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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案例

时间: 07-30 栏目:案例
篇一:假冒商标案例(315字)

2013年6月26日,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在乌鲁木齐市仓房沟路仓荣五巷10号的自建房内将被告人宓建总抓获,当场查获其生产制造的假冒惠普牌注册商标打印机硒鼓282支、假冒三星牌注册商标打印机硒鼓75支及硒鼓包装、封口机等物。公安机关即对宓建总进行了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又根据举报从宓建总租住的乌鲁木齐市仓房沟路仓荣五巷10号的自建房内,查获假冒惠普牌注册商标打印机硒鼓646支及硒鼓包装盒、惠普标示等物。经物价鉴定,上述两次查获、扣押的假冒惠普牌注册商标打印机硒鼓928支合计价值624514元;查获的75支假冒三星牌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合计价值38667元,总计价值663181元。

篇二:假冒商标案例(359字)

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天津某钢铁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销售钢材的广告,并谎称其为包钢公司的代理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单位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向受害单位某公司出售包钢品牌的高压化肥管38吨。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无品牌流体输送钢管36.9吨,伪造包钢公司的产品质量书,并将伪造的包钢公司标识和规格型号喷涂在无品牌的钢管上出售给受害单位某公司,销售金额为223245元。受害单位某公司收到钢材制品后通过包钢公司鉴定后得知,被告人王某某所售商品为假冒包钢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天津某钢铁公司也非包钢公司的代理商,被告人王某某经受害单位某公司追索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向该公司支付退货款及赔偿款等计35万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篇三:假冒商标案例(244字)

“太阳雨”商标注册人为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炉子、太阳灶、沐浴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浴室装置、暖气装置、水管龙头、水净化装置。

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的情况下,仍然冒充真货,以人民币2300元至37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79台,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7250元。

篇四:假冒商标案例(222字)

2012年9月份和2013年春节前,吴小红按照邢德华要求,制造了印有一汽集团、一汽解放、重汽集团、中石油及昆仑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防冻液塑料桶4142只,非法经营数额4262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底,邢德华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袁集镇和棉花庄镇十里集中区境内承租民房,生产汽车制动液和汽车防冻液(经查系不合格产品),非法经营数额137936元,其中未销售数额为77262元,已销售数额为60674元。两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篇五:假冒商标案例(281字)

2014年3月至6月份,在尉氏县小陈乡于村村西一冷库内,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生产设备、假冒商标标识等原材料,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假冒“可口可乐”和“雪碧”注册商标的饮料并予以销售;被告人靳某明知张某等人生产的饮料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积极帮助生产和销售;后经尉氏县公安局查实,涉案金额达186506元。2014年7月17日案发后,张某等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12月11日,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12月24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向尉氏县法院提起公诉。

篇六:假冒商标案例(340字)

近期,婺源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婺源县某大酒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假酒。我局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联系“五粮液”酒厂打假人士,当场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酒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据此立案调查。为了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没收了该酒店经销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并对该酒店进行了罚款。同时,我局对酒店和消费者的赔偿事宜进行了积极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争取到了赔偿款,圆满地解决了此次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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