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援助案例
“能拿到这笔医药费,全靠社区为我们做主。真是感谢大家替我们解决了这桩难事,让我们觉得生活在宁海真幸福……”日前,安徽人李女士来到怡惠社区,向新市民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
社区工作人员连新市民的药费也管?原来,李女士的丈夫刘先生经老乡陈先生的介绍,近日帮一户人家装修房子。在装修过程中,刘先生的手腕被瓷砖割伤。意外发生后,房东第一时间就把刘先生送到医院,并已支付3000余元医药费。但全部治疗费用共需4000余元,还有部分医药费没着落。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后,就此事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认为介绍人陈先生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应该支付余下的医药费。但此事遭到了陈先生的拒绝。为此,社区工作人员耐心地做陈先生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终于让陈先生同意支付剩下部分医药费,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不管是欠薪追讨,还是劳资纠纷,外来务工人员在怡惠社区新市民法律援助站都能得到相应的帮助。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朋友——“新市民”来宁海经商、务工、定居等。仅在怡惠社区就有登记做证的流动外来新市民11956人。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维权问题、工伤事故多发等情况,社区依托街道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去年8月份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平时,法律援助站定期举行“送法下企业、进外口之家”等活动,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维权、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各类教育培训,更好地维护新市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真正融入宁海、热爱社区。
篇二:社区法律援助案例(1140字)251名职工工资拖欠案实现快速援助、恶意欠薪将承担刑事责任、非全日制职工工伤所在单位应担责……近日,在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总工会对近5年来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了《江苏工会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据省总工会副主席马永青介绍,江苏已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1634个,其中县级以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114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1520个,形成了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上下配合、横向协助的工会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基本上做到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在全省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及时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近五年来,全省各级工会共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5、8万件,其中自行协调处理4。5万件,提请劳动监察部门处理7500多件;参与劳动争议处理21、9万件,调解成功18、9万件;为职工群众提供代书、咨询等非诉讼法律服务5、9万件,代理仲裁和诉讼案件9500多件。
江苏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全国总工会的充分肯定。在近几年全国总工会和司法部联合开展的“全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评选中,我省连续三届榜上有名,连云港市总工会方美军、南京市总工会温可人、无锡市总工会曹琪先后被评为“全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并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近三年来,全省有42个市、县总工会获得全国工会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去年,省总工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会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的征集和评选活动,共收到近年来各级工会开展法律援助的候选案例55个,经各市总工会及有关方面专家讨论、投票评选,最终《251名职工工资拖欠案实现快速援助》等10个案件,被确定为“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十大案例评选出来后,特别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监察总队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了点评。
这十大案例,分别涉及职工集体被侵权、恶意欠薪、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工伤、工程分包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用工中的外包等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常见情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案件的援助过程,紧扣职工权益维护,处置快速有效,充分展现了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深厚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对各地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具有很强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我们选取这几个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对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马永青说,一是可以及时提醒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和落实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能够引导职工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同时,示范带动更多工会组织,积极回应职工期待,主动做好法律维权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篇三:社区法律援助案例(2597字)【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劳动争议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辉
【案情简介】
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自2011年9月13日开始,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2012年7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其后,曾某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待遇时,他发现了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己本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给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按照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费,因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某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为2871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字(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
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曾某的援助申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与曾某本人进行了详细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交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援助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认为,根据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以及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得出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因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缴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给曾某造成工伤待遇损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曾某的工伤待遇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曾某。所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了曾某的身份信息、暂住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伤待遇核定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起诉书、证据清单,于2012年12月2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同时,为了曾某能早日享受工伤待遇,陈律师陪同曾某一起到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办法,但是,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对曾某及陈律师的协商要求根本不予理睬。曾某与陈律师商量,鉴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态度,放弃和解的想法,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维护权益。
2013年1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曾某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871元;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他们以1786元基数标准为曾某办理社保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补足差额。
针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辩解,陈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但是,根据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确认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曾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
法庭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除认定曾某实际月平均收入3135。6元外,还认为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
2013年2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2504。1元,加上可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6元,曾某实际可得到38460。1元。宣判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企业选择性参保案例,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故意选择较低的标准,与之挂钩的各项社保费用也大幅降低。类似情况还有:企业故意不把奖金等纳入职工收入、办理工伤保险人数远远少于实际职工人数等。本案中,被告企业明知受伤职工月工资为3135。6元,却故意按照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纳工伤保险费。陈律师正是发现了这一关键问题,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据理力争,使得一审法院判决纠正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陈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规企业不但要补足工伤待遇差额,还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自身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得不偿失,真是“弄巧成拙”!
