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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时间: 10-18 栏目:方案
篇一:环保节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2095字)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环保节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公平性,提高节能财政专项、低碳经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和新能源产业发展资金绩效,根据《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4]2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以应对气候变化、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新能源产业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环保节能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绩效性为宗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规范环保节能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奖优罚劣、充满活力的环保节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讲求实效。把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贯穿于环保节能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引入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机制和程序,促进和保证环保节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

(二)精选项目,绩效优先。把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精选、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更加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益和效率;通过制订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资金预期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建立健全绩效优先、结果导向的竞争分配管理机制。

(三)市场取向,加强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程序公开,确保公平。公开资金分配办法,统一分配标准,确保资金分配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专家评审和部门监督,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金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实现向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转变,促进财政信息公开建设。

三、竞争性分配内容

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的环保节能专项资金总量为9000万元,分别是节能专项资金5000万元,低碳经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2000万元,以及新能源产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其分配内容主要包括支持方向、准入条件、分配方式、绩效目标和评分标准等。其中:

(一)节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内容(见附件1)

(二)低碳经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内容(见附件2)

(三)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内容(见附件3)

四、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公告(5月20日前)。统一在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绩效目标、招投标公告、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申报(5月30日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年度项目备选库(6月20日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绩效目标,建立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备选库。凡未进入项目库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环节均不能列为新增项目安排资金。

(四)专家评审(6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行业专家库。评审专家从行业专家库及省财政厅财政绩效专家库中遴选,人数为5至7人。其中,绩效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按照湖北省节能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评分。对重大参评项目要进行调研考察,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排序。专家组长负责汇总并计算算术平均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分数。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员对专家遴选、专家集中评审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五)媒体公示(7月10日前)。根据考核结果,对拟支持的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差额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考核分数和资金分配方案,计算分配相关扶持资金。

(六)上报审定(7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送省财政厅会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绩效财政的根本要求,符合公共改革的根本方向。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目标管理,实行绩效管理,做好项目审查,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竞争性分配改革取得实效。

(二)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建立和完善项目遴选、竞争分配、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绩效考核等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要制定科学的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设计评审打分标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操作程序,完善工作方法,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放大和倍增效用。

(三)精心组织,强化监督。广泛宣传发动,加大对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真正了解、参与、关心和支持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要精心组织,层层负责,加强部门管理,真正遴选出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大对项目的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

篇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3839字)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方面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环保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的公平竞争和阳光透明度,依据《晋城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晋城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及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点支持纳入国家和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治理项目,重点择优支持年度污染减排类项目,真正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完成,促进晋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二)公开公平,竞争分配。坚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分配和广泛社会监督,实现民主理财,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公平。

(三)科学规范,绩效优先。把绩效目标和公共服务优先作为资金项目分配和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资金项目筛选评审、使用分配和绩效管理机制体系,促进和保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扶持方式。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于年度所征收的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进行扶持。

第四条 支持范围。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治理项目,优先支持市营及以上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项目类别及相关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以奖促治”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项目经过可行性论证,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二)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期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实物量,项目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70%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四)同一项目没有享受过本级财政的资金扶持;(五)项目单位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事故;(六)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按规定不需缴纳排污费的项目除外)。

申报“以奖代补”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项目已建成投运并产生明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准确核定的污染减排量,且工程质量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二)申报项目建成投运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三)项目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出具有效力的决算报告;(四)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五)同一项目没有享受过本级财政的资金扶持;(六)项目单位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事故;(七)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按规定不需缴纳排污费的项目除外)。

为突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近两年已获得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和以前年度获得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但在规定建设期限内一直未能完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六条 竞争性分配程序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年围绕全市污染防治重点,年度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金额以及竞争性分配程序等相关事宜。并通过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发布。(二)组织项目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排污费收缴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市属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直接申报;项目单位为县(市、区)属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县(市、区)进行申报,由县级审核把关、择优筛选后“打包”向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申报。申报项目受理时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不能受理的项目,按照组织审核隶属权限,及时向申报单位告知不受理理由。(三)项目要件准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准入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四)组织竞争性评审。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抽选环保、财政、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采用会议式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五)项目确定。评审组根据评审结论及资金分配方法,提出建议扶持项目名单。市环保局、财政局对建议扶持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后,对拟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相关规定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组织评审

