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例
【案件简述】一患儿因扁桃体发炎,到一家诊所看诊,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患儿到儿童医院再次看诊,发现只是一般的咽喉肿痛,患儿家属要求诊所医生出示医师资格证无果引发了这次的纠纷,家属要求诊所赔偿误诊所花费的费用并要求赔礼道歉。该案件中,诊所存在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误诊,一个是无证行医。
17日晚8点左右,葛女士发现两岁半的儿子说话声音沙哑,于是带着儿子到某综合门诊部看病。一位姓詹的医生诊断孩子的病情为扁桃体发炎,但输液治疗6天后,孩子的病情不见好转。“23号,医生告诉我说孩子是手足口病,并给孩子换药输液。”
24日一早,葛女士带着孩子在儿童医院看了中医科和内科。医生诊断,葛女士的儿子就是一般的咽喉肿痛,根本就不是手足口病。
25日上午8点左右,葛女士到综合门诊部,要求医院接疹医生出示医师资格证和病历诊断本,但她只拿到了印有“西山区卫生工作者协会诊疗登记本”字样的诊断本,詹医生始终没有出现。“登记本”上写着,23日,葛女士的儿子被诊断为手足口病。“诊所医生的诊断太草率,也太不负责任了!”葛女士很气愤。
而综合门诊部一位姓黄的医生说,诊所里有儿科行医资格的只有她和诊所法定代表人两人,葛女士的儿子是她和另外一名医生轮流诊治的,“我们只是诊断为疑似手口足病,所以我的处方单上在手口足后面打了问号。”
【知识拓展】
上述案件中,接诊医师的无证行医行为可以说是非法行医行为,那么非法行医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具体有:
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被告人:王某,男,68岁,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住新蔡县黄楼乡老培寨村委南张庄,1997年1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在20年前曾自学针灸,乡亲们腰酸腿痛时常让他扎几针,但他始终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1997年5月份王某又开始在本乡街上趁逢集时占片空地行起医来。同年10月9日上午12时许,同乡小邢庄53岁的村民邢柏松因患有气管炎让王某针灸。王在地上铺了塑料布让邢坐下,用毫针照邢的颈部、前胸部扎了几针,并拔了火罐。在针灸过程中,邢柏松感到疼痛、难受、出汗、口渴,王某给邢吃了几片药,仍未见好转,后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随即到新蔡县公安局黄楼派出所自首。经法医鉴定:邢柏松系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在本案侦查阶段,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00元。
审判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辩称,我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针灸只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发性原因,而不是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当庭查证属实,可以采纳,但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4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首先,被害人邢柏松是在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这与王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三,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又没有用于急救的设备条件,在对就诊人的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针灸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他相信自己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不会发生什么意外。正是由于这种自信才导致了邢柏松死亡的结果。因此,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讲,其行为属于过失杀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独立罪名,是对原刑法的重要补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长期非法行医,此次在给就诊人邢柏松治病时,连续在邢的颈部、胸部进行针灸,致使邢柏松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在刑法修订之前,由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对非法行医罪未作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多按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杀人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发生在新刑法施行之后,既然新刑法已经增设了非法行医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自然应当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宜再定过失杀人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予以注意)。
我们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异议案。
被告人姚某系一家医院的停薪留职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2006年6月,被告人姚某在私自开设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侯秀丽接生,造成侯秀丽产后子宫下段撕裂,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姚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姚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姚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是姚某未取得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特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不符合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可见,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要关注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属于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主体范围。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于2001年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2004年获得母婴保健证,已具备了国家承认的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这种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不会因为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取消,很明显,姚某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她不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如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则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二)违反医疗行政管理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必然就构成非法行医罪。
