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程某,籍贯贵州省毕节市人。2012年9月27日在宁波市某紧固件公司工作时,右手大拇指被机器压伤。公司为其做了工伤认定,后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程某为工伤九级伤残。
程某就工伤赔偿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让其继续上班,对工伤赔偿一拖再拖。2013年3月25日,程某经一朋友介绍电话咨询甘忠良律师工伤赔偿的相关情况后,程某家人带着程某来到甘忠良律师的事务所再次详细咨询相关赔偿事宜。甘忠良律师热情接待、耐心详细解答了他们的问题。当天程某及家人当即决定委托甘忠良律师代理工伤赔偿事宜。
甘忠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调查取证、准备仲裁材料等工作。快速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4月22日该案在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经过甘忠良律师的据理力争,在主办仲裁员的主持下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和某获得七万余元的赔偿,对此结果程某表示很满意。
申诉人于2007年1月18日开始进入比亚迪汽车公司,具体从事冲压工作,直到2008年1月5日13时25分左右,被诉人公司的铲车在转运成品入库时,适逢申诉人经过,当时由于铲车紧急刹车,致使铲车上料框从车上滑出,正好将申诉人撞倒并压伤,事故发生以后,申诉人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申诉人因公受伤后,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5月9日作出市劳工通。
【2008】537号工伤认定书,2008年12月11日,申诉人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诉人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诉人恶意逃避其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被诉人依法应当及时履行其工伤赔偿义务,现申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公平、公正裁决,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1、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64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11.9元。(2479.1元*9个月)
3、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11.9元。(2479.1元*9个月)
4、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33387.14元。(2479.1元*60%*9个月)
5、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323元。(30元/天*70%*63天)
6、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交通费600元。
7、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陪护费540元。
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18时55分许,X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荔园路由石大路往西溪方向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泰隆酒店对出红绿灯路段时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沿香市路由松山湖往东城方向行驶的由X驾驶的粤X号牌轿车碰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处理,认定X负事故主要责任,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东莞市寮步医院住院治疗22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原告伤情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0000元(其中医疗费2993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50元、误工费7139.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5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2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4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合计208621.38元,按责任且扣除别搞垫付的11000元,被告应承担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平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辩称,1、我方前期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2、误工费应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3、不确认原告的
伤残等级,已提交重新鉴定申请;4、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不确认,缺乏证据佐证;5、交通费过高;6、营养费过高;7、残疾赔偿金,我方不确认伤残等级,理由与重评申请书一致;8、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其户口性质计算;9、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
被告X辩称,我方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52.8元,其他与保险公司一致。
闫某系陕西省永寿县上邑乡下邑村人,由苏州**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1年3月22日在工作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2011年4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其所受伤害事故为工伤,2011年9月1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等级鉴定出来后,人力资源公司一直以正在社保基金进行申领工伤补偿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周仲生律师前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查询得知:闫某受伤时所在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
周仲生律师在得知闫某受伤时未缴纳社保,于是立即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1日之前支付闫某工伤补偿待遇12万元,逾期不付增加10%。(由于闫某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在2012年7月1日之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标准只能依据老的标准。)今天,闫某获得12万元工伤补偿待遇。