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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

时间: 07-27 栏目:案例
篇一: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591字)

2014年1月,国内A公司通过以前的客户甲先生了解到香港B公司欲购买1。2万件皮装,随后甲以B公司代理的身份与A公司进行了贸易谈判并签定了合同,价格条件FOB天津,合同金额90余万美元,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不久,A公司收到新加坡曼谷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不过开证申请人并不是B公司,而是新加坡的C公司。收到信用证后A公司即向甲支付了佣金,并从甲先生指定的工厂购进原料,积极生产备货。

按照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应于发货前一周通知开证申请人装船计划,开证申请人将通过开证行确认该计划并通知船只名称,且以上两份电文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由于信用证上并未注明开证申请人的传真号码,A公司提前将装船计划通知了B公司,并请B公司通知开证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但B公司质检人员一再拖延产品检验时间,并对A公司的装船计划避而不谈。

一个偶然的机会,A公司获悉与自己同在一个省的D公司不久前也出口过同类的货物,且中间人同为甲先生,原料购自于同一家工厂,支付方式也为信用证。不幸的是,D公司被甲先生和香港B公司的伎俩所蒙骗,盲目地将货物发给了他们,而由于并未接到开证申请人的装船计划确认,造成银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落了个钱货两空,损失近百万美元。后D公司律师亲赴香港,但根本找不到所谓的B公司。至此,一桩商业欺诈案水落石出。A公司悬崖勒马,停止了货物的发运。

篇二: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729字)

2005年初,李华与建华衬衫厂达成购买其领带及衬衫的意向,因建华衬衫厂无进出口经营权,遂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2005年1月,李华代表南非公司与华泰进出口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并于1月31日通过一香港公司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249970美元(合2076550元人民币)。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即香港公司)田成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信用证开出之前,李华按约定向建华衬衫厂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收取佣金和信用证保证款共计461500元人民币。

2005年2月28日,建华衬衫厂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李华指定的船务公司仓库,李华同时按信用证要求向建华厂出具了客方检合格单(即客检单,该单在进库前由华泰进出口公司业务人员打印清楚,交李某转托他人带至香港经田成签字后带回)。在货物装船时,李华和华泰进出口公司发的货物不能按原设想装入一个货柜,只好多装了一个小货柜,而由此引起的费用负担纠纷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05年3月,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华泰进出口公司指示船务公司发运货物至香港,同时取得信用证约定的运费到付提单,连同商业发票、客检单等一起,交中行并转寄香港开证行。李华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开证行拒付。不久,香港开证行告知华泰进出口公司,由于客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现已将不符点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拒付信用证款项。2005年4月3日,香港银行正式通知受益人拒付提单,4月10日信用证过期。华泰进出口公司在与李华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拉回。此后建华衬衫厂向李华追索上述46万余元佣金及保证金,李华以各种借口推托,建华衬衫厂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篇三: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775字)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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