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撤销合同案例
原告:王巧月,女,53岁,洛阳市棉麻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河南省义马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2000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供给被告纯棉被罩6000条,其中高档400条,每条75元,其余的每条35元;原告从2000年1月2日起到2000年1月17日前分三批送货,货清款清。签订协议时,原告交付样品被罩5条,1月5日、10日又两次将2020条被罩运到被告商店,送货价值为64800元,被告只付款15000元,还要走了2000元回扣。原告收款时写了“收到定金5000元”和“收到现金10000元”两张收到条。又不许原告将货物运出。原告发现被告实际已经停业,商店已经被义马市农委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派人看守,货物只许进不许出。无奈原告送货人员只得住在该商店日夜看守10多天之久。后原告委托律师,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将该批被罩扣押,送货人员才得以解脱。原告提起诉讼,请求①撤销与被告买卖被罩协议。②被告返还被罩或支付所欠货款62715元。③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360元。
2010年10月,谢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购买了刘某的一套二手房。10月15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105号房出售给谢某,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可是令谢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刚搬进去不久,邻居们便议论纷纷,最后他竟然听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原来,在一年前,刘某的妻子在105号房屋内自杀,后来刘某很快就搬走了并把房屋挂牌出售。
房子被谢某买走了,谢某是外地人,他哪里知道这个房子死过人,如果知道的话他是绝对不会买的,当初中介公司也没有告诉过他这个情况。
1996年2月13日,杨文龙(原告)在山西同力计算机联合公司商贸分公司(被告)处购买DCA2 5X86型海洋牌电脑一台,价格13100元。原告9月发现被告在宣传品上将DCA2列为SL400(486)系列,后找被告交涉未果。199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山西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DCA2 5X86微机是以486微机的品质冒用586微机的品牌,属于486机型”;“ DCA2 5X86微机的品牌不属于PENTIUM586型微机,而属于486型微机”。原告后起诉至法院,称被告欺诈,应该双倍返还,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000元。被告答辩称出售产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国家对486型和586型没有统一标准,故鉴定结论不科学。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电脑进行司法鉴定,结论称“5X86是海洋机的叫法,对于该机究竟是486还是586,因为目前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无法做出结论”。太原市南城区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称:由于目前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被告不构成欺诈,但是被告在开具的收据中电脑型号“DCA2 5X86”写成“DCA2 586”,这种工作中的失误导致原告对所购电脑的重大误解,故原告可以要求退货。经济和精神损失不予支持。太原市中级法院于1997年10月27日判决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12.5元外,维持一审认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