篇四:社区法律援助案例(1766字)【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办理方式】调解
【指派单位】温州晚报
【承办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贤弼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5日上午八时许,某建设公司工地墙边的一个氢气罐倒地后突然发生爆炸,刚好路过年仅两岁的王某面部不幸被严重炸伤,四周的工人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在工地违规制造氢气的晏某随后被依法拘留。
王某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系重伤,眼睛、嘴巴等面部组织无法闭合。由于受伤时年纪尚小,后续治疗的难度更大。受伤前的王某十分可爱,是本不富裕的家庭希望,这次意外的爆炸事故使父母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整天以泪洗面,巨额医疗费更是雪上加霜。王某父母均是在温务工人员,收入一般,孩子出事后只能到处借钱给孩子治病,但后续高昂的手术费令他们几乎绝望。事发后,王某父母找到工地要求赔偿,但对方推卸责任,认为应由制售氢气的晏某负责。已被拘留的晏某虽是直接侵权人,但其家庭十分困难,无力完全负担巨额赔款。
王某父母经人介绍找到温州晚报“免费帮读者打官司”寻求帮助,作为晚报法律顾问团的蔡贤弼律师知道此事后,立即和王某父母碰面,了解具体事故和孩子伤情。蔡贤弼律师认为晏某违规制造密度、压强不合格的氢气是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系直接侵权人,但其家庭十分困难,若仅起诉其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没有结果,但晏某是建设公司雇员,其行为属于雇佣活动,作为雇主的建设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蔡贤弼律师随即决定免费为王某代理向晏某和建设公司一并索赔。
2013年2月26日,蔡贤弼律师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晏某和建设公司共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9万元,法律依据为:一、晏某违规制造氢气的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化学品制造的氢气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晏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占有或者使用危险物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并且,作为工地施工方和管理人,建设公司应承担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二、建设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晏某作为建设公司雇员,事发当日在工地上班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操作不慎引起爆炸,应由雇主建设公司和雇员晏某承担连带责任。三、建设公司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都对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公司屡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导致爆炸发生的重要原因,公司推卸责任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更给王某的后续治疗蒙上阴影。
5月3日的庭审中,蔡贤弼律师围绕法律依据、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与对方据理力争,竭力为王某争取合法权益。庭后经过蔡贤弼律师有法有据、入情入理的分析解释,建设公司同意赔偿王某16。35万元,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其后建设公司并未依据民事调解书支付赔款,王某父母无奈在蔡贤弼律师的陪同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全额赔款经执行终于打到了王某父亲的银行卡中。
在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直接侵权人晏某始终未对王某家属表示安慰,在拘留期满后更是选择了失踪以逃避法律制裁和赔偿,而建设公司无情的态度更是让王某父母非常生气。经过庭审、庭后调解及强制执行,建设公司最终向王某进行了民事赔偿。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蔡贤弼律师的全程陪同努力帮助下,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索赔案。受援人在年幼时即受重伤,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赔偿并进行及时治疗,将对健康成长带来严重影响。蔡贤弼律师了解情况后及时介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侵权方成功达成调解,为王某的后续治疗争取了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首先明确该起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侵权行为发生时,晏某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晏某作为直接肇事者系建设公司员工,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次,案件承办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了赔偿数额计算依据,切实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案件能够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是律师回馈社会的典范,受援人家属也多次向法律援助人员表示了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