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015年4月8日,柳城县法院法官经过三个小时耐心细致地调解,成功调解了七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促使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成功和解。
2012年,原告蓝某、黄某等7名购房者与被告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签订了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7原告分别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柳城县某小区的商住楼,合同还约定了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出卖人的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7原告均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直到2014年8月29日才通知7原告办理收房手续,构成逾期交房。为此,7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1239元。
2010年12月9日,张与王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王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以壹佰伍拾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张应于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交付定金叁拾万元。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王应当在取得房产证后三十日内将该房交付给买受人张,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及交接手续。
同日,张、王二人又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房屋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再次明确规定本案争议房屋交易价款及定金款项的交付时间及方式,并又对房屋过户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张按时将定金叁拾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与王,积极履约。而王却见房价上涨,据不配合张办理房屋过户、交接手续。于是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2010年3月26日,王某与徐某、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某一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徐某、陈某。就该房产的转卖价款,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徐某、陈某向王某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违约责任约定“如未在规定日期内还款,则从该日期起按实际3%,计算违约金。”另约定由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对已过户至徐某、陈某名下的这一房产,2011年1月23日,王某、徐某曾商定第二天去办理将房产过户给王某的手续,后因故未成。本案中王某与徐某、陈某另行达成130万元的借款所产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