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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时间: 08-09 栏目:案例
篇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1542字)

标题:古稀老人终安生

案由:赡养纠纷

受援人:余某(女)

承办单位:乐平市洪岩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廖金保

【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

案情介绍:2010年5月的一天洪岩法律服务所来了一位老人,衣服穿着破旧,老人余某1941年出生、为镇麻冲头村人,上世纪的新安江移民。来之前以在外流浪,乞讨多日。在2008年以前按农村的分家析产时协定,余某丈夫由老二余贤平和老三余金平赡养,余某本人由老大赡养。老三的房子为二老所建,老大、老二的建房子两老均给予了支助,按农村习惯,二老住在老三的家中过老,死后房子归老三所有。此后余某为便天帮老大打理家务住在了老大家中,余某丈夫于2008年前因一直在乐平一单位帮看大门,逢年过节时才回到老三家住。2008年余某病故。在丈夫病故后,根据先前的协定余某住进了老三家中。这样一来,余某虽然吃在老大家中,但干活方面没有顾及到老大家,于是老大家出现了情感上的纠纷,不给饭给老人吃,原本一直在老大家吃饭生活的现状打破,余某出现了没饭吃的情况,且引发了三兄弟的不和和吵闹。老二称:“按农村习惯,父亲按协商好的,自已尽了义务,当可以不再管娘的事了,应当由老大负责”。老三称:“我家的房子给老娘住,我算好的,吃在我家中肯定不行,何况有以前的分家就赡养问题早就协商好了”。由此,余某赡养问题成了“皮球”,三个儿子都不愿接受老人,出现了老人多次挨饿流浪的情况,吃了上顿无下餐。2009年至2010年的时间,村委会干部多次深入调解未果。

案件难点:1、是追究儿子遗弃法律责任,还是解决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2、如何处理三儿子在赡养上尽上公平的义务?

【案承办过程】为进行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承办人找到了老人的三个儿子,确实工作难做,不光是三个儿子的各执一词,各说各有理,而且在白天还难找到他们协商。承办人本想通到公安部门进行控诉余某三个儿子的遗弃,但此举并不是妥善解决老人的所养问题,有可能还会加剧三个儿子的不理解。无耐之下,承办人耐着性子晚上前往麻冲头村老人三个儿子家走访,做工作。解释遗弃将会产生的后果,向老大阐明法律上60岁以上老人不再有义务为子女做事,做不做是老人自已的行为,子女只有尽义务的责任。向老二、老三阐明赡养义务是天经仪的事,只要是你们母亲,就得尽义务,法律上赡养责任是子女的共同责任,只有在费用上多少的问题。通过援助承办人四次晚上的解释调解,老人的三个儿子才有了答复,达成协议,并当场支付赡养费,落实老人吃住,老人终有了安生

【承办结果】老人余某吃住在老三家中,老大每年支付赡养费400元,老二每年支付赡养费300元,加上老人每年可领取的移民补助费600元,共计1300元放在老三家中;老人的承包责任田由三个儿子轮流耕种;老人的生病细痛医药费三儿子均摊,住院轮流护理;老人百年时,老大、老二出安葬费各660元,共1320元给老三,由老三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简要点评】本案例援助调解的成功,重在正确处理了法制责任追究与矛盾化解、老人安生生活、子女义务尽责公平性的问题。从本案事实经过来看,老人的三个儿子应当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按责任大小,对他们处罚,但老人生活最终成为不能解决的问题,产生社会矛盾;本案简单的来看,只是给付赡养费或粮食的问题,老人可自己吃住,但老人年迈行动及今后的自理方面来说,不是长久之计,有可能因老人的问题而影响到三个儿子纠纷。本案处理中,考虑的是老人过的安稳,而不是流浪乞讨。因为本案子女中在以前就有过分家析产的协定,老二、老三以经将父亲赡养至百年是事实,处理中因考虑到先前协定的有效性以及事实,在法理、情理上都应当正确的对待,所以老大调解结果中多出了100元的赡养费用,老人继续居住三儿子家中,便利了生活,这样更加有利的促进了老二、老三在赡养中的认同。

篇二:法律援助典型案例(822字)

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由: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刘某某(女,72岁)

援助单位:利津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诚正勤律师事务所王希国胡军

案情简介:今年年初,刘某某(女,72岁)与王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王某某闯入刘某某家中,强行将刘某某的老伴拖出屋外,并因此发生纠纷。刘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王某某推倒在柏油路上摔伤,刘某某被在场的人扶起,因伤势严重拨打110求助,被送往利津县某医院治疗。刘某某因经济困难,住院两天后被迫出院回家治疗,出院时仍不敢下床活动,医生要求刘某某休息治疗四周。

该纠纷经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均因王某某的原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老人经人介绍到利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刘某某夫妻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常年靠捡拾破烂为生,生活极其困难,符合援助条件。利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接受利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确定王希国、胡军二位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王希国、胡军接受委托后,办理了相关手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经了解,王某某闯入刘某某家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并依仗自己年轻气盛,恃强凌弱将刘某某打伤住院,花去医疗费700余元。经派出所及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得到有效处理。针对此种情况,王希国、胡军二位律师没有为双方做调解工作,直接为原告书写了起诉状和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依法提起了赔偿诉讼。刘某某年纪较大,行走不方便,为了使其早日得到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更多村民学法、守法,王希国、胡军二位律师请求法院及早做调解工作,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村内现场审理。

承办结果:王某某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积极要求赔偿。经刘某某同意,王某某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赔偿了1200元,刘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得到批准,本案圆满结束,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篇三:图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824字)

1、案件类型:民事(非诉讼)

2、案由:大车卸货问题

3、受援人:马力才等8名货车司机

4、承办人:法律工作者何广智

5、承办单位:图克司法所

6、案情简介:谢尔宁,四川籍,在图克化肥厂承包土建于2013年6月雇用8两宁夏籍司机从青海到图克化肥厂,7月1日到货后谢尔宁一直未按时卸货,8名货车司机要求赔偿他们的停车误工损失费用每人每天2500元,谢尔宁拒绝赔偿也不卸货。8名司机工多次追讨无果,于是向图克司法所工作人员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援助追讨赔偿损失。

7、承办经过:2012年7月4日,8名货车司机委托2名代表来到我镇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他们的特殊情况,我镇法律援助处当即做出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指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何广智承办此案。办理完申请手续后工作人员立即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首先找到另一方当事人谢尔宁了解情况,在审查此案中发现此案事实清楚即马力才等8名货车司机到达化肥厂时适逢下雨天,厂内路况不好,无法及时卸货。对于事实双方基本没有争议不大,于是法律工作者何广智采用非诉讼的快速协调方法,解决纠纷,争取早日拿到钱,让货车司机放心,何广智所长立即找到谢尔宁协商,但谢尔宁以天气原因非人为为由,不肯给予适当补偿。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讲明《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及报酬、《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有建设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款项”。明确说明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经过法律工作者何广智的多次努力,双方最终于年7月4日晚上达成协议,谢尔宁支付8名货车司机压货赔偿损失三天共计22550元。货车司机收到补偿款后高兴地说:“多亏有法律援助,让我们能在短时间内拿到劳动报酬,真是太感谢政府了”。

8、承办结果

(1)谢尔宁支付马力才等8名货车司机22550元推迟卸货补偿款。原协商的运费不计在内。

(2)马力才等人立即将货卸到谢尔宁指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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