(一)筹建评审专家小组。在省、市级专家库中抽取环保、财务及经济管理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应占60%(不少于3名),财务及经济管理类专家人数占40%(不少于2名),专家组确定一名专家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规范化操作原则: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所评审的项目技术有保密义务,与项目单位有工作和服务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2)评审负责原则:专家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价比较,对评审过程负责,最终出具评审意见。(3)好中选优原则:对参评项目要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排序。(4)注重守法原则:评审时对项目单位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情况和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表现良好者排序优先考虑。

(二)规范评审程序。(1)召开评审预备会。对专家评审会各项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包括抽取评审专家、安排评审专家熟悉参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了解评审流程、统一评分标准、签订保密协议等。(2)召开专家评审会。按以下步骤实施:第一步,确定参评顺序。项目单位通过统一抽签确定参评顺序,按抽签序号等候评审。第二步,项目单位陈述。项目单位依次进行项目资金竞争性陈述及现场答辩。县级申报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进行集中陈述。陈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的必要性;工艺路线的科学合理性;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可达性;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环保守法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等相关内容。每个项目限定总陈述时间为10-15分钟。第三步,专家现场评分。项目单位竞争性陈述结束后,评审专家依据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现场打分,专家组组长进行汇总后现场公布项目单位最终得分。县级“打包”项目作为一个项目进行评分。第四步,确定评审结果。全部参加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出具综合评审意见,公布每个项目综合得分情况,形成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

第八条 评审要点及评分方法。

(一)项目评审应重点把握以下要点:1、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项目支持的范围、内容等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办法及《申报指南》等要求(15分)。2、项目内容合理性及可达性(50分):主要包括:(1)建设内容合理性(包括建设规模和工程量是否合理,支持的建设内容与投资的关联性等);(2)工艺技术路线合理性(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是否合理可行,所选工艺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等);(3)投资估算合理性(包括是否有资金来源并已基本落实,投资估算与建设内容关联性、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性、规范性,明确投资额等);(4)实施效益与预期目标可达性(从项目实施预期的环境效益和项目设定目标可达性进行评价,明确各种污染物减排量)。3、项目建设进展及排污费缴纳情况(35分):主要包括:(1)项目前期准备是否充分,项目已实施且工程进度是否达到70%以上。(2)企业近三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能够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项目评审采用以下评分方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进行综合性评价和分析,按照以上三项已量化的评审要点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评分结果。

第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的确定。项目按照评分结果分为优秀(95分及以上)、良好(85分-94分)、合格(70分-84分)、不合格(不达70分)四个类别,确定为优秀项目的支持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25%,最多不超过300万元;评审为良好项目的支持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2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评审为合格项目的支持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15%,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不合格项目为不支持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公示与现场核查。市环保局、财政局对经过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考察审核,若现场发现项目单位现场核查情况与陈述答辩竞争环节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实事等情节,市环保局、财政局按照“一票否决”原则,取消扶持专项资金资格。市环保局、财政局对拟确定补助资金项目要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相关问题及情况,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并视问题情况程度,市环保局、财政局作出是否予以资金支持的处理决论。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环保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意见》和《晋城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等有关规定,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专帐核算制度,积极履行资金审核和项目审计义务,确保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达到预期目的和绩效。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环保专项资金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实施方案(3748字)

为充分体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创新机制、竞争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XX-20XX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分配支持项目类别

20XX-20XX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进行评审,重点支持以下类别项目:

(一)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

1、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1)支持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污染治理项目。

(2)支持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化工行业锅炉炉外脱硫工程、冶金建材行业工业炉窑脱硫改造和无组织尘源控制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化工、冶金、建材、耐火等企业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的,采用煤层气、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行燃煤改燃气等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煤方式的改造项目和烟气治理等项目。

