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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泄密案例

时间: 08-05 栏目:案例
篇一:员工泄密的案例(908字)

去年底苹果iPad2还没上市,抢iPad2商机的山寨版不单抢先在苹果iPad2上市前推出山寨版iPad2保护套,甚至还在美国CES展上贩卖。最后泄密者曝光,原来是富士康员工主动泄密给山寨厂商!

近日,这起备受国际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获判,涉案的电子产品配件的公司老总和富士康泄密员工均被判有期徒刑。

iPad2保护套样品提前网售

该案的3名被告人中,被告人肖承松系深圳市迈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侯鹏娜原为富士康集团的员工,后离职。被告人林克诚则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

2010年7月,肖承松联系侯鹏娜,让其设法获取ipad2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信息,承诺将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侯鹏娜。

侯鹏娜找到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的林克诚。9月,肖承松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侯鹏娜转交林克诚。林克诚从其所在课题组将ipad2平板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拷贝进U盘并秘密夹带出公司,两次将同样的ipad2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发给侯鹏娜。肖承松得到该数据图档后,即委托东莞一家工厂生产出100多个ipad2平板电脑的后壳保护套样品在网上销售。

涉案秘密研发成本206万

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报案后,委托鉴定后认为富士康集团研发的ipad2代产品外壳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06万元。

另查,富士康集团制定有各项保密文件,对保密制度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规定。

判决:

3人被判入狱并处罚金

宝安法院认为,涉案ipad2平板电脑后壳3D数据图档在案发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商业秘密。林克诚违反与公司的保密协议及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肖承松、侯鹏娜采取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3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6月9日,法院对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诚、侯鹏娜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3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篇二:员工泄密的案例(933字)

摆案例:

天宇公司(化名)是一家技术性化工企业,2005年初进入中国市场,随后在哈及省内其他城市设立生产研究基地。该公司先后在黑龙江省招聘了数十名技术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并选派其中两名特别优秀的技术员工到德国深造,这些员工与天宇公司都签订有保密协议。

2006年初,天宇公司一技术人员请了两个月长假,后来公司发现该员工利用长假偷偷为竞争对手企业搞技术配方。天宇公司经过调查已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与该员工进行了交涉。但该员工对错误没有正确认识,更不相信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交涉无果,天宇公司打算起诉这名“泄密”的员工,但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启动相应的维权程序,是直接上法院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而且除了劳动者是否还可以告竞争单位。

讲法理:

按照以上所述,首先可以确认的是,该名员工和使用该员工的竞争企业都存在对公司侵权的行为。就员工的法律责任来说,该员工既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也构成了对公司的侵权。即公司既可以以员工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予以解决,也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员工告上法院。但选择不同的方式诉讼的主体不相同。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这类官司究竟如何打,公司主要应当考虑胜诉的难易程度、投入的成本及相关救济的力度,再作决定。

篇三:员工泄密的案例(1423字)

一名外来工4个月拿不到薪水,却仅仅因为在微博上披露老板欠薪的事实,反而被公司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遭索赔96000元。

昨天上午,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但是,“被告”的外来工和仲裁员在现场等了半个多小时,“原告”公司一方却始终没人到场。

微博讨薪被告“泄密”

“李老板拖欠员工工资长达四个月,……必受法律制裁。”就因为这一段短短的微博,小娟(化名)被原先任职的公司要求赔偿96000元。

不久前,小娟刚收到来自公司方面的仲裁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上,导报记者看到,公司是以小娟“在职期间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索要赔偿的。公司称,被申请人小娟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就商业机密进行散布,造成公司人心涣散。所以,公司要求,小娟赔偿96000元。但是,泄露什么商业秘密,又如何泄露?对此,公司在申请书上没有说明。

而且,昨天上午提起仲裁申请的公司一方,也没有派人出庭。所以,公司索赔的理由,不仅让小娟一头雾水,就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也不知其所以然。

如何泄密公司“说不清”

为什么发微博讨薪,会被指为泄露公司秘密?

