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侵犯荣誉权案例

时间: 08-03 栏目:案例
篇一:荣誉权相关案例(1099字)

马随义和另外五名村民救助落水遇难者。镇政府举行表彰大会,对参加救捞工作的五名村民给予表彰,但没有对马随义进行表彰。镇政府对他仅仅给予表扬。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摄见义勇为者接受表彰的镜头为理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随义受到了在场群众的哄笑。村民和马随义都愤愤不平,都认为马随义在救捞过程中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且认为镇政府说马随义不符合表彰条件而不予表彰是不对的。马随义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挽回自己受到损害的名誉,多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

该案中副镇长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马随义的名誉权,但是该案仅仅如此简单吗?笔者认为,该案镇政府的行为确实也是行政不作为而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

对于荣誉获得权,实务界并不认可,否则该案就不会以马随义败诉而告终;学术界的见解也倾向于否认说。多数学者主张:荣誉权享有的前提是主体有突出贡献,并且要求有组织的承认并授予荣誉,因此在授予荣誉之前是不能享有荣誉权的,即不能享有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获得荣誉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有获得的权利,任何第三人不得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其二,获得因荣誉所生的利益的权利。因荣誉所生的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授予时颁发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是授予荣誉后给被授予者带来的物质利益。对于这两方面的利益荣誉权人均有权获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占或阻挠其获得

对于第二方面可以归入上面所说的物质利益获得权,在此不再讨论。如果借用该学者主张的第一方面的内容能不能为马随义讨个说法呢?该学者在第一方面中提到“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该案中马随义是应该受到表彰而获得荣誉的,根据该学者的观点,马随义似乎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但是该“应获得的荣誉”是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还是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是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这也正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由于未被授予荣誉而不得主张其权利。

分析该学者的观点:“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可知,其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是在授予之后才可获得。另外,假设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是在授予之前可以行使,那么该权利受到的是侵害而不是侵占。侵占的客体应该是授予之后的荣誉,因此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能是主体在被授予荣誉之后才取得的权利。再者,根据其把荣誉权列入身份权,可知其是不承认荣誉权可在荣誉授予之前行使的,也即不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

篇二:荣誉权案例(643字)

一九九八年毕业于锦州中学的贾跃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仅以二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但是,贾跃在高中期间一向品学兼优,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荣获锦州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十分的待遇。而锦州市教委在整理审核学生档案时,把“优秀学生干部”换成了“三好学生”,致使该生不能享受到这种荣誉待遇。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侵犯女大学生荣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锦州市教委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恢复其荣誉,并赔偿受害者经济和精神损失八万余元。

对于该案,法院应如何适用名誉权的规则而予以裁判呢?该案中市教委并没有实施诽谤诋毁等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只有适用荣誉权的规则才能对其救济。法院的判决也是按侵犯荣誉权的规则而做出的,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受害者经济和精神损失八万余元”。对理由三的反驳:虽然持肯定说的学者对荣誉权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莫衷一是。但是仅仅由于认识没有统一而舍弃已有的荣誉权规则,那么持否定说的学者就难以推脱有偷懒的嫌疑。如果因为认识没有成熟而暂且收起该规则,留待以后认识成熟时再行规定,那么我国《民法通则》从1986年颁布以来一直有此规定又如何解释呢,对理由四的反驳:“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种类级别不规范”的理由正好证明社会生活中需要荣誉及荣誉权规则的存在。如果荣誉权受到侵害,用名誉权规则不一定可以救济,如上例。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荣誉权是存在的,社会生活是需要该规则的。

篇三:荣誉权民法案例(685字)

汪先生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工人技师,多次被评为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曾两次获得晋升工资的奖励。在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汪先生为工人的劳保待遇问题公开批评厂长。厂长怀恨在心,先是声称汪先生是靠欺骗得到的荣誉,是假劳模、假先进,后又在职代会上宣布取消汪先生的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其奖励晋升的两级工资。汪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厂长停止侵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厂长对提意见的职工打击报复,已经构成侵害荣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省市劳动模范的授予权、撤销权在省市人民政府,厂长并无此权利。厂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说要撤销原告的荣誉权,不具有任何效力,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这里所说的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或社会团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什么是荣誉权呢?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同时具有身份权的性质。荣誉权包括以下内容:1、荣誉保持权。2、精神利益支配权。3、物质利益获得权。4、物质利益的支配权。