不支持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小炼铁、小电石、小铁合金、小耐火、小冶炼等的污染治理项目。

(3)支持用集中供热取代拆除燃煤土小锅炉供热的集中供热锅炉的烟气炉外脱硫除尘设施建设(不含锅炉设备)和燃煤炉灶改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等项目。

不支持热源厂、气源厂的建设以及用于城市主干管网的建设(支持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的二级管网建设)。

2、氮氧化物减排项目

(1)支持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设施建设等项目。

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硝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污染治理项目。

(2)支持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硝工程、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硝工程。

不支持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小炼铁、小电石、小铁合金、小耐火、小冶炼等的污染治理项目。

3、烟尘、工业粉尘减排项目

支持煤炭行业储煤场煤粉尘治理工程、冶金建材等行业无组织尘源控制的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等项目。

不支持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小炼铁、小电石、小铁合金、小耐火、小冶炼等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1、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项目

(1)支持政府部门开展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纳入全市城市及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周边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工程、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流域水质安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点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水质监测、监管工程、关停搬迁工程、入库河流污染防治工程等;

(2)支持化工、纺织印染、食品加工、医药等企业的废水深度处理和零排放改造等项目。优先支持大型尿素、甲醇、煤制油等深煤基产业链深加工等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和对区域、流域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减少有毒、有害等危险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的治理项目。

(3)支持“环境治理扩容提质工程”方案中确定的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项目以及丹河、沁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以及省政府“2+10”工程确定的10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规划)中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支持主要以脱氮除磷和回用为目的的污水深度处理,具备明确回用对象及用水需求的污水资源化项目;支持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支持环境效益明显,对污染减排贡献较大的人工生态湿地项目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的城市管网建设。

(4)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流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采取综合性措施,解决乡镇生活污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的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

(三)其他项目

1、支持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等。

2、重点支持列入各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及深度处理、电子电器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等。

3、重点支持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限期治理项目。

二、竞争性分配支持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当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污染减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等环境、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项目投资结构合理,有可靠的配套资金来源或已基本落实,项目已开工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或已在20XX年后完成工程建设。

3、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4、项目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6、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7、近两年已获得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前年度获得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未完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已享受过本级财政其他部门的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申报程序。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竞争性分配实行属地申报原则。

1、项目单位为中央、省、市属的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进行竞争性申报;

2、项目单位为县(市、区)属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县(市、区)提出申请,县级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通过对项目单位实施竞争性分配审核后的选择项目,以联合行文的方式上报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并在《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填报《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表3)。

(三)申报要求。20XX-20XX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竞争性分配按“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进行。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附件为项目的申报基本信息表、晋城市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提供建设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批复件复印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筹资金证明、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形成实物量的资料证明(指申请以奖促治项目)、排污费缴纳等有关材料。形成实物量的资料证明包括列入当地环保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地方政府资金拨付文件、上年度财务决算、结账单、招投标合同等能证明工程已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量的资料。

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资料完整性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2)、项目基本材料、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

2、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印制,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再追加或修改,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3、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多种选优,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4、要严格按照竞争性分配的有关要求实施申报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将视同无效申报,市环保、财政不予受理。

5、20XX年各县(市、区)申报项目不得超过3个,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10月25日前;20XX年各县(市、区)申报项目不得超过5个,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2月28日前。要求同时报送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逾期申报不再受理。

四、竞争性分配支持额度及监管

20XX年度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项目预设置支持资金额度预算1200万元,其中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预安排支持资金 600万元,水污染物减排项目预安排资金300万元,其它项目预安排资金300万元。按照《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规定的竞争性评审程序确定的支持项目实施安排分配,竞争性分配资金安排完为止,不再进行资金追加。大气、水及其它项目预安排资金额度可依据项目申报数量进行预算安排资金的合理调整。20XX年度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待预算下达后另行通知。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按照《晋城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

各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级次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根据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权限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并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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