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盗窃案例
4月27日上午9时,南宁市良庆区人韦某来到五象大道阳光新城内德政路尾菜市寻找偷钱目标。上午10时30分,一名红衣女子走到一个小摊前买菜,该女子右边衣服口袋很浅,里面的钱包露了出来。趁着旁边也有几个人买菜,韦某用摄子夹走该女子的钱包,当时钱包里有300元现金。随后,警察将韦某抓获,并在韦某身上搜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刀具。
经查,韦某是一名吸毒人员,已是“三进宫”,有盗窃前科。5月8日,韦某涉嫌盗窃罪被良庆区检察院批捕。
检察官点评:犯罪嫌疑人韦某在公共场所使用扒窃的手段秘密窃取公民随身财物,且随身携带的刀具长约50厘米,很锋利,可能是盗窃暴露后行凶所用的凶器,违反了刑法有关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八》。由于韦某已涉嫌盗窃罪,遂做出依法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例二:多次街头扒窃被捕
4月25日上午8时,阿全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阳光新城内德政路尾菜市寻找偷钱目标。
上午10时,一名黑衣女子从他身边走过,阿全看见该女子左口袋很浅,里面还放有钱,走得也不快,便跟在她后面用镊子将钱夹出。当阿全走到阳光新城一街时,因形迹可疑被警察拦下。随后,阿全被带回去审查。
经查,阿全一共偷了230元现金。阿全说,今年春节前,他想来钱快,就找人学用镊子扒窃。阿全一直在大沙田一带转悠,有时一天偷得几十元,有时偷得一两百元,已陆续偷得2000多元。
5月9日,阿全涉嫌盗窃罪被良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点评:阿全在公共场所使用扒窃手段秘密窃取公民随身财物,违反了刑法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八》。由于阿全已涉嫌盗窃罪,且阿全非本地辖区户口,其盗窃手段为扒窃,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因而批准逮捕。
重庆一男子为筹集毒资盗窃44.6元被起诉,在万盛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800元,本案中杨某仅扒窃44.6元为何构成了盗窃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桐梓首例小额入户盗窃案宣判 193元换刑拘4月,承办检察官称,涉案手机价值2000多元,已达到盗窃立案标准了,但他们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李某曾在案发的一周后被送往圣保罗医院及市五院妇产科,检察官称,李某虽涉嫌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属于怀孕期间,
小偷小摸再不能“蹲几天就出来”,对于此案,办案检察官称,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以及我省执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的财物才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王凤军律师认为,从新的认定盗窃罪的标准来看,国家在立法上更加重视盗窃行为过程中对人身产生潜在威胁的犯罪情节。此前法律针对盗窃罪的认定,
海南二分院:立案监督一盗窃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取走小陈钱的行为应属于盗窃罪,3000元钱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派出所应该调查此案。该法官认为,即使按派出所所说的是一般侵占罪,派出所也应该对此进行调查。至于派出所让小陈到法院起诉根本不可行,因为小陈并没有明确的起诉对象,
广西荔浦县两男子携带管制刀具撬开路边摩托车的油箱偷汽油,虽然两人偷窃的汽油价值仅约16元,但因他俩在盗窃时携带凶器仍触犯了法律。日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斌龙、胡文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1500元。
2012年11月13日17时,被告人吴斌龙、胡文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卡子刀、扳手、剪刀等盗窃工具及针筒2支(欲谎称患有艾滋病)等凶器,来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停车位,盗窃被害人何建坤摩托车汽油2升,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吴斌龙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胡文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5月、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斌龙、胡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为实施盗窃而准备凶器,并携带在作案现场的,不论是否盗得财物,都依法以犯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