众所周知,当我们说一个行为“非法”时,它包含了两种可能,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违法即犯罪。“非法行医”,如果仅从这四个字的字面含义去分析,同样包括上述两种情况。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构成行政违法的,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范围上要比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小得多。如果将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即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和技术的人员违反有关医疗行政管理规定为病人看病等同起来,都视为刑法上的“非法行医”予以打击,不仅是十分有害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姚某从事医疗活动,未经注册,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明知开办的诊所不符合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仍为他人接生,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并未将此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来处理,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姚某在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罪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姚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569。15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核心内容:近年来,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事故时有所闻,虽然多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但非法行医和医疗市场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经过】
被告人付某在没有任何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被责令取缔后仍然营业,致年仅8岁的小男孩小雨延误治疗而死亡。被告人付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8年,付某(男,33岁)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质的情况下,在昌平区经营无名诊所。2008年5月,付某在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其诊所予以取缔、责令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执业活动后仍然继续经营。
2008年12月,付某的诊所里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带着一名要治病的8岁小男孩小雨,说是头疼、想吐。付某仅仅测量了一下体温(体温测量结果正常),就按照感冒开始医治。输了几瓶消炎药后,小雨仍头痛不止。当天晚上,小雨的父母把他送至某医院时,小雨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表明:小雨符合脑内间变型星形细胞瘤(脑瘤的一种)的临床表现。非法行医者付某在为小雨诊治过程中,由于其基本医学知识的缺乏,在不能对小雨进行系统的检查及鉴别诊断,其诊所亦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诊断为“感冒”而给予输液,属于误诊、误治而导致延误治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今天一早看到新华网的一则新闻: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治”死北大医学教授一位北京大学的医学教授,因为种种蹊跷的原因,最后竟然死在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手术室里。事后发现,死者病历记录上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3位主治医生竟然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而且,事故发生后,病历被多处修改。2009年7月1日,法院判决,北大第一医院的诊疗跟医学教授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据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事例在北大第一医院并不是个例。
看完这则新闻,我先是对死者的感到惋惜,后对北大医院的这种态度表示愤慨!这样做无异于在谋杀!明明自己做错了,出来道个歉兴许大家还会原谅,通过制造谎言集体掩盖事实真相最终也难逃法律的追究,事实是无法掩盖的,欲盖弥彰!
死者名叫熊卓为,是北京大学的一位医学教授,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任研究员,她关于脂蛋白的研究,获得了两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称:对于熊卓为的死亡,北大第一医院的结论是,手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而王建国在妻子的病历上看到,妻子的肋骨折断了,心脏、肝脏竟然全都破了。
熊卓为只是做了一个骨科手术,为什么肋骨断了,心脏破了,肝脏也破了呢?从手术记录中,王建国发现,是医生在抢救的时候按压造成的。“抢救过程是非常粗暴的,造成肋骨、胸骨骨折,然后刺破心包,刺破心脏,同时又造成肝脏破裂,最终还是由于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而放弃抢救。”央视记者在熊卓为的病历上看到,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叫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最后的死亡证明,也是于峥嵘开的。而王建国告诉记者,这3个人,竟然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
据调查,这种情况在北医不是少数,19岁的女孩刘莉因牙龈出血、拉肚子、呕吐到北大第一医院求诊,4天后死亡,10名诊治医生中竟然有8名没有医师资格;因感冒求诊的男士王磊到该院求诊3天后死亡,为他诊治的医生护士中12人没有执业资格。
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上个月去医院时出租司机告诉我千万别去北医看病,去了就是活试验品,看病的全是学生!当时我还不太信,现在终于明白了!
作为一个附属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是理所当然的,但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不顾患者的死活吧!北大除了需要教会学生如何行医之外,我想更重要的是交给他们为什么行医!救死扶伤才是医生的本职,尊重事实是医生应有的道德品质,然而,从这件事情上来看,北医并没有做到对患者负责,尊重事实。更为可耻的是这一病例居然被北医的某位研究人员作为科研论文发表了!北大第一医院麻醉科主任公开发表了一篇文章,分析忽略抗凝导致死亡的严重性,作者引用的这起死亡事故的主人公就是熊卓为。
在这样的医学院培养出来的医生其道德素质非常值得怀疑,在学生时期经历这样的有悖医生职责和道德的事情,居然还得到校方的支持,这些学生出来之后想必也会觉得“无照行医”是很正常的事情,“无照驾驶”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据此,医疗事故可想而知,说不定交通事故中很多肇事者都是北医毕业的呢。
我作为一个公民,强烈要求北医公开为此事实道歉!对参与无照行医的所有人员进行调查,进行法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平民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