侵害荣誉权要有四个要件,其中的客观要件是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侵权事实包括:1、荣誉损害事实,既包括实质的损害,也包括形式的损害。2、荣誉的精神利益遭受损害。3、荣誉的物质利益遭受损害。本案中的厂长宣布取消原告依法获得的荣誉,虽然不符合取消的法定程序,原告的荣誉称号依然存在,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的荣誉造成了损害,同时使原告的精神利益也受到侵害,该厂长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篇四:张X诉XX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荣誉权纠纷案(804字)

[案情介绍]

张X是XX广告有限公司的一名设计师。1996年7月,省电台与电视台联合主办一个公益广告设计大赛。张X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一个有关希望工程方面的广告文案。张X给组委会送交作品时,把公司的地址与电话留给组委会以便联系。同年10月10日,张X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时间是1个月。10月20日,公益广告设计大赛的评选结果揭晓,张X以其独特的构思及具有震撼力的画面一举获得特等奖。组委会工作人员按张X留下的电话与其联系时,公司方知张X参赛一事。因颁奖晚会定于10月23日举行,张X无法赶回,组委会希望公司派人为其代领奖杯、获奖证书与2万元的奖金。公司欣然允诺,颁奖当晚由公司经理肖丰代为领奖。张X出差归来后,知道自己获奖的消息非常高兴,并马上到肖丰处要取回奖杯、获奖证书及奖金。肖丰只把奖金交给张X,但奖杯与获奖证书却不交出,他提出要把它们摆放在公司的谈判室,以向广告客户显示其创作实力。张X认为奖杯与证书是奖给自己的,与公司无关,要求公司返还。双方产生争议。张X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XX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赔礼道歉。

[审理]

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通则》第102、1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奖杯与获奖证书,并在法院认可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是有关侵犯荣誉权的案例。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与支配的身份权。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和荣誉所包含的利益。荣誉是社会组织因民事主体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构成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主要的责任形式有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及其他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

法院认定被告XX广告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X的荣誉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正确的。

篇五:网络歌手打官司讨荣誉权(902字)

初赛成绩好,却没进复赛,打官司讨说法,要的是个“荣誉权”。8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闻所未闻的诉状。业内人士表示,此类案件在国内尚无先例。

案件的起因,正是当下如火如荼的网络歌手大赛。“任何一个普通公民,只要你业余爱好音乐,无需专业创作技巧,无需专业演唱经验,只需极小的成本,便可以一夜成名,成为潮流时尚人物……”———“唱世纪”中国首届华语网络歌手大赛进行得正热闹。主办方门户网站21CN和网络歌手唱片公司飞乐唱片却成了被告。

原告是深圳的“XX乐团”,6月13日,得知比赛消息后,当即决定参加,“这是首次全国性的网络歌手大赛,网络是很好的宣传平台”。他们请来四位音乐人帮忙,足足忙了八个昼夜,录制出两首歌曲。6月24日下午,将第一首参赛歌曲“那么美丽”上传到比赛网站,第二天下午又上传了第二首参赛歌曲“我的宝贝”。歌曲上传以后反响很不错,从上传到初赛结束网友们的留言有700多条,评价都比较正面。在“初赛网友打分排行榜”中高居第二。其中一首还获得知名电台主持的推荐,“XX乐团”信心十足。然而,7月15日,网站公布了100名复赛选手名单,“XX乐团”名落孙山,他们认为自己遭遇了“暗箱操作”,“感到很愤怒,觉得自己的作品被亵渎了”。

“XX乐团”在诉讼状中表示,由乐团成员创作的参赛歌曲已获得广大网友和知名音乐人的认可,完全具备复赛参赛资格,却因为被告世纪龙公司(21CN网站)的不规范操作,被无情地剥夺复赛参赛资格,其有权进入大赛复赛的荣誉权遭受严重侵害,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以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角度,对该案立案受理。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原告具备复赛参赛资格,恢复荣誉,赔偿经济损失3322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按照21CN网站负责人的介绍,本报记者联系到了负责此次网络歌手大赛组织策划的零零捌公司负责人钟路明。钟路明表示,很多参赛歌手的成绩都很好,但并不是每个都能进入复赛的,要是人人都去抱怨那还了得。钟路明说,曾经主办过很多比赛,还从未听说歌手因没进入复赛、决赛或是其他赛程而打官司的。但是,作为比赛的主办方,目前也在反省比赛的各项漏洞,欢迎XX乐团提起诉讼,指出漏洞。

为你推荐
201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