昨天傍晚,导报记者拨打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吴经理的电话。在听完导报记者的疑问后,吴经理说:“我也觉得这样申请索赔有点牵强,但是,老板指示我按这个理由起诉,我也没找到太多证据,只找到这条微博,就只好照写了。”

小娟除了发微博,还有别的“泄密”行为吗?对此,吴经理说,他曾经试图找别的证据,但目前他手头除了小娟发的这一条微博之外,没有别的证据,“我也不知道她对外泄露公司什么秘密”。

为什么公司方面在申请仲裁后,却又不派人参加仲裁?吴经理说,他昨天去了外地,而公司方面没有交接好,也就没有派别人出庭,所以错过了仲裁庭。

昨日8点30分开庭后,由于公司一方作为仲裁的申请人,无人到场超过30分钟。仲裁员等了半个多小时后,就当场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将公司拒不出庭的行为“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

员工回应欠薪不是秘密

小娟认为,所谓“泄密”,是“莫须有的罪名”,只是公司想害她当“被告”而已。

小娟说,发微博公布布公司欠薪的事实,只是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根据刑法规定,拖欠员工工资达三个月以上,就是犯罪行为,我作为公民,有权利举报”。

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小娟回应说,公布欠薪的事实并不违法,也不算泄露公司秘密。

除了小娟,还有16名同事遭遇欠薪。导报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个月,小娟就曾和公司同事共17人因欠薪申请过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答应支付未支付的4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6万多元,其中,有1。8万元工资是属于小娟的。

小娟说,她是去年6月份,到人才市场找工作,被这一家主营粮食贸易的公司录用为管理部经理的,7月份正式入职,月工资从最初3500元涨到现在6000元。但是,从今年7月份起,公司就不发工资了。

到今年10月份,很多员工纷纷离职,小娟也考虑要辞职了。今年11月份,小娟通过劳动仲裁委追讨欠薪。

小娟说,由于公司至今没支付欠薪,她都没钱交房租了。因此,她才通过微博将老板欠薪的事实予以公布,没想到却因此惹来一场“官司”。

律师观点

发布欠薪事实不算泄密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叶世荡律师认为,企业欠薪的事实,不属于保护范围,也不具有合法性。由此,员工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员工薪资。发布信息,不属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欠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员工因此向社会表达自己被侵权的行为,属于合法表达意愿,根本算不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篇四:员工泄密的案例(454字)

案情介绍:6月27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广信农化集团销售经理孙某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孙某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3年至2005年,孙某在任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某化学有限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17万余元。孙某在任职期间,掌握了广信农化集团的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等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05年12月,孙某擅自离开广信农化集团,在同类企业宁夏某公司提出给其优厚待遇后,孙某即向该公司透露了广信农化集团的商业秘密,致使广信农化集团主要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产品价格不正常下降,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达2828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17万余元予以追缴。

篇五:员工泄密的案例(560字)

陈小姐在某民营企业担任财务工作,为完成财务报表,向部门经理口头请示后,从公司的内部网上下载了一些财务资料,存入了自己的电子邮箱,利用在家休息的时间加班。公司律师指出,陈小姐擅自将公司机密的财务资料传至网络上,极易造成公司机密泄露,因此要求陈小姐赔偿损失5000元。公司出具了一份材料,证明在陈小姐的邮箱内存有公司财务资料。百般无奈,陈小姐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同时,公司以泄密为由辞退了陈小姐。2011年5月,陈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并归还5000元损失费。结合本案例分析,陈小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陈小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商业秘密“是有范围的,公司不能够随便界定。单位要据此处理职工必须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职工的确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合同约定和其他特别约定,单位才有权对职工进行处罚。另外,在陈小姐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极易造成机密泄露“的推测,要求让陈小姐“赔偿损失5000元“,显然依据不足。用人单位,处理职工违纪,首先要有“纪“可依;如果职工的行为真的给单位造成损失,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个人职责让职工承担赔偿责任自是应当。但如果,认为职工违纪就让职工“辞职“,甚至让职工赔偿并不存在的“损失“,那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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