(330字)

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

随后,为落实习主席“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行动,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近日,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篇三:国际反避税案例(829字)

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正处在业务上升期,为何利润反常剧降?与此同时,财务报表上却出现了高额的期间费用,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2013年11月29日,厦门市国税局查结某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避税案件,对该公司支付的大额跨境服务费实施了纳税调整,累计查补税款和利息将超过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认为,该案是全国首个针对大额跨境服务费开展反避税调查的成功案例,为全国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

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企业约有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一些跨国企业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其手段经过严密的税收筹划,账面上往往无可挑剔。然而就在“一切正常”的背后,一些跨国企业避税手段不断翻新,从原有的关联交易产品购销的“高进低出”,向非贸易项目拓展,通过向其他国家关联公司支付高额的研发服务费、业务建议费、市场营销费和IT服务费等,将利润在不同税制的国家之间自由“调度”。各种林林总总、花样翻新的跨境服务费,为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提出了新的课题。

某跨国企业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在厦门设立两家子公司。从2008年开始,在销售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两家中国子公司的利润率反而大幅下降,财务数据显示,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支付集团内部的费用大幅增加。2008年~2010年,两家中国子公司向该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关联公司支付高额的跨境服务费,总金额达到38亿元。

厦门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小组发现,跨境服务费实际上是将该跨国集团全球服务成本池中的费用先分配给设在新加坡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作为全球运营中心,再分配给中国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新加坡的经营所得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存在着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的嫌疑。2010年5月,厦门市国税局发出调查通知,正式对该跨国企业两家中国子公司启